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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管理

第三节 会计管理




  民国期间,各地会计开始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规程执行四合帐复式簿记帐原理记帐,会
计科目分资产、负债、收益和损失4类;会计帐簿分财产帐、分类帐、补助帐3种,以收据、发
票、领用单和工资表为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凭证分别记帐。

  建国后,各部门继续沿用旧的记帐方法,会计报表采用历年制,会计原始凭证有17种,记
帐凭证有3种。1956年,改为原始凭证为8种,会计报表保留月报、季报、年报3种。

  1965年,各国营商业企业开始推行增减记帐法,1966年,除少数工业企业继续使用借贷记
帐法外,多数工业企业实行了增减记帐法。随着会计管理的逐步完善,全区对预算会计、行政
事业会计、企业会计以及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征结会计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1978年和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后,全区
依照条例更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明确规定出纳员不得填制传票,会计人员不得兼办出纳工作;
会计科目不得任意增减,非合法的传票不准记帐,以及原始凭证的签核、记帐凭证的编审、会
计簿记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工作的移交等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制定了制度。1985年,会计法颁布后,全区对各部门的会计管理进行了考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