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四节 财务管理
1951年,全区各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进一步整理地方财政的决定》,
对财务工作进行大清理,建立了现金管理制度。此后,各县根据政务院对财务管理的要求,相
继制定了《财务管理规定》、《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人民公社财务管理制度》
等一系列制度,财务管理工作逐步完善。
一、工业企业财务管理
全区工业企业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
1953年,全区工业企业开始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通知》规定,凡房屋、仓
库、生产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等劳动资料,价值在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者为
低值易耗品。并按期提缴折旧基金。
企业流动资金每年核定 1次,根据企业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不
足部分由银行贷款和经理基金解决。从1955年起,全区对国营工业企业取消定额信贷,改为由
地方预算拨款。1959年,工业企业全部流动资金改由银行贷款方式供应。1961年,又改为定额
流动资金总额的80%,由财政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0%由财政
统一拨给银行,由银行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贷款按月息一厘八计息。1962年,实行银行参与
20%定额信贷的企业。按1961年12月日“定额借款”的帐面余额转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1964年,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清理资金工作。
将1962年以前的积压物资单独划出来,作为特种积压物资单独管理,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只
许减少,不许增加。按1963年底数字,占用财政资金的。仍然暂时占用。占用银行贷款的允许
继续占用。待处理后,先还贷款后交财政。
1965年,全区工业企业按上级规定,将500元以下的技术措施费用,每件在200元以内的工
具、卡具、模具及其他低值易耗品摊入成本;将企业的大修理基金和中、小修费合为修理费。
由主管部门核定,每月从成本中预先提取,按提取的计划使用,年终有结余,转到下年度使用。
1966年,将过去只核财政资金定额的办法,改为采取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全部占用总额的办
法。
1969年,开始实行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医药卫生费合并提取的办法,按工资总额
11% 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在成本中列支。同年,实行大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的办法。将按率
提取大修理基金改为修理固定资产的费用,不论大中小修,一律按实际开支,列入成本。
1973年,全区加强产品成本开支范围的管理。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统一规定的10项应摊入
成本项目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扩大。
从1976年起,更新改造基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将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由财
政集中30%,主管部门调剂使用30%,企业留用40%。
1979年,全区对国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办法。企业有偿调出的固定资
产所得价款和支付的装卸费、增减更薪改造资金等款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固定
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安排使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固
定资产的折旧费, 30%上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在企业间调剂使用,有借有还。其余由企业
自行安排使用。在成本核算方面,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奖励率根据所使用的燃料、
电力、原材料价格高低和降低消耗定额的难易程度,按品种类别分别确定为1~15%,计人成本。
同年,全区工业企业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各县财政对企业实行“超收分成、减亏分成”的
办法。即:盈利企业为六、四分成(企业留六,国家得四),减亏企业为四、六分成 (国家得四,
企业留六)。
1982年后,对放开经营的小型国营企业,实行10项管理措施:企业第一年利润不上缴,不
征所得税,从第二年起按比例分成;属于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视其情况,分期或年终给予一次
性补助;对无力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财政可给予为期不超过两年的无息借款;发生临时性不
具备贷款条件的,财政借给一定数额的无息扶持金;折旧基金仍执行原定折旧率和上缴比例,
审定封存的,不再提取上缴;下放资金审批权限, 2万元以下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县财政局备
案;企业留利按 5项基金的一定比例使用;亏损企业中双退人员比例过大的,当年不能扭亏的
由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对放开经营前造成的挂帐和财产损失,允许分期处理。
1983年,全区工业企业开始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中型企业均按实现利润的 55%缴纳所得
税,税后的利润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等办法,一部分上缴国家,一
部分给企业。对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 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亏损企业,按国
家规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补贴的办法,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限期整
顿,在限期内适当补贴。将企业税后的利润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
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同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提供和管理,将1983年 6月末财政拨给企业流
动资金的实际数额移交人民银行。这部分资金原则上留给企业,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与此
同时,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核定办法。不再按储备、生产、成品3 个过程核定,而按年均先
进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解决资金死、生产活的矛盾。对超定额贷款,实行加息浮动利率 20%。
对不同行业和产品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
1984年,全区工业企业按产品生产程序,建立分级核算制,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在可比产
品成本上实行考核,定期分析成本升降,规定了产品成本开支范围计11项,不得列入成本开支
费用的计 6项。1985年,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全区规定一般检测设备的购置费
在5万元以下的,经财政批准,可分别在1年或分年摊入成本。
1985年以前,全区工业净产值年平均在52 000万元,年平均利润为 1 500万元,可比产品
总成本32 300万元。1985年后,全区工业净产值年平均为88 700万元,利润为 6 600万元,可
比产品总成本为65 900万元。
二、农业财务管理
(一)农村财务管理
1952年至1955年,农村初级合作社时期,以社为单位采用以现金为主体的记帐方法,生产
所得收入在扣除当年的费用、上缴税金、集体留用的生产基金后, 50%以上的收入作为分成,
按社员劳动工分分配。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设财政助理,大队设会计,以大队为核算单位。1962年,实
行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记帐以财产为主体,建立了六帐一簿和收付复式记帐法。
每年秋收时节,县财政局派专人驻各粮库征收公粮,以粮代税。生产队财政管理逐步完善,现
金收入与支出建立了审批制度,生产队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大型农具实行公管公用,设立保
管员,粮食出入库有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将粮食、物资、生
产工具作价分给农民,并将生产队自有资金折股到户。1985年全区有12万户农户分得折股资金
1 950万元。1987年全区有860万户分得折股资金20.7亿元,占全区折股到户任务的 80%。农民
按合同交足亩提留7至8元,生产三费用及剩余收入由农户自行管理。
(二)农业企业财务管理
农牧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国营农牧场。1964年以前,农牧企业财务管理没有单独规
定,均比照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执行。1964年,各县对水产养殖企业财务管理做出了单独规定。
1966年,全区农牧企业财务执行农垦部、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农牧场财务管理办法》,农牧场
财务单独划出。财政部门成立农财科,管理农牧企业经营核算工作。
1976年以前,财政对农牧企业基本上实行“供给制”,实行统收统支,利润上缴,亏损由
财政拨补。基建投资、流动资金由国家供给。
1980年,农牧企业开始实行亏损包干办法。企业在费用包干数额内,有权合理安排各项费
用开支。节余部分企业留用,短收部分企业自行承担。农牧场内部实行“定产量、定成本、定
利润、超产奖”的三定一奖办法,促进了减亏增盈。1981年后,按种粮种畜数量及贡献实行补
贴办法。对农牧企业内部的职工分配也进行了改革,取消工资制,实行工分制,超收归己,短
收财政不补。
三、商业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贷款、调度,实行贸易金库制度。同时,
规定了商品流通费的支出范围为运费,装卸搬运费、保管费、包装费、商品保险费、商品自然
损耗、检验签证手续费、利息、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折旧、工资、经营管理费。
1953年,全区对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取消贸易金库制度,实行划拨清算,贯彻经济核算
制。以基层企业为单位,核定流动资金,以全年储存定额最低的季度为标准,自有流动资金为
定额的10%,银行定额信贷为90%。同年开始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凡实行经济核算的商业企业,
已完成利润上缴计划的,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 1%,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 8%,作为奖励基金。
1956年全区对商业企业500元以上的劳动资料定为固定资产。
1962年,全区饮食服务企业实现的净利润70%上缴财政,30%留归县服务公司,其中上缴省
商业厅15%。1963改为上缴财政75%,企业留25%。企业留成的使用范围,限于补充流动资金、
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扩建、改进营业网点。同时对零售、批发企业的利润留成一律
按实现利润总额的3%提取,并按县公司自留40%、上缴省公司60%的比例进行分配。从1964年起
又改为不论盈利或亏损单位,一律按上述比例提取资金,并由企业自行掌握使用。
1965年,各零售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核定资金后,由省专业公司拨给自有资金,
每年核定调整1次。对商品流通费的范围,调整为直接费用 9项,间接费用共10项,并制定了5
条管理办法。1、 分类管理;2、分口管理;3、定额管理;4、预算管理;5、计划管理。对国
营商业企业的利润,实行盈交亏退的办法,由国家财政包盈包亏。1966年,全区对百货、五金、
交电、化工、纺织、烟酒、医药药材等三级批发企业,均核定了流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对
食品、蔬菜、煤建的三级批发,暂不核定资金。在划定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制定品种定额、库存
定额、资金定额。
1974年,全区商业企业,根据省财政局、商业局的要求,对固定资产建立明细帐,每年进
行一次清点。对发生短少、毁损的固定资产在3 000元以下的,由县商业局审批;5 000的由县
财政局审批; 2万元以下由行署财政局审批。同年,对商办工业企业利润提成,由省、地、县
三级主管部门分成,省集中20%,地区集中20%,县留成20%,其余40%缴县财政。
1979年,全区商业企业恢复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1983年,又将利润留成调整为税后留利
的办法。税后留利的分配使用原则是,市县企业人均留利2 00元以下的,全部留作集体福利基
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人均留利超过200元以上的企业,其超过部分的60%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后
备基金。企业增长利润、试缴调节税和减亏部分, 4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
备基金,其余 60%作为发展基金。商办工业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同时,将商品流通费的范围
调整为14项。
四、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粮食企业由省粮食局负责管理。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企业为中直
企业,粮油加工企业财政收支纳入中央财政预算,所发生的盈亏由国家负责。由于粮食经营中
收购价格高,加工后的产品销价低,加之有经营性亏损,粮食企业始终是政策性亏损单位。1956
年,全区粮食经营万斤费用为62.22元,费用率为20%,人均劳效为50万斤。1965年,全区粮食
经营万斤费用为58.90元,费用率为21.5%,人均劳效为31万斤。1971年后,粮食企业为省属企
业,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粮食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亏损以及超购加价款项的
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退补。
1976年,全区粮食经营费用大幅度上升,万斤费用高达148.15元,费用水平达 30%,人均
劳效只有26万斤。1979年,省(地)对各县粮食企业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 4项定额补贴,即
按万斤平均储存量、万斤销售量、万斤调出量、万斤加工量分季度,按档次,按各项定额指标
计算补贴,有利润的抵补后办理退库;对超过补贴指标计划的亏损,查明原因,在不超过退库
指标的前提下予以退库。全区粮食系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好转,万斤费用为74.5元,费用
水平下降至18.7%,人均劳效为45万斤。
1984年,全区对粮食企业实行财政包干,实行“钱随粮走,分级管理,包干到县,一定二
年”的办法,包干的范围是粮油价差补贴和粮食企业亏损。每年粮食亏损包干按1982、1983、
1984年3年的平均数核定。亏损包干指标年终结余部分,以市、县为单位,粮食部门分成30%,
市县财政分成35%,省财政分成35%;超亏部分按同比例分别负担。
至1990年,各县粮食企业压缩亏损,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收到了明显效果。1989、1990
的2年间的粮食加工、饲料加工、议价经营、附营生产、粮食运输等5项生产、经营活动,共实
现利润1.55亿元,其中用于补亏7 940万元,偿还贷款利息1269万元。本年有9个市县完成粮财
包干指标。全区粮食企业净亏损比上年减少1 600万元,减亏13.7%。
五、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后,财政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和行政机关的拨款经费,均实行全额管理。各行政
事业单位按定员定额,审编年度、季度、月份财政收支计划,上报财政,财政按期检查、监督
执行情况。对艺术团体、医疗机构、托幼园所实行收支金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对中、小
学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列为特种资金管理。
1960年,行政事业单位增加了职工冬季取暖补助、探亲路费、住勤伙食补助等待遇,旅差
费标准也有所提高。并严格规定,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和人员,不得扩大开
支范围,严禁用公款照相、请客、游览、看电影,严禁年终突击花钱,不准搞“小金库”。
对于中、小学学杂费,按实际收费总额,中学85%、小学90%列为各县自筹经费收入,由各
县统一安排解决教育经费差额,不列入国家预算,不上缴财政,专款专用。对中学学杂费的15%、
小学学杂费的10%留校使用,用于购置图书、体育、卫生等设施的补充。
1979年,全区凡是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由原来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
回财政,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差额管理的单位,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
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实行预算包干后,各单位经费支出列入决算,预算结余,结转下年
使用。
六、清产核资
1979年至1981年,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行署及各县普遍建立了清产核资工作机构,
对全区企业财产进行摸底清查。采取组织专业人员联查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办法,经过反复审
查,共处理财产损失43284万元,比全省平均水平9.2%高出5.4个百分点。从全区 452户工交、
物资、农牧企业的清查中,发现流动资产损失的有276户,其中工交企业255户,物资企业21户,
损失总金额达37 716万元。在流动资产损失中,生产企业241户,损失金额2 877万元,占损失
总额的76%;关停企业14户,损失金额402万元,占损失总额的 11%。全区工业企业流动资产损
失超过自有资金的有22户,损失金额583万元。这些企业不仅吃光了自有资金363万元,还吃掉
了银行贷款220万元。
这些流动资产损失,按审批权划分,由省审批的75户,金额29 658万元;地区审批的76户,
金额497万元;县审批的125户,金额3087万元。
固定资产损失15 568万元,其中除农牧企业报废盘亏 144万元,物资企业损失12 000元外,
其余全部是工交企业的损失,共计14 116万元。其中报废1 536万元,盘亏1 949万元。按审批
权划分,经省审批的有11户,金额4868万元;地区审批的39户,金额420万元;各县审批的191
户,金额65.1万元。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对全区财产损失超过企业全部财产 50%的18户企业,分别给予处理。
其中关停6户,转产1户,停发奖金、缓调工资的7户,带亏损帽子1户,其他处理3 户。同时对
典型虚盈实亏的13户企业,也分别做停发奖金、缓调工资、取消先进称号、扣发工资等处理。
对于个别人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浪费的,根据情节给予了处分。
通过清产核资,全区共增拨和补充流动资产4778万元。其中纯增资金2963万元,补充财产
损失2915万元。对于不属于这次核资范围,但资金又确实不足,严重影响生产的 6个小型糖厂
和海伦塑料编织袋厂,省给予新增拨资金569万元的特殊照顾。
同时,全区还搞了清仓查库。对应清库的 584户工交、物资、农牧企业的在库物资进行清
查,共查出多余积压物资 7 947万元。采取修配改代、委托经销、举办展销市场、召开物资调
剂会等多种办法,利用和处理超储积压物资2 745万元,占清出多余积压物资总额的34.5%。在
此基础上,逐户核定合理库存,使在库物资比核库前减少5202万元,基本达到满足生产需要又
不超储的程度。
七、基建投资管理
从1960年开始,全区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制度。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定一项包一项,定
一批包一批,计划增减变动,包干指标也做相应调整。对大小、内外工程一律实行投资大包干。
专署财政局设立了投资包干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