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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政监督

第五节 财政监督




  1952年后,为了维护财经纪律,各县都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受县财政局及上级财政监
察部门双重领导,并受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的指导。

  1953年至1954年,各县重点检查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投资情况,并注意对行政单
位的检查。发现了一些损失浪费、贪污盗窃及其他违纪问题。1955年,各县按照省财政厅的部
署,检查了县:卫生院的财务管理情况。发现少列收,多列支、浪费大、积压多,财务管理混
乱的问题,引起领导机关和被检查单位的重视,及时得以纠正。1961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组
织人员对11个县75户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理摊入成本的各项费用达 207万元之多。地区财
政局、建设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直属建筑系统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1960年欠缴财政收
入703 813元,并有一些违纪现象,都给予以严肃处理。

  1962年,全区围绕中共中央颁发的财政工作 6条规定开展监察工作,重点是监察国家财政
政策、法令的贯彻落实;监察一切损失浪费、贪污盗窃和转移国家财产等违纪案件;监察财政
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违纪行为;接待有关检举揭发违法乱纪问题的人民来信来访,并提出处
理意见。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下不为例”的原则进行处理。

  1964年,国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大力开展1964年财政监察工作的通知》,全区各级财政
监察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城市的“五反”运动和农村的“四清”运动,检查贪污盗
窃、铺张浪费,以及化大公为小公、分散资金等案件,有力地发挥了财政监察作用。

  1968年,各级监察机构撤销。

  1977年,地区财政局组织全区财税干部 820人次,开展了税利大清查。以地、县联查和各
县自查,全面普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区 3 054户企业进行检查,共清理出欠缴利
润120万元,拖欠税款301万元。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44号文件精神,地区财政局内设了监察科。各县也相继建立
监察科或股。专职监察员23人。1980年开始,受理和检查集中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
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
宣传教育工作。

  自1980年起,每年抽出3至4个月的时间,开展一至两次财务大检查,集中处理一批大案、
要案。全区各级监察部门还加强了平时的经常性监督,采取自查自报、重点检查和抽查验收等
方法,发现并处理了一些违纪问题。

  1983年,全区开始组建各级审计机构,监察干部作为骨干,基本上都充实到审计部门。监
察机构随之撤销。

  1986年,行署财政局又恢复了监察科。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向财政局派驻纪律检查组,与
监察科合署办公。各市县也相应成立了监察组或股。全区共建立财政监察机构13个,配备监察
干部28人。另外还聘请兼职监察员63人,其中市县34人,乡29人。

  1987年,全区组织18名监察员,对 9个市县粮食系统超亏问题进行了检查,查出违纪金额
480 多万元。1988年,肇东市财政监察组对肇东糖厂、市政工程处和31个乡镇及街道公安派出
所、25个计划生育指导站进行了财经检查,共查出违纪资金2148万元。

  1989年,全区财政监察干部实行了工作目标责任制。地区对各市县的监察工作完成情况,
按月、按季进行考核,年终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一步调动了全区财政监察干部的工作
积极性。同年,各市县对88户企事业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查出违纪单位53户,违纪金额 403
万元;对37个乡镇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查出违纪户22户,违纪金额293万元。地区对5
个市县的煤补贴进行检查,查出违纪金额6.3万元,全部收缴入库。

  1981年至1989年,全区共统一进行了 9次财经大检查,共查出各种违犯金额10 896万元,
应缴财政2593万元,全部收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