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 一、清末及民国期间
清同治四年(1865年),北团林子境内课牲畜税,当税,后增烟、酒、麻、油等税,由呼兰
同知厅衙门派人征收。光绪年间,工商税、捐并举。至清末,境内租课有:当课、烧课、斗秤
课;杂税有:酒税、烟税、油税、豆饼税、牲畜税、白条猪税、鱼税、鱼网税、木植税、山本
税、粮税、麻税、靛税、碱税、山货皮张税、牙帖税;杂捐有:百货一成捐、盐捐、卤硝捐、
车捐、船捐、戏捐、妓捐、商捐、牲畜捐、油榨捐、店捐、碱锅捐、窑捐、山货捐、木排捐、
柴炭捐。
民国期间,税捐种类继续增多,但大多数税类都是沿续清代的税制。民国3年(1914 年)和
民国15年(1926年)对工商税捐税率进行了调整,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大类。
国家税包括:粮税、鱼税、山货皮张税、药材税、糖税、丝货税、碱税、麻税、石税、木
植税、豆饼税、油税、皮硝税、鞭炮税、硝碘税、当帖税、斗秤税、屠宰税、油榨税、营业税、
粮面销场税、烟酒协款、牧畜税、烟土税。
地方税有:车捐、船捐、盐捐、戏捐、妓捐、商捐、赌捐、二厘捐、官房捐、货床捐、窑
捐、出境粮捐、白条猪税和木炭捐。另设地方公益税。
粮税: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开办粮捐,每石捐钱60文,由卖主纳。所收款以八成抵充优
俸饷,以二成提充办公。运销外省再复收出境捐钱60文。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分细粮、粗
粮征税,纳粮每石征税240文,粗粮每担征120文,由买主纳,卖主另纳货捐 1成,按正款每吊
随收杂款钱 100文。绥化、余庆、海伦、青冈、上集厂、兰西、五站、肇州等地年收征粮税款
共计9万8千余吊。民国3年(1914年),改定税率,按价每元征大洋 1分1厘,由买主纳。民国15
年(1926年),粮税仍由买主纳,粮石一成捐由卖主纳。出境粮每元征大洋2分2厘。民国17年分
出产、销场两税,出产税按价每元征大洋2分5厘,由卖主纳税后不再重征,出境捐停纳。
山货皮张税:所课物品34种,由木税局兼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增入干鲜果品,按
价每吊收税钱36文。宣统二年(1910年),改订税率,每吊收税钱72文,并随收杂款钱 100文。
民国15年(1926年),又改为每元征收大洋1角1分,由买主纳。如物产由本主运销,即由运销人
纳税。
靛碱税:为杂税的一种,由地方官署征收。每百斤征钱100文。碱按卖价每吊征收64文。
民国15年(1926年),改订税则,靛、碱税均按价每元征大洋 7分,由买主缴纳,一税之后概免
重征。
麻税:始于同治四年(1866年),由地方官署征收。每售价一千征税3分。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划归税务局征收。宣统二年按价每吊征税钱36文。民国 3年(1914年)按价每元征大洋4分,
由买主缴纳。
油税:同治四年(1866年)初,由地方官署征收。每价油钱一千征正税3分。宣统二年(1910
年),按价每吊收税钱36文。民国15年(1926年)改分油类征收,每百斤:香油征大洋 1元4角,
豆油征1元,苏油、黑油征8角,三合油5角。均由制造者缴纳。
斗秤课:始于光绪十一年(1885年),每斗秤岁课银 5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改为征
银3两。宣统二年(1910年),50公斤以下中秤免征。民国15年(1926年),改为每斗秤岁征大洋5
元,由领用商户每年7月缴纳。
牲畜税:凡牛、马、驴、骡、猪、羊按价每吊收税钱36文。民国 3年(1914年),改税则,
按价每元征大洋4分,另征一成捐,每元收大洋1分1厘,由卖主纳。民国15年(1926 年),绥化、
海伦、望奎、青冈、兰西、肇东、明水等 7县共征税、捐现大洋22.3万元;附加军费征11万元。
木植税:光绪二十年(1894年)之前,木植税以物代税,每10根征1根,15根至20根征2根。
之后,按木估价,量收银两。光绪三十年(1904年),绥化厅城为水陆通道,销场最广即设立总
局,统按时价十抽一。宣统二年(1910年),木税仍旧,另随收杂款钱 100文。民国3年(1914年),
按价每元征大洋1角1分。民国15年(1926年),按价每元征大洋 3角1分 8厘,按价每元征大洋3
角1分8厘,由输运者缴纳。征收的范围由原木扩大到船桅杆、车轴、木锨板、马夹板、木槽等
木制品。
皮硝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绥化木税局请准仿照吉林收捐。卤水、皮硝每百市斤征
捐钱400文,由贩运者完纳。民国15年(1926年),改为每百斤征大洋1角,由贩卖者纳付。
豆饼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禀请收税,每块豆饼收20文,由油坊照实登簿,报局纳
税。民国15年(1926年),每百斤征大洋5分,由制造者缴纳。
渔网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之前,由衙门派人查帐,按卖价每吊抽钱36文。光绪三十
四年(1908年),分为三等,上等每具收钱50吊,中等每具收钱30吊,下等每具收钱20吊。民国
15年(1926年),大网每季征大洋50元,小网征大洋20元;民户捕鱼自食者,每网年征大洋20元。
屠宰税:民国元年(1912年)始,屠牛1头征大洋1元,宰猪1口征大洋3角,杀羊每只征大洋
2角。民国15年(1926年),望奎、青冈、海伦、绥化、明水、肇东、肇州、庆城、安达等9县招
商包办牲畜屠宰税收入共计:年额现大洋73 000元;附加军费现大洋48 000 元。
营业税:即商业牌照捐。旧执照换新照及新开张店铺其捐率分为3等15级。民国17 年(1928
年)规定:以旧照换新照按甲类纳捐,一等20万元以上资本纳税40元,二等5万元以上纳税20元,
三等5000元以上纳税8元;新开业发照按乙类纳税,一等一级20万元以上,纳税 160元,二等5
万元以上纳80元,三等54元以上纳32元。年分四期缴纳。
鱼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产鱼运往他处销售,按卖价每吊征收64文。宣统二年(1910
年)改税率为每元征大洋1分1厘。民国15年改按卖价每元征1角1分,由买主纳。
烟酒协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前烟、酒税由地方官署征收,款充地方办公经费。光绪
三十二年(1906年)后,各署设局经征,烟、酒两项均按原价每吊征税钱72文。民国 4年黄烟、
杂烟每元收税1角1分,烟草贩卖业年征大洋40元,甲种小卖业年征大洋16元,乙种年征 8元,
丙种年征4元;酒类特税:贩卖业及甲、乙、丙小卖业税率与烟草同;酒类酿造一日达225公斤,
年征大洋6000元,日达200公斤者征5864元,日达100公斤者征2932元;卷烟按销价5%征税。民
国6年(1917年),改酒、烟叶统每50公斤征大洋 2元,专卖营业年征40元,零卖征16元、8元、
4元三种。
油榨捐:属复收榨捐,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办,每具年收银21元。民国15年(1926年),
改每具年征大洋10元。
当帖税:同治年间,每家岁征课银2两5钱,另每两加征耗银 1钱。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
每座岁收课银50两。民国相沿,每当铺领帖 1张,岁征库平银50两,如无现银,每两折收大洋
1.5元。
车捐: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按套计算。民国15年(1926年),另订税率:营业性马车每
辆征现洋12元;5套以上大车每辆征现洋3元;2至4套每辆征2元;1套征1元;自用性马车征2元;
铁轮、花轮、四轮、轿车只计套数不分种类;外省车4套以上每辆每次征5角,3套以下征3角。
船捐:民国15年(1926年),按船之大小征收,大改球、大槽子船征大洋 1元,牛船、桅船、
七叶板征5角,三叶板、叶子、小脚船征3角。每开行一次征收一道。
盐捐:宣统元年(1909年),每斤抽收制钱2文。民国15年(1926年),改为每百公斤征大洋8
角。
妓捐: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绥化、海伦均有妓馆,绥化上等每名月捐 6元,海伦每名月
捐江钱20吊。民国17年(1928年),各县均有妓馆,分别以等抽捐。
白条猪税:即冻猪税。同治年间按每头征钱240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增为720文。
民国时期每口征大洋4角。
石税:每年大磨每盘征大洋5角,小磨每盘征大洋 2角;大石滚每件征大洋8分,小石滚每
件征大洋4分。
二、伪满时期
伪满时期,绥化地区各县财政金融命脉操纵在日本帝国主义手中。苛捐杂税繁多,也分国
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共34种。国税有:勤劳所得税、粮面税、印花税、酒税、法人所得税、烟税、
契税、棉纱水泥税等。地方税又分为省税、县税、村街税。其中家屋税、粮石税和矿区税都分
别附加75%,地税附加20%,特别卖钱税附加8%。这5种附加税收入归省。劳动所得税附加25%,
事业所得税附加25%,法人所得税附加25%,粮石税附加 25%,禁烟特别税附加100%,特别卖钱
税附加 80%,国税附加捐、事业所得税附加税捐、地费附加捐、家屋税附加捐、市民捐、旗捐、
车捐、船捐、畜牧捐、不动产增加捐、不动产取得捐、出租捐、渔业捐、屠宰税、电气捐、退
还税等均为县税收入。国税附加税、县税附加税、街村民事、电气费为街村税。由于省、县、
街村层层有税,因此,摊派大于附加,附加大于正税,人民负担极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又
三次增税。1941年实行第一次战时增税;1942年10月实行第二次战时增税;1943年12月又实行
第三次战时增税。比较大的税种有:
酒税:烧酒用粮成分50%以上的制造税,每石80元;未满50%每石60元。黄酒每石50元。清
凉饮料税为价格的35%。
油脂税:大豆、苏子、麻籽、葵花籽从价7%,其他油脂原料15%。
卖钱税:饮食店甲种60%,乙种30%;旅馆20%;剧场,演艺甲场30%,乙场50%。
通行税:乘普通车船,每公里一等8厘,二等4厘,三等3厘。乘急行车船或卧铺课费20%。
事业所得费:2 000元以下甲种纳8%,乙种纳7%;超过2 000元纳9%;3 000元纳10%;万元
纳12%,10万元纳18%,20万元纳20%,30万元纳22%。
资本所得税:盈利9%以下纳5%,盈利10%以下纳6%,盈利12%以下纳8%;超过12%纳10%;资
本利息纳10%;其他所得纳12%。
勤劳所得税:所得金额100元以下纳1%,100元以上纳3%,200元以上纳4%,400元以上纳6%,
700元以上纳10%,1 000元以上纳15%。
法人所得税:普通国内法人纳18%,外国法人纳 23%;超过所得资本金乘年率10%所得金额
以15%交纳。
家屋税:按3%交纳。
出产粮石税:粗粮以卖价的0.5%计纳,细粮以1%、油以2.5%、大豆以2%计纳。附加税以正
税的50%计纳。
禁烟特税:正税按罂粟栽培许可面积每亩年4元,附加税率为正税的25%。
三、解放及建国后
解放后,政府为了减轻人民负担,恢复经济,发展生产,对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一律废
除,建立了单一、有利于合理负担的税收制度。全区开征的税种有:事业所得税、盐税、酒税、
烟税、粮石税、油脂税、迷信品税、牲畜税、屠宰税、特产税。课税标准及税率为:事业所得
税按所得额的累进税率征收;盐税按 50%从价征收;酒税按40%从价征收;烟税中卷烟按50%征
收;叶烟按40%征收;粮石税按5%从价征收;油脂税按5%从价征收;迷信品税按30%从价征收;
牲畜税按5%以头从价征收;屠宰税按3%以头从价征收;特产税按5%从价征收。
1950年 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了14种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种,即:
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
税、房产税、地产税、使用牌照税、遗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其中薪给报酬税和遗产税绥化
地区没有开征。货物税税率为3%和12%。工商税税率为10—15%。营业税各县多以查帐民主评议
和小型定额三种方法征收。工商所得税基本同于营业税的征收办法。牌照税是对营业性的车船
从量计征。机动车按吨位纳税,每辆车每年纳税为 3至10元。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
费者负担,由业者代征。印花税按凭证课税。牲畜交易税按5%征收。屠宰税以8%征收。1951年
开征棉纱统销税。此时的工商税制是对同一商品流转额同时交纳货物税、工业批发税、商业批
营业税、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从产到销一次征税。简化货物税,将工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
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合为文化娱
乐税,其余并入营业税。将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
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这次税种修改后,全区使用的税种有:货
物税、工商营业税、牲畜交易税、牌照税、屠宰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解放初期工商统税税目税率表
表10—5
解放初期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表10—6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营业税、印花税改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即工商所得税。
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再征税。对税率也进行了调整,将工商
零售税率改为按3%征收。调整后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牌照税、
屠宰税、存款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
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将原
来21级金额累进税率改为:手工业按 8级超累进税率,合作商店按厂级超累进税率;个体经济
按21级金额累进税率征收。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2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
合并为工商税。对税目和税率也进行简化和调整。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税率有所降低;
手表、缝纫机等税率有所调高。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改革后,全区征收的税种有:工商
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简化
后的税目由108个变为44个,税率由144个变为82个。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征工商税
和所得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牌照税仅限于部分非企业单位和个人。
1980年,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往来的需要,新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983年,对工商税收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一步,即向国营企业课征税收代替国营企业的
上缴利润。对某些采掘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
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
税。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对饮食服务业、营业性宾馆按15%比例征收。
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还征收了调节税。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使更多一些小型企业
能够逐步过渡到国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
同时,设了新的税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 10%的税率新开征了建设税;恢复了一
些过去停征的税种,将1973年停征的牲畜税,从1983年 1月起按5%的税率重新开征;调整了部
分产品的税率,将机械、农机具和几项日用机械产品在工业环节缴纳的工商税改为增值税。从
1983年12月起,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对商业批发业,按 10%的税率开征批发
环节工商税。通过这次利改税,使全区工商税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实行了多种税多次征的
复税制,基本上适应了经济发展规律,较好地理顺了商品价格,使各类产品的利润水平接近,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生产和分配中苦乐不均的现象。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产品税
分为工业产品部分和农林牧水产部分,总计25类,270个税目。营业税税目分为 11类,税率3%
至15%。从1984年 10月起,凡从事生产和进口机器机械及零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
机具及零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它印染纺织品、西药等产
品的单位和个人,均按6%至16%缴纳增值税。
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及其他
行业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实行 8级超额累进税率。同年,
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开征了奖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超过标准工资2个半月至4个月的,税率为30%;超过标准工资4至6个月的,税率为 100%;超过
标准工资6个月的,税率为 300%。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办法。同时开征的,
还有事业单位奖金税。征税范围包括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
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
设计、测绘,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
房地产等管理事业单位。征收标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相应税率征收。
同年,还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对上缴利税挂钩浮动的企业,当年所发的工资超过国
家核定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超过7~12%的部分按30%征收;超过12~20%部分,按100%
征收;超过20%以上部分,按 300%征收。通过第二步“利改税”及之后的调整,全区征收工商
税共计 5类18种。第一类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第二类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
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调整税;第三类资源税;第四类建
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第五类城市维护建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
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至1990年,全区征收税种基本没有变动。
全民(集体)企业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表
表10—7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0级超额累进所得税表
表10—8
四、工商税减免
1953年,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行业,在所得税上给予减免10—40%的照顾。
1962年,为了节约粮食,鼓励代用品制酒,国家和省决定,凡用粉渣、饴糖糟制酒,按20%
税率征收;糠麸酿酒,税率由60%减为30%;薯类由60%减为42%。1963年牛皮革的税率由 40%减
为 30%,简单加工减半征收。为了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1965年对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服务于
社员生活所开办的,以自产农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的粉坊、豆腐坊、油坊、酱醋坊、粮食加
工以及运输、装卸、理发、缝纫等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
1964年对城镇贫困户的房地产实行减免。全免户占贫困户的80%,减免户占贫困户的20%。
1965年4月,对国营商业屠宰税调整为减免 30%,同年10月改为减免50%。同时,对农村社
员屠宰猪,由原来的每头征收5元屠宰税,改为征收1元。1979年,农村除新办的生产烟、酒、
棉纱产品外,其他新办社队企业一律免征工商所得税 3年。对上山下乡青年办的企业,免征工
商所得税。为安排知识青年就业,在城镇新办的集体企业,免征 1年工商所得税,1980年,又
将免税期限放宽为3年。
1983年,对职工停薪留职、离店(厂)自谋职业,用自筹资金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个体经营户,
免征1年工商所得税。其中修、配、补行业和拆洗缝补的服装店,在3年内免征工商所得税。新
建的集体企业从事饲料加工的,免征3年工商所得税。
1984年,对基层供销社办的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储,从投产起免征2至3年工商所得税。乡
镇企业为本乡、村农民生活服务而办的豆腐坊、粉坊、酱油坊、粮油加工及理发、缝纫、代购、
代销、代办邮电业务等收入,均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从事劳务或修理业等服务性收入,免征
营业税。对接收安置知识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青年数达到60%以上的,免征营业税3年。对商
办工业中,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酱菜、糖制小食品、干菜、儿童食品等企业,在1990
年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照顾。
1985年,对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下的农资公司,以及国营和集体企业,销售给农业生产用的
化肥、农药、农牧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等 7种产品,
免征营业税。从事新办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项目,免
征所得税 5年。对民政部门办的集体福利工厂,街道新办的集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排残疾
人35%以上的,免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五、加收滞纳税及罚款
民国15年(1926年)曾对车捐规定罚则,车户违章,按照应缴捐额2倍处罚。
伪满时期,对法人所得税征收规定,法人逃避或不按期交纳者,罚应交所得税1至10 倍以
下罚金。消极申报者,处以 500元以下罚金。并规定,凡偷税漏税、消极申报、伪造帐簿、阻
碍税务官执行任务,都处以税额1倍以上10倍以下,或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金。
1948年,对屠宰不按规定纳税,处以 5倍以下罚金。对未申报纳税的营业者,除规定补税
外,并处以1倍至10倍的罚款。凡超过纳税期,自动到税务机关缴纳者,加征迟纳金。逾期5日
内纳所欠款税额1/10;逾期10日内,纳所欠款2/10;逾期15日内纳所欠款4/10;逾期25日内纳
所欠款6/10,或按税金按日征收2%滞纳金。
1954年,又规定,纳税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通过银行按前期纳税额120%先
行扣缴,再按逾期日数加收5%滞纳金。1984年,国家做了严格的规定,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的,
不仅加收滞纳金,还对那些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请,不据实提供有关资料,或隐瞒、拒绝
检查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不依照规定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处以应纳税款 5倍以
下罚款。
全区工商税及其他税收入情况表
表10—9 单位:千元
表10—9
表10—9
全区工商及其他税收入表
表10—9 单位:千元
表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