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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农业税

第三节 农业税




  一、清末及民国时期农业税

  清咸丰十年(1860年),将军特普钦奏请,将呼兰以北一带闲荒百余万垧招民开垦。同治元
年(1862年),津河、濠河北等地段相继开始放荒拓垦。按朝廷规定,先交押租,即“荒价”,
5 年后升科,按垧征钱,有大、小租之分。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肇源境内的蒙荒开始放垦。
民国 3年加收租赋,改征银款,革除大、小租各目,统称地租。地租、三费垧捐、百三经征费
为主要的租赋收入,街园基租草甸租为租赋正款,属经常收入;荒价乃为临时收入。

  地租 清朝时期,承垦户每垧先纳押租钱 1吊,五年之内每垧纳小租钱60文,五年升科后
大、小租并纳,每垧收大租600文。蒙荒以大租的2/3、小租的 1/3劈给蒙旗。纳租给票为据,
例收票钱200文。并按纳租每吊补收底钱20文、库平银每两加收3分2厘,另收火耗银1分。民国
3年(1914年),每垧地平均征银 1钱9分8厘。民国18年,改为上等、中等地每垧征银元5角,下
等地3角。

  三费 宣统二年(1910年)始,按照地租征收垧数,每垧岁收江钱 100文,用于勘验、招解、
揖捕等费,称“三费”。名为地方行政补助税,但后移做司法费用,故改为司法补助税,由府
署代收。民国15年(1860年),改收大洋,地分为三等,一等附收大银元3分,二等附收2分,三
等附收1分。由县署征收,仍充司法费。

  经征费 咸丰十年(1926年)后征收的大、小租中小租一项,每垧收钱60文,以七成解省,
以三成留做地方公用,即经征费。民国初年小租全数解省,收归正款,另按各租额多寡支配经
征经费,以地租、三费、两税每百元征收银元 3元,名为百三经征费。民国18年(1929年),规
定一等地征收1分5厘9毫,二等地1分5厘,三等地9厘3毫。

  街园基租 各地放荒后,选划出地段作为街基,菜园、坟地为园基。街基出放视地等级酌
定价目,收租分为两种,一为押租,即街基价出放征收一次;一为年租,按年征收。各处不一,
初每丈方收押租20文,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展放街基,头等每方丈收押租600文至1吊,此
外收小租各地不等,在20文左右。百杂市小租(即小卖摊贩之地)每丈每月收 200文。此外尚有
街基捐,每丈收钱50文,作为修筑江堤之用。园基不分等次,均随时由各地方官呈明办理。光
绪末年始发经印照,分三等收费:头等街市铺房每丈收钱60文,二等住房收40文,三等菜园、
坟地收20文。民国15年(1926年),改街基租一等每丈收大银圆1分2厘,二等7厘,三等3厘;园
基租一丈征大银圆7毫。均以4月至7月为征收期限。

  草甸租 本为一种杂租。各县有无不等。征收办法有以方计者,有按草场之宽长、大小征
收者,也有以垧计征者。征收款项大多为办理新政之用,后解省。民国18年(1929年),望奎年
征大洋10.55万元。

  契税 光绪三十年(1904年),绥化设局,派员试办。凡民间已买卖田、房以契价为准,每
价银1两收正税3分、副税3分、火耗6厘。正税报部,副税以2分为善后经费,1分为充承人员办
公之需要。宣统元年(1909年),买契每两征收9分,典契每两征收6分。立契之后限 6个月投税。
民国15年,买契每百元征大洋6元,典契每百元征大洋3元,另收契纸每张大洋 5角,契照每张
5分。

  二、伪满时期的农业税

  伪大同元年(1932年)至2年(1934年)的税、捐基本沿用民国时期的地租制度。地租每垧收4
角7分7厘,基租每方丈为上等8厘,中等5厘,下等 2厘。地捐每垧征收3角。伪康德元年(1934
年),将地租、三费、经征费3个租目统一为地租的一个税目。地租、基租二目合称为地税,每
垧收5角8分,伪康德6年(1939年)改为每垧收6角。地税属国税,地税附加 20%,属地捐。伪康
德9年(1942年),旱田、水田及其他土地,均按收入价格10%课税。课税的办法是每年 7月至翌
年2月末为纳税期,地捐随同地税并征。伪康德10 年(1943年),每垧课税5角1分,地租为3角5
分,垧捐为4角5分,经征费为1分1厘,三费为1分4厘3,山林游击捐为9分3厘。

  三、解放后的农业税

  1945年抗战胜利后,各县为了保证军需民食,根据合理负担的政策,自行规定了征收公粮
的办法。一般都按农村每一人口占有耕地,面积大多征,面积小少征的原则。并实行对军烈属
减免,对地主、富农加征的政策。1948年公粮征收率统一定为 20%,并根据土地等级、产粮区
和非产粮区、灾区和丰收区等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建国初期,各县在发放土地照前,对耕地进行查田定产,以县为单位造表报省,确定计税
面积。征收额按常年产量评定粮种的办法。海伦、绥化、望奎、明水、青冈、肇源以大豆、谷
子、高粱、苞米4种粮评定;庆安、绥棱以大豆、苞米、谷子3种粮评定;肇东、兰西、肇州、
安达以高粱、苞米、谷子3种粮评定。确定旱田每亩计税产量为163市斤,水田 309市斤。1953
年,每亩计税产量又定为旱田168市斤,水田322市斤。征收的范围是: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
除另有规定外,均纳农业税。农业税的税率实行比例计征,按纳税亩的常年产量的百分率计算,
1952年至1957年为 23%。农业税的征收形式仍以公粮代税收,对没有粮的纳税者,可以货币代
替交公粮。所征公粮归国家所有,超收部分,县以8成自留,折合税金7成自留,如果出现逆差,
由省财政补贴。

  1958年,全区执行新农业税条例,农业税计税产量平均提高了 12.9%,旱田每亩计税产量
为190市斤,水田为 337市斤。1961年,全区对农业税计税产量进行调整,定为旱田每亩170市
斤,水田 250市斤,此常年产量至1985年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同时,对农业税的税率进行调整,
1958年下调到19%,1961年又下调至13.5%,此税率一直沿用至1985年。同时明确规定了农业税
征课范围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的收入。凡经营以上项目的团体和个
人都是纳税人。

  农业税以公粮征收的价格,按场净晒干的中等以上粮食每市斤核定的平均价格计算。

  农业联产承包后,全区又对土地进行了清查核实,按清查的面积计征农业税,采取谁种地
谁纳税,种多少地纳多少税的办法。1986年至1990年农业税的税率为13.32%。

  农业税附加,是地方政府随同征收农业税而另行征的税,也称附加粮。此粮1963年起,由
地方掌握使用,不列入国家预算,一直到1990年也未变动。

  附加粮的税率,是以公粮计征额为基数,按百分率计算的。1957年至1962年,为公粮计征
额的12%,1961年至1963年为10%,1964年至1982年为14%。

  附加粮从1960年开始,实行省、地、县3级分成。省20%,地区30%,县50%。其征收形式,
同农业税正税基本相同,随农业税同时征收。

  1983年,全区土地承包到组、户以后,征税和减免也随之落实到组、户。继续执行“依率
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四、减免与罚款

  田赋减免 民国17年(1928年)以前,对减免掌握严格,除因匪患灾荒而走、死、逃、亡的
税捐,经上请省方批准,给予减、免、缓征外,其余大量升科土地必须照章纳税。上年末纳之
税,下年带征。民国18年(1929年),省公署下令对民国10年(1921年)以前的民欠租赋一律免征。
民国19年(1930年),省财政厅下豁免民国16年(1927年)之前 5垧地以下欠租的训令。民国21年
(1932年)省政厅批准,对民国11年(1922年)至19年(1930年) 的租捐正罚各款,从2月 1日起至
4月底止,一律按原率减半征收。逾期不纳者,仍按原率缴征。

  农业税减免 是解放后对农业实行的特殊照顾政策。分为害歉减免、社会减免、机动减免。

  1979年,国家又规定在起征点以下的自留口粮部分给予减免,绥化地区农村每人每年口粮
150公斤之内不计征。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5年。以安置下乡知识青年所创办的集体所有制农林
牧用地,至1985年止,一律免征农业税。

  1980年,为了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将征收起点提高到 190公斤,超征点的现金标准平均
为50元。在一个纳税单位及个人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标准者,免征当年农业税。对旱田改水田的
继续按旱田常产计征。

  1981年,又补充规定,原知青农场其土地收入,1985年底前免征农业税;各知青场队撤销
后,变为企业副食品基地,知青人数占基地职工人数的 60%的,也在1985年底之前减免农业税。

  滞纳罚款 民国期间,对滞纳的租捐实行滞纳罚款。民国14年(1925年)至15年(1926年),
中等地每垧滞纳罚款7分,民国16年(1927年)为 1角5分。自民国17年(1928年)10月起,按滞纳
日数罚款。逾期15日内按滞纳额的1/10罚,30日内按2/1O 罚,45日内按 3/10罚,60日内按4/
10罚。在指定纳税捐期限内,如不到县经征处、捐务处缴纳税捐,县署即派人催征。催征人旅
费由滞纳人负担。纳税人拖至翌年9月仍未完纳者,即行差传押。

  伪康德 3年(1936年),地租过纳税日期仍未缴纳者,限期从次日起每过期一日每百元加收
5分;受督促时征收手数料1角;对受督促后指定期限到期后尚未缴纳者,查封其财产,变卖抵
充国税。

  匿报、漏税罚款 民国期间,对匿报1/10以上、未满2/10者,罚短纳税额 1倍;匿报3/10
以上,未满 4/10者,罚短纳税额4倍;匿报5/10以上者罚纳税额16倍,或由征收官依所报税价
收没;自契约成立之日起,逾限期不纳之契税,分3期处罚,第一期处以应纳额1倍罚金,第二
期处以应纳金2倍的罚款,第三期处以应纳额3倍罚款。

  伪满期间,对偷漏地税或将财产藏匿避免查封者,处以偷漏税额10倍以下的罚金,如不服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