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征收管理
第四节 征收管理
地区和各县税务机构建立后,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作为税务工作重要环节来抓。地区
和县都设立了征管科或股,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管理任务制度和管理方式。
一、征收管理职能
征收管理的职能,主要是贯彻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依照法规和税率,将应收的税款及时
足额地组织收入上缴,防止偷漏税;负责税款的核算和税收的监督,以及税收的减免;发挥税
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生产发展。
二、征收管理办法
1、 区域管理。在市县范围内,按照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划,对辖区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管
理。
2、 行业管理。在市县范围内对税额较大、户数较多的行业实行专业管理。
3、 行业与区域结合管理。对那些经营项目不同、营业点又比较集中的零售和批发行业,
实行行业与区域结合管理,以避免两种形式的不足。
4、 驻厂征收。对纳税大户和重点户,派驻厂员或驻厂小组常年驻厂,监督和管理纳税实
施情况。
5、 定点管理。在车站、码头、交通要道,以及大中型集贸市场等主要物资集散地,设置
税务所或检查站,集中征收和稽查。
6、 巡回征收。指定巡回检查纳税人员或小组,对行商、临时行商和一般集市的零散销售,
收缴管理税。
三、征收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1、 税务登记。对一切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包括开业、变更、临时开停、注销。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 月内必须向当地税务
部门申报税务登记。登记后,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等情况,要向
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变更登记。
2、 纳税钦定。对纳税人纳税事项做书面核定。核定的内容包括: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
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用途、经营收入等。以确定其应缴的税种、税目、税率及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纳税的核定项目发生变化的,在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修改纳税核定。
3、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
表和有关经营资料,核算纳税数额。
4、 帐票管理。对纳税人实行帐分管理,除小商贩外,建立财务帐簿,查帐征收。对违犯
发票管理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纠正外,还根据情况处以1 000元以内的罚款。
5、 税务检查与违章处理。对纳税人分类定期检查纳税情况,对一类户半年检查 1次,二
类户每季度检查1次,三类户每月检查1次。对不按征收管理规定行事的,以及拒绝提供纳税资
料和税务部门监督检查的,酌情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漏税,除补交税额外,从漏税之日起,按日收缴所漏税款 5‰的滞纳金。对偷税,
除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的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抗税者,除照章补缴税款外,根据情况加罚5倍以下或5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
者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法办。
四、税务稽查
1986年,地区税务局根据省税务局的要求和本区实际情况,建立了地区税务稽查大队,并
于1987年在全区各市县建立了税务稽查队。至1989年末,全区共有稽查人员193 人。税务稽查
队的职能是,对外贯彻依法治税,稽查偷漏税,对内监督执法实施。
1987年起,全区共设立13个专案组,选配50多名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常年专抓
案件查处工作。
同年,地区稽查大队组织人员分赴兰西、庆安、青冈、绥棱、肇源、望奎县,帮助县稽查
队对405户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共查补偷漏税7.7万元。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帮助基层制定
整改措施,提高了征管质量。
1987年至1989年,全区稽查队共检查国营、集体企业7 874户次,查补偷漏税收1 969万元,
收缴滞纳金78.3万元,罚款103万元,共查处偷漏税案件30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