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内审工作
第七节 内审工作
1985年,根据上级对内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在部门和企业内部设审计机构,由本部门、本
企业的主要领导组成班子,负责对本部门、本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986年,全区建立内审机构309个,占应建机构总数的89%。其中:部门设立99个,企业设
立210个。当年共内审453个单位,自查出各种违纪金额达714万元,促进增收节支资金705万元。
1987年,全区对内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下达审计任务1 293个单位,年末实际完成1 862
个单位,自查出违纪金额1 304万元,促进增收节支136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154万元。
1988年,全区共内审2 818个单位,其中厂长责任审计294户,自查出违纪金额1 608 万元。
1989年,全区共内审3 036户,其中承包经营审计767户,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 6件,金额13万
元。
至1989年末,全区建内审机构379个,配内审人员747人。
1990年,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对内审的指导,实行考核、例会、联系等制度。全区共设
有内审机构466个,配备专兼职人员890人。共审计了2 371个单位,自查出损失浪费金额330万
元。促进增收节支251万元,纠正违纪金额9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