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机构
第四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
一、当 铺
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绥化城内有当铺1家,名“义升当”。
民国元年(1912年)到民国 2年(1913年),余庆(庆安)、兰西、海伦等县城均有私人当铺开
业。
此后,官办典当业也涌入市场。黑龙江官银号在绥化、余庆设立“惠济当”;广信公司在
全区境内各县设立了“广信当”。
典当的物品分为三大类:一为衣着;二为首饰品(指金银品);三为杂品。当价一般为物品
现价的10%至30%。定赎期限。赎期一到,如不能将本息付清,即按“死号”,由当铺自行处理。
典当者多为劳苦大众或破产商贩,因无钱吃穿或应急之用钱,不得不典当。。
伪康德元年(1934年)后,伪满金融机构在各县设大兴当或大兴支店。当价极低,典当利息
为月息2分至4分不等。大兴当除当业外还代理承办火灾及其他一般损害保险业务,并为裕民彩
票代理发行贩卖。彩票发行额每组5万号,每张面额5元,向中彩执票人收3%的酬金。得头三奖
以2成兑给储蓄债券。
除当铺外,各县还设有小押当。零星物件可抵押在估衣铺或估衣摊,押利高于当铺。 按3
日、5日、10日等押期,过期不抽取,由估衣铺按3成折价处理。
1945年东北光复后,当铺被视为剥削工具,被人民政府取缔。自此,全区当铺绝迹。
二、钱 庄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海伦县城内建钱庄一处,庄号“裕昌隆”。1905年,绥化城内建
一家钱庄,名为“德和号”。
民国元年(1912年),绥化、海伦、余庆等县钱庄普遍建立。肇州丰乐镇李家开设的钱庄和
绥化庆发长钱庄规模较大。每户资本在10万元(大洋)上下。主要业务以存款、贷款为主,也有
兼营粮栈业务的。绥化钱庄最多,有大小钱庄30余户。钱庄多属独资经营,也有合资经营的。
伪大同元年(1932年)后,伪满政府强制实行钱庄合并,加之经济潇条,钱庄多亏本倒闭。
伪康德元年(1934年),仅剩海伦4家钱庄。伪康德3年(1936年),全区钱庄基本绝迹。
三、公司、银号、银行分支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黑龙江省广信公司在绥化设分公司,次年又在海伦设分公司。民
国 8年(1919年),在安达设分公司,次年在望奎设分公司,民国15年(1926年),在肇州设分公
司。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黑龙江省官银号在绥化、海伦设分号。民国7年(1918 年),在
望奎设分号。民国19年(1930年),黑龙江省官银号在绥化、安达、海伦设二等分号,在望奎、
兴农镇、青冈、庆城、甜草冈设立三等分号。
中国银行于民国4年(1915年)和民国5年(1916年)先后在绥化、海伦设分号,
殖边银行于民国5年(1916年)在绥化、海伦设办事处。次年在庆城设营业所。
交通银行于民国5年(1916年)在绥化设分号。
由官商合办的东北路农业银行于民国5年(1916年)在海伦建立。后改为黑龙江农业银行,
总行设在绥化。
东三省官银号于民国10年(1921年)在绥化设分号。于民国13年(1924年)在安达设分号。
伪大同元年(1932年),满洲中央银行在绥化、明水、绥棱、庆城(庆安)、海伦、望奎、青
冈、甜草冈、安达、兰西等地设支行。支行内设储蓄、出纳、汇兑、庶务等股。每行20人左右,
分经理、帮理、职员、准职员、雇员、事务员、佣员等级别。其采用与解职由总行办理。主要
业务是储蓄和放款,强制机关、企业职工储蓄。主要贷款对象是兴业银行、兴农金库、横滨正
金银行以及政府指定的部门和事业单位。
伪满兴业银行于伪康德4年(1937年)在绥化设出张所,1945年又在海伦设出张所。
伪满兴农合作社于伪康德2年(1935年)至伪康德7年(1940年)间,先后在全区设立 7处县社。
即:绥化、海伦、明水、望奎、庆城、青冈、安达兴农合作社。
伪康德10年(1943年),伪满政府以“谋农业金融之圆滑和供给农业开发之必要资金”为由,
成立“满洲兴农金库”,在绥化、明水、绥棱、庆安、海伦、望奎、青冈、肇东、安达、兰西、
肇州等县建立11处支店。
伪康德11年(1944年)伪满政府在各县设立商工金融合作社。
四、人民银行
1947年,东北银行在绥化、肇东两县接收敌伪银行,建立东北银行绥化支行、肇东支行,
隶属嫩江省分行领导。
1948年,绥化、肇东支行分别接收伪满中央银行海伦支行,安达支行,建立东北银行海伦、
肇东办事处。同年,肇东支行组建了肇州、青冈办事处。绥化支行组建了望奎办事处。
1950年,肇东支行组建了兰西办事处。绥化支行组建了庆安、绥棱办事处。肇州办事处组
建了肇源办事处;安达办事处组建了明水办事处。各办事处设总务、业务、出纳、农贷组。
1951年,各办事处均改为支行,并增设会计、人事、保险股。之后,业务股又分设业务、
储蓄贷币管理股,并在城镇及主要街道设办事处。在农村乡镇建立营业所。
1957年,全区各县都设有支行、营业所。绥化、肇东、安达、海伦等9个较大的县支行还
分别建立了储蓄所。
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暂时闲置的资金,对
工、农、商业发放短期贷款;实行现金管理,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办理各部各单位之间的
转帐结算;办理货币发行和货币出入库;管理和经营金银业务;代理国家财政金库;领导农村
信用社业务活动;对国民经济实行信贷监督。
1958年8月,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建立。内设计划、信贷、农村金融、会计、储蓄等5个
科室,全行工作人员共计30人。
1963年12月,在建立地区农业银行的同时,撤销地区人民银行。在农行中设驻在组,配备
3人,负责督促检查各县人民银行的各项工作。
同年,各县组建农业银行,将人民银行中农贷部分由农业银行受理。1965年,撤销地区农
业银行,重新成立人民银行地区中心支行,内设秘书、业务 2个科室。共有工作人员16人。同
时各县农业银行并入县人民银行。
1968年10月,地区中心支行撤销。
1970年,地区成立财政金融局。内设金融组,负责人民银行的业务,工作人员10人。
1972年6月,又恢复人民银行绥化地区中心支行。内设秘书、信贷、农村金融、会计4个
科室。全行工作人员16人。
1979年8月,农村金融科从地区人民银行分出,恢复地区农业银行。
同年,各县恢复农业银行,各县人民银行将农村金融业务交农业银行管理。1980年,地区
中心支行增设人事科。1981年,增设政工科。1981年末,全行工作人员增至33人。1982年,又
增设计划科、工会。1983年,增设出纳科。年末工作人员41人。
1984年,地区中心支行和各县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将工商信贷和储蓄等业务交工
商银行承办。地区支行内设机构变为 6个科室,即:办公室、综合计划、货币发行、会计、金
管、人事教育科。年末有职工44人。
地区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主要任务是:在省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制定
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在管辖区内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承办上级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1985年,地区中心支行增设金融研究室、工会办事处、外汇办公室、金融监察室。年末全
行55人。
1986年,地区中心支行增设保卫科、国库科、稽查科。1987年,成立总支。1988年,增设
调统科。年末全行职工76人。
1989年地区中心支行增设科技科。年末全行职工达到89人。为方便业务指导,各县人民银
行内设机构基本与地区中心支行相同。
五、农业银行
1956年 5月15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我省建立县级农业银行机梅方
案的联合通知”精神,全区除肇源县外,其余11个县先后于同年9月底全部建立了县支行。1957
年,又根据省行的决定,各县农业银行相继撤销,与人民银行合并,并下放、退职工作人员150
人。
1963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绥化地区中心支行建立。行内不设科室,属虚设机构,不办理
具体业务,对各县农行起督促、检查、指导的作用。同时,各县支行于1963年 12月至1964年1
月期间分设完毕。根据省农行、劳动局、计委、编委联合通知精神,核定全区农业银行系统职
工编制为1092人。其中,地、县级246人,营业所756人,企事业资金管理员90人。1964年底,
全区有中心支行1个,县支行12个,营业所(含办事处)164个。
1965年撤销地县农业银行,业务并入人民银行。
197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 56号文件 《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和绥地编
字〔1979〕19号文件通知的精神,中国农业银行绥化地区中心支行恢复。内设社队信贷、信用
合作、计划会计、秘书人事、企业信贷 6个科室,并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绥化地区农业银行系
统控制编制为507人。全区各级农业银行于同年 7月底分设完毕。至年底,全区共有营业所231
个,县支行12个,地区中心支行1个。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作为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
其分支机构与人民银行的同级机构平行。两行的经济往来,按经济核算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办
理,并互相计息。
农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人民银行拨给的自有资金、财政部门拨给的农贷资金、各项存款
和盈余积累。
1980年至1982年,地区中心支行内设秘书、人事、社队信贷、企业信贷、计划、会计及信
用合作 7个科室。按照上级银行关于机构设置上下对口的要求,各县支行也相应设置对口专业
股。
1987年5月,报请省人民银行批准,地区中心支行建立了营业部,对外挂牌营业。
1988年3月,省农行批准全区25个较大集镇的农行营业所改为办事处。
1990年末,地区中心支行内设机构22个,12个市县支行下属的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储蓄
所、信用社等营业单位2798个。
六、信用合作社
1952年1月,绥化县“兴和”信用社建立,编制3人。1952年4月,海伦县建立信用社2个。
1955年,全区信用社发展到278个,信用站875个,信用组1300个。全区基本上达到乡乡有信用
社。信用社、站、组隶属供销社领导。信用社以股金形式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全区共吸收股金
127万股,合计金额为280.3万元。
1957年,全区信用社发展到366个,信用站855个,信用组2200个。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合
属办公,人员统一使用,资金统一安排,信用社单独核算。
1958年,海伦、绥棱、肇州等县信用社撤销。其余各县保留的信用社仍隶属人民银行。
1963年,农村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领导,全区实有信用社 104个,信用站 542个,信用组
1 340个。
1979年,全区信用社发展到229个,信用站2267个。1981年,全区信用社吸收股金106万股,
合计金额238.8万元。
1984年,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央 1号文件的精神,将海伦信用社作为改革农村信用社工作的
试点单位。
信用社与营业所为平行单位,除肇州县丰乐信用社外,全区其他信用社都与本公社银行营
业所合署办公,人员统一使用,资金统一安排,信用社单独核算。1985年底,全区共有信用社
232个。1990年,全区有信用社238个,信用站2292个。
七、建设银行
1958年,建设银行安达支行设立。1964年,海伦、绥化、肇东建设银行支行设立,受省建
设银行分行直接领导。主要任务是管理本县基本建设等款项和建设项目监理,并对附近县的基
本建设起监理作用。其范围划分为:绥化县支行监理望奎、庆安县;海伦县支行监理绥棱县;
安达县支行监理明水县、青冈县、兰西县;肇东县支行监理肇州县、肇源县。
1966年5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绥化地区中心支行建立,编制为14人,1968年12 月,撤销
地区中心支行,业务归地区财政局。同时4个县支行也先后合并到县财政科。
1970年,地区成立财政金融局,内设基本建设拨款组。各县在财政科内也设立了建设银行
办事处。
1972年,基本建设拨款组从金融局分出,成为单独机构,1973年,改为建设银行绥化地区
中心支行。1975年前后,各县陆续恢复了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绥化地区中心支行,是管理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家专业银行,受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绥化地区行政公署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也受中国人民银行绥化地区分行指
导。
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筹集、分配和组织供应建设资金,监督检查
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行使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1985年以前以财政职能为主,1985年以后
以银行职能为主。
至1990年底,建设银行地区中心支行内设办公室、行政科、微机室、拨款科、贷款科、建
经科、储蓄科、人事科、审计科、监察科、工会、保卫科、会计科、计划科等14个科室。各县
建设银行的内设机构与地区基本相同。全区建设银行系统有中心支行1个,县市支行12 个,办
事处2个,储蓄所(柜)57个。
八、工商银行
1984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绥化地区中心支行正式成立。至1986年初,各市县工商银行与
县人民银行分设完毕。全区有中心支行1个,市县支行12个,办事处4个,储蓄所46个。到1990
年,地、县机构基本稳定,办事处发展到8个,储蓄所104个。
工商银行主要职能是办理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存款业务;办理国
营工商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办理国营工商
企业、集体企业的结算业务;管理工商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的基金;办理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
督业务;办理城镇居民的储蓄业务。
各市县支行认真核定企业产品、成本库存,清理挤占、挪用款项,收回不合理贷款。1988
年,全区共挖出潜在资金5亿多元,改善了资金结构。
为了支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从建行至1990年,地区中心支行先后制定了《支
持横向经济联合十二条》、《支持企业改革租赁承包二十条》等具体条例,开拓了新的业务领
域;开办多种经营贷款;开办第三产业贷款;开办抵押品担保和抵押贷款;开办科技开发贷款;
开办有奖保值、储蓄汇兑、通城通兑、定活两便工资转存等储蓄业务;开办商业汇票和银行汇
票;开展了同业拆借、定向拆借等新业务种类。同时改革了结算手段,至1990年,全区有 6个
支行实行电子机具汇帐,有十多个储蓄所实行微机存取。
九、中国银行
1988年10月,中国银行绥化支行建立,属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隶属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
领导,专门负责绥化地区的外汇存款、贷款,外资企业、“三资”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人民
币存贷款、国内结算、外币兑换、外币票据托收、个人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华侨人民币储蓄、
侨汇解付和出国供汇业务。同年12月末,共有职工15人。内设信贷计划科、会计出纳科、人事
秘书科。
1990年,增设了存汇科,保卫科和第一、第二储蓄所。年末,职工增加到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