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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债券期票

第七节 债券期票




  一、公 债

  建国初期,国家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争取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于1949年至1958
年先后 6次发行国内公债,动员各阶层人民将闲置资金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此期间,全区
共认购公债2076万元。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以高粱米、白布、粒盐、原煤 4种实物为计值标准,向全区各县发
放了期限为5年、年息5厘的折实公债。面额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

  东北地区银行于1950年、1959年、1960年3次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全区共认购公债1 200
万元。

  1954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面额有: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 5种。
年息4厘,分8年偿还。从1955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5%;第三、
四次各抽还10%;第五、六次各抽还15%;第七、八次各抽还20%。

  1955年、1956年发行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 6
种。偿还办法、利息与1954年相同,期限为10年。第一、二、三、四次各偿还5%;第五、六、
七次各偿还10%;第八、九次各偿还15%;第十次偿还20%。全区每个职工认购1o 元左右,每户
农民认购3.30元左右。此外,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在有能力认购的条件下可自愿购买债券,支
援社会主义建设。

  1959年、1960年发行的地方公债,年息4厘,偿还期限为5年,一次还清。

  1949年至1960年,全区人民共认购公债3276万元(人民币)。从1951年起,按照公债还本付
息的规定,逐年偿还一部分中签或到期的公债本息。至1968年,全区人民认购的公债,本息全
部还清。

  1989年,国家发行了保值公债,面额为20元、50元、100元3种。保值公债对个人年息与定
期储蓄相同,另加保值。全区共发行了3803万元,其中向单位发行120万元,约占3%。

  二、期 票

  1961年 4月,根据中央关于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严肃解决1958年以后在农
村发生的“一平二调”的错误,做好经济退赔工作,省人民银行决定发放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
省分行期票。作为财政部门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社员个人的经济退赔款。原定于1962
年3月由银行收兑,不付利息。后因国民经济进行调整,财政资金一时困难,延至1965年6月无
息收兑。据绥化、明水、兰西、青冈、肇源、庆安等6个县统计,为195 万元。全区概算约336
万元左右。

  三、国库券

  国库券是从1981年开始发行的,到1990年共发行9期。

  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主要是向单位发行,面额有 10元、50元、100元、500元、1 000元、
1万元、10万元、100万元8种。利率为年息的4%。自第六年起5年偿还。

  1982年至1990年的国库券发行对象分单位和个人两部分。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从1982年起
发给国库券收据,可记名挂失。个人购买 1 000元以上的,也发给国库券收据。面额有1元、5
元、10元、50元、100元、1 000元6种。

  利率:1982年至1984年的对单位年息为4%,对个人为8%;1985年对单位为5%,对个人为9%;
1986年对单位为6%,对个人为10%;1987年对单位为5%,对个人为9%;1988年对单位为6%,对
个人为10%;1989年对个人为12%。

  偿还期限:1982年至1984年的,均从第六年起分 5年偿还;1985年至1989年的,均从第六
年起一次还清;1990年的,从第四年起一次还清。

  各期国库券,均自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单位交款6月30日结束,个人交款9月30日结束。
自7月1日起计息。根据各期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市县人民银
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也办理还本付息业务。
国库券的调拨和销毁,由地区人民银行负责。

   全区历年国库券交款表
  表10—15 单位:万元



  四、地方债券

  1985年后,先后有海伦县政府、绥化市政府、省电力开发公司、省建材总公司、省政府以
及海伦日用化工厂、安达市工业局等地方政府、地方部门和地方企业,委托地区建设银行发行
了债券,至1988年,共发行各种地方债券2 10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