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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金银

第八节 金银




  一、金银收兑

  解放前,黑龙江省官银号及伪满洲中央银行在各县的分号和分行曾设专柜,办理收兑金银
业务。伪满中央银行所收购的金银,大部运往日本。

  建国初期,金银及制品的买卖调拨,一律由国家银行办理,个人和集团出售金银只能卖给
国家银行。各部门需要金银,按配售原则,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规
格使用,不准挪用和自行出售。

  各县人民银行建立后,金银收购作为一项主要工作。1949年,金银收购价为:黄金每枚2.53
元,白银每两0.69元,银元袁头每枚0.74元,孙头每枚0.53元,其他银元每枚0.42元。1952年
至1973年,收购价一直稳定,黄金每克为3.04元,白银每克0.04元,银元一律每枚1元。1973
年白银收购价上调,每克收购价为0.10元,银元2.50元。

  1964年至1979年,全区共收购黄金96 678克,白银6 937 357克,银元170 881枚。

  这些金银的收购,主要来源于绥化、海伦、安达、肇东等县,其中绥化县的金银收购量占
全区40%以上。

  1980年,再度上调,黄金每克13元,白银每克0.20元,银元每枚5元。

  同年,国家对白金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白金由每克9.12元调至25元。同年,又全面提
高金银收兑价格。随着价格的调整和提高,收购量大增。这一年收兑的色金是1979 年的5倍,
银元是1979年的4倍。1982年国内又恢复销售黄金饰品,其市场销售价格定为,每克64元。

  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除绥化、海伦两市县由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金银收
兑业务外,其他10个市县均委托工商银行代办。1986年后,全区各市县支行都开办了金银收兑
代办业务。

  1987年,再次调整白银价格,调后收购价为每克0.55元。1988年,每克白银的收购价又提
高到0.85元,黄金每克售价提高到88元。

   全区金银收兑明细表
  表10—16 单位:克、枚



  二、金银销售与配售

  民国期间,金、银首饰由私营金银店出售。各县有金银店3至5家。各金银店制作各种首饰。
黄金制品有金戒指、金耳环、金镯子等。银制品品种较多,大宗品种有银镯子、银戒指、长命
锁、银酒具等。民间随意买卖。

  伪满时期,金银饰品多为日资的大兴金银店经营。

  建国后,为保证国家重点工业生产对金银的需要,银行对用户实行配售制度。金银配售主
要是对工业部门,售给电子工业用的是金片、硝酸银、银焊条和银焊片等,本地区不售给原金
和原银。配售办法是,工业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酌情制定配售计划。配售
编制统由省人民银行承担。

  1964年至1979年,全区共配售黄金22 210克,其中1979年最多,达201 74克;共配售白银
278 925克。其中1973年至1979年售出197 783克。这些黄金白银的配售,主要集中在绥化、海
伦、安达、肇东4县,约占全区2/3以上。

  1980年以后,金银配售有所增加。办法仍然按计划到省人民银行提取。各县市支行负责本
地区金银所需数量的上报。

  1988年,银行对外出售了小量的白金、黄金首饰,并以金戒指作为有奖储蓄的奖品,向中
奖者兑现。

  1989年,各市县有银饰品上市流通。

  1969年至1989年,全区共配售白银92 470克。1990年全区配售白银9 900克。

  三、金银市场管理

  全区开办经营金银业务后,对金银销售市场严格管理。1961年,一些投机商贩贩卖金银牟
利,一些集体企业也非法倒卖金银制品。肇东县手工业局所属的肇东镇、五站、昌五3 个金属
社,在黑市以高出国家收购价近1倍的价格,抢购白银207公斤,从天津、哈尔滨套购硝酸银提
炼白银 2.5公斤,加工改制成首饰和迷信物品,在省内和吉林抚余等县高价出售。对此,省人
民银行批复肇东支行进行严肃处理。1977年,绥化、庆安发现有倒卖金银的非法活动立即进行
处理。绥化县支行通过门市部收兑金银,检查企业库存发现线索等办法,揭发出银行内部和社
会上贪污盗窃金银的违法活动,都进行了严肃处理。

  1980年,调整金银收兑牌价后, 一些市县的投机分子在农村以低于国家收购牌价60—80%
的价格,向农民收买金银首饰,转手卖给银行牟取暴利。庆安县在 3个月内就抓获倒卖金银者
50余人。

  1989年,在绥化、肇东、庆安等地发现无照经营饰品企业5户,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