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九节 结算管理

第九节 结算管理




  一、会计制度

  解放前,各县金融业一般采取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的复式记帐法和有借必有贷、借贷
必相等的记帐规则,根据“资金来源总额”等于“资金运用总额”的原理,平衡帐务。

  解放后,全区12个县支行,执行东北银行总会计局核算制度,实行“借贷记帐法”。对企
业实行收、支两条线,需要资金向上级领,收入资金往上级缴。1949年末,东北人民政府实行
新的独立会计制度和结算制度,银行成为现金出纳、短期贷款及结算中心。执行东北银行总行
制定的《东北单行联行会计制度》。各单位除基本建设基金、政府下拨的专用基金建立存款专
户外,其他资金只设一个存款户头。任何性质的公款均受现金管理。

  1954年至1957年,省人民银行推行苏联会计核算办法。全区各支行都按照复式记帐法原理,
以综合核算和分类明细核算,平衡帐务。

  1958年至1960年,废除钱帐分管,实行会计、出纳合一;取消分户帐,以据代帐,实行先
付款后记帐的办法。由于违背了会计核算原理,帐务差错事故增多。1961年,对这种情况进行
了治理。会计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整顿中,普遍对会计人员实行定事、
定人、定责,恢复钱帐分管,分户帐、帐务复核、事后监督和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等基本制度。
同时在12个县支行普遍开展了“五好帐页”、“五好报表”、“五好凭证”和“五好钱捆”等
竞赛活动。

  1966年8月,全区推行“收付记帐法”,废除“借贷记帐法”。

  1972年全区执行《会计基本制度》,支行以下的处、所划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其业务收
付由管辖行采用并帐、并表的方式汇总反映。县支行设巡回检查员,加强结算监督。

  1978年至1985年,全区各银行和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的《会计基本制度》的要
求,坚持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等制度。基层处所
实行会计出纳双人临柜、交差复核制度;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制度;明确会计人员职权、
技术职称和任免奖惩等制度。

  1985年后,随着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全区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分别单独建立
了全国联行往来系统。专业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资金调度的款项,采取汇款方式,按《全国
联行往来制度》,银行不再建立分行辖内往来信息系统。各行相互间的划拨款项纳入全国联行
往来帐务处理。

  二、联 行

  解放前,各金融部门对没有设立网点的异地间业务往来,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办理联行业务。

  解放后,往来资金结算仍沿袭银行委托汇兑方式。1950年,实行《区内各支行处间联汇办
法》。1956年全区实行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新联行核算办法。1957年,根据省人民银行的要求,
对联行往来凭证的使用、联数、金额、编押、核算、对帐手续做了修改。同年 8月,实行《全
国统一密押编制办法及若干规定》。10月,执行新联行专用章办法。

  1967年,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改革精神,对省辖联行往来对帐办法进行了如下
改进:①甲、乙行直接往来,直接对帐,每半年上划结平联行帐务;②联行对帐办法先核对总
额,总额不符的逐笔核对;③联行往来帐业务较多的行,季内分月对帐。

  1984年后,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增设了专业银行,全区的联行业务随之分开。各
市县支行只办理本系统内的资金划拨和专业银行之间的汇划款项,银行内部设有办理联行专柜。
按年查清未达款项,保证联行往来的准确运行。

  三、结 算

  (一)同城结算

  解放前,各县城内的各种经济往来价款的清算除现金交易外,已利用支票、委托性票据结
算。结算方法有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2种。

  1950年至1954年,各县支行认真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现金管理办法》,对同城内国
营企业、机关、部队的一切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零星小额和允许用现金者外,一律实行转
帐,由银行进行清算。银行对货币管理单位的有款户,定为“划拨清算户”,其中国营企业、
合作社为“结算户”;机关、团体、学校和事业单位为“往来户”。结算户之间的交易结算,
使用“结算收支凭证”或转帐支票;往来户之间或与结算户之间的交易往来,用转帐支票结算;
往来户与私营企业和未参加货币管理的合营企业间的交易往来,可自身提取现金或使用专用支
票。1954年 8月,根据省行的要求,对同城结算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取销计划结算方式,增加
“付款委托书”。1972年,改为“委托付款结算”方式,一直沿用至1985年。

  1987年 9月,由绥化市人民银行牵头,改革了同城票据交换办法。将过去单一收方交换,
变为收付双方同时进行交换。在此基础上,变收付双方同时交换为差额清算。绥化市成立了以
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同城票据清算中心,加快同城票据传递速度。此后,地区人民银行在绥化召
开现场会,在全区推行这一做法。《金融世界报》以《绥化市人民银行改革同城票据交换办法》
为题予以刊载。

  (二)异地结算

  1949年各县支行均办理异地结算,采用“汇票”、“电汇”结算方式。

  1953年,执行新制定的全国统一异地结算方式。采用“电信报”、“特种帐户”、“信用
证”和“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1956年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又增加
三种结算方式:①农副产品收购保付结算;②农村委托付款结算;③汇兑结算。

  1959年,除对原有的异地结算方式加以调整外,新增加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农村委托付
款凭证结算,结算金额起点为30元;另一种是支票结算,结算起点为10元。

  1975年,增加了“城乡限额支票”结算。

  1978年,在全国取消了凭“提货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之后,省银行根据各县国营
农场和林业系统内部物资调拨品种多、次数多、仓库分散的实际情况,允许各县仍凭“确已收
到商品”证明,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同时对抗旱、抢险、防汛救灾以及自备运输工具收购
杂骨、鲜活商品的特殊交易,也允许凭“提贷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1988年,为改进同城结算,压缩在途资金,地区人民银行总结了绥化市人民银行的经验;
简化手续,实行“五定”,即定地点、定时间、定人、定范围、定奖罚的办法,推广全区,加
快了同城结算。年末统计,全区共交换票据40.6万张,金额34亿元.日平均交换1 128笔,金额
944.8万元。比改革前票据交换时间加快4天。与此同时,还制定了《绥化地区人民银行电话汇
款实施细则》,对专业银行资金划拨开办了区内地县、县县之间电话汇款业务。同年,全区共
办电话汇款业务164笔,金额2813万元。日抵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