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外汇
第十节 外汇
一、外汇额度
全区内各单位的外汇额度帐户,从1986年10月10日起,由省外汇管理分局下放给绥化分局
管理。绥化分局共接管17户,外汇额度9月底余额合计为261万美元。其中:地、市县政府13户,
额度为258万元;创汇企业4户,额度为3万美元。
1986年底,根据国家关于留成外汇落实到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全区留成外汇额度帐户增
加到223户,其中新开立206户,核拨留成外汇 833万美元,办理外汇额度调拨及进口物资落实
外汇支出195万美元。年末,全区外汇额度结存912.3万美元。
1987年,留成外汇额度帐户增至285户,核拨留外汇515万美元。外汇额度调拨及进口用汇
等支出859万美元,年末结存569万美元。
1988年,留成外汇额度帐户308户,核拨留成外汇284万美元。办理进口用汇支出37万美元;
外汇额度挂帐上划等支出816万美元,年末结存为零。
1989年,留成外汇额度帐户360户,核拨留成外汇360 万美元。办理进口用汇192万美元;
办理外汇额度挂帐上划72万美元,年末结存96万美元。
二、外汇存款贷款
1988年,中国银行绥化支行开业后,即办理外币及各种外汇和人民币存、贷业务。年末吸
收各种外汇人民币205万元,吸收外汇存款6.77万美元。1990年末,各种人民币存款余额达3 194
万元,外币存款余额18万美元。
本着“谁效益好就支持准”、“谁出口创汇就支持谁”的原则,1988年至1990年,向全区
32家外贸企业发放贷款9 804 万元,支持收购大豆、芸豆、白瓜籽等出口创汇。还先后向全区
14家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发放贷款4 200万元,支持生产出口商品。
1990年,发放外汇专项贷款20万美元,支持绥泰粘胶带有限公司上粘胶带项目。发放出口
产品中短期设备贷款96万美元,用于黑龙江金丰玉米制品有限公司上肌醇生产项目。同年,接
收哈尔滨分行移交来的两个国外融资项目,金额1 628万美元。同时,接收 10个信贷项目,金
额829万美元;3个信托担保项目,金额380万美元;1个国际租赁项目,金额588万美元。
三、外汇调剂
留成外汇落实到企业后,外汇存汇分散。有些企业创汇不用汇,而有些用汇的单位则没有
汇,外汇额度供求矛盾突出。因此,外汇调剂成为外汇管理局的一项主要工作。根据《黑龙江
省留成外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于1987年绥化分局制定并实行了外汇调剂5种办法:
1、登记调剂。向企业宣传外汇调剂的定义和作用,企业提交调出调入申请,外汇局审核
登记,办理调剂。
2、召开外汇调剂会。定期在留成外汇额度较多的绥化市,组织创汇企业调剂会议。
3、直接调剂。对兰西县留成外汇不足2万美元的15户创汇企业,直接调剂给用汇单位。
4、就近调剂。用汇单位可在所在县市自找调出对象,外汇分局给予优先调剂。
5、允许支援。创汇企业经协议可互相支援和借用。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当年全区就调剂外汇513万元,占进口用汇的66.8%,解决了用汇急需。
1988年,由于受外汇额度挂帐上划的影响,全区出现了无留成外汇可用调剂的局面。但一
些创汇企业又必须进口原材料;对外引进设备已签约的急需付款;中央转地方的进口原材料和
维修进口设备及购置零配件也需用汇,外汇供求矛盾十分尖锐。外汇分局为企业出保函和借支
外汇56.6万美元,向省局及省外为本地区调剂外汇602万美元,使外汇供求矛盾得到缓解。
1989年,在省局和兄弟分局支持下,全区共调剂进外汇 450万美元,解决生产企业急需用
汇。
四、出国用汇审批
1986年,全区出国团组2个,审批用汇960美元。当年末核销。
1987年,全区出国团组5个,审批用汇5万美元。当年核销4个出国团组用汇,金额共计1万
美元。还核销上年2个出国团组用汇,金额960美元。
1988年,全区出国团组6个,审批用汇3万美元。核销当年4个出国团组用汇,金额1万美元。
核销上年1个出国团组用汇,金额4万美元。
1989年,全区出国团组19个,审批用汇8万美元。核销当年11个出国团组用汇,金额3.5万
美元。核销上年4个出国团组用汇,金额2万美元。
五、外资外债
1986年,全地区“三资”企业增多,外汇局加强了对“三资”企业外汇收支的检查和监督。
1988年,全区“三资”企业共借债6 700.2万美元、17 050万丹麦克郎、288万法国法郎,总共
折合9 217.65万美元。这些外汇共用于21个项目。外汇分局还对全区6个市县的7家中外合资企
业进行调查。这些生产创汇型企业,设计总投资为32 720万元。其中,直接吸收外商投资1 015
万美元,折人民币3 784万元;地方自筹7 624万元;合资企业共同筹措资金21 312万元。这些
企业建成投产后,每年可实现利税10 900万元,创汇5 000万美元。
1989年,全区,11个市县的29家企业对外进行了技术合作,利用外资折合11 550万美元;
发展“三资”企业 10家,其中轻纺工业7家,化工机械 1家,农林牧业 1家。项目总投资合计
8 814万美元。其中,绥化港艺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1989年7月1日正式投产。
六、外汇管理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工作,外汇分局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987年,制定了外汇额度帐务复核制度、外汇收支报表统计制度、外汇调剂工作程序、帐
务管理工作程序、额度调拨审批程序和出国批汇核销程序。
1988年,下发了《关于简化外汇调剂手续的通知》,缩短了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了便利
条件。
1989年,制定了以“一表五帐二十簿”为内容的管理制度,基本实现了执行政策制度化,
帐务管理规范化,日常工作程序化,调查研究经常化,资料管理档案化,提高了内部管理机制。
在强化制度管理的同时,还注意抓了违纪案件的处理。1986年,对3起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的问题立案查处,违纪金额105万美元,追缴罚没款181.6万元人民币,全额上缴。
1987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进行了外汇大检查。对有外汇收支活动的353 户企
业,在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了185户,查出外汇违法问题 2起,金额为130 264美元。对私
自截留使用外汇券240元(折64美元)给予批评教育,对私自买卖外汇额度130 200美元,处以违
法外汇30%的罚款,上报省局。
1988年,重点进行了用汇后的检查。对全区30家用汇单位进行了五查五看:一查外汇来源,
看有无私自买卖现象;二查外汇用途,看投向是否合理;三查进口到货情况,看是否按计划使
用外汇;四查进口物资去向,看有无利用外汇倒卖进口物资;五查进口原材料投入生产及产品
售销情况,看用汇效益。1989年,对有外汇收支的48个单位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检查了18个单
位,处理了6起违法案件,违法金额为34.53万美元。其中私自买卖外汇4笔,金额28.13万美元;
变相买卖外汇1笔,金额5万美元;私自改变用途1笔,金额1.4万美元。追罚款6.6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