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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1916年至1929年,上海的华商保险公司分别在安达、望奎、绥化等地开展财产险的火灾保
险和水灾保险业务,承保的主要对象为民族工业资本家和商贾及地主。

  “九·一八”事变后,日伪政权对华商保险业采取限制的政策,华商保险承保业务减少,
至康德年问,纷纷倒闭,各县境内由日商和伪满的保险机构独办火灾和水灾保险业务。

  1950年至1953年,除庆安外全区各县保险支公司均办理了火灾保险,并逐步办理了企业固
定资产、定期物资强制保险。承保的对象为国营企业(含县以下的供销社),规定保险费可摊入
成本。后又增加了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此期间全区各保险公司曾根据东北地区保险总公司
的通知精神,先后两次对火灾保险的费率降低 30—50%。同时取销保险限额,停止保险绘图,
简化承保与理赔手续,鼓励各企业参加保险。另外国家机关的财产保险费准予编入预算报销。

  1953年,全区停止办理国家机关财产强制保险。1958年,停办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

  1980年,绥化、肇东、海伦等县恢复保险机构后,即开始办理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对象
以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是自愿性保险业务,其保险条例主要是执行1979年保险总公司
颁发的条款,其中保险责任比50年代的财产强制保险责任增加“海啸”和“天空飞行物体或陨
石坠落”2项。保险费率降低 50%,平均费率为2‰。并规定“一厂一率”的办法,不再划分建
筑等级。同年,共承保219户企业,收取保险费69.5万元,总保额309.646万元。无支付赔款。

  1981年,安达、肇源开办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共承保120户,收保费32.6万元,支付赔款1.1
万元。

  1982年,兰西、肇州、明水、青冈、望奎、绥棱、庆安等县相继开办企业财产保险业务。
全区统一执行保险总公司颁发的新条款。条款除增加“雪灾”、“冰凌”、“龙卷风”、“泥
石流”、“停电”、“停水”、“停气”等保险责任外,对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
梁、矿井、矿坑及地下建筑实行特约承保,使用特定费率;并增列矿藏、森林、水产为不保财
产。年末,企业财产承保业务扩展到全区所有城镇,全年承保的企业达 1 525户,承保财产总
额4.7亿元,保险费收入238.7万元。

  1983年,全区从农业地区的特点出发,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由城市扩展到农村。扩展的方
式采取由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深入到各乡镇动员投保和与各地农业银行签订协议,由各乡镇营业
所代办两种办法。至年末,全区承保农村企业财产保险75户,承保金额3 938 万元。全区承保
企业财产保险户数达1969户,收保费350.6万元,支付赔款334.9万元。同年,全区按省公司的
规定,对一年内未发生赔款或赔付率在10%以内的企业,续保时享受减收保费的优待。

  1984年,望奎支公司根据粮食大丰收,各乡镇粮库存放量有限的情况,而采取由农民代替
国家存放粮食的办法,试办了民代国储粮食火灾保险。1986年,明水、肇源支公司开办了个体
工商户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至年底共有 286户个体工商户参加了此项保险。同年,绥化市保
险公司与绥化电业局将全区电业系统财产一次性承保,保险金额6 700万元,收入保费6.7万元。

  1987年,全区企业财产保险费率增设了“特约附加责任保险费率”、“特约财产保险费率”、
“停工期间保险费率”等费率, 使保费收取更加灵活具体,参加企业保险的户数增加至5 279
户,全年保费收入增至824万元。

  至1990年,全区企业财产保险年收入保费1000万元,赔款支出降至 400万元以下。1983年
至1990年,全区共收入企业财产保险费6000余万元,支付赔款8 000余万元,平均赔付率为150%。

   企财险30万元以上赔案一览表
  表10—17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