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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




  伪满期间,大兴当办理家庭财产保险,但均含在财产保险之内,不单列项和统计。以房屋
为例,一等每千元收保费12元;二等每千元收保费15元;三等每千元收保费20元。

  1951年,各县的保险支公司都开办了个人财产保险,称之为“小额火险”。与普通火灾保
险不同的是保险责任扩大到雷电、爆炸等。实行单一费率,不划分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赔款
实行第一赔款方式。全区年收入其保费5万元。于1958年停办。

  1981年,省保险公司在肇东县试办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同年,绥化、海伦、肇东3
县的保险机构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当年收保费4 000元,无赔款。

  1983年,全区12市县均开办了家庭保险业务。

  1986年,望奎县保险公司在县委农工部的支持下与农经总站共同协商,由乡镇农经站代办
农村房屋定额保险业务。年末,全区房屋定额保险费收入71.3万元,有23万户农户参加了此项
保险。

  1986年8月13日,松花江水泛滥成灾。肇东市西八里乡的银河、四河两村1 311间农房被淹,
倒塌844间。根据损失,保险公司对投保的农户赔款共15万余元。

  1987年7月31日,海伦县伦河乡等9个乡镇遭龙卷风袭击, 956户农户房屋倒塌、受损。省、
地领导及保险公司领导及时赶赴现场,副省长王连铮代表保险公司向农民发放了赔款。

  1980年至1990年,全区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470.6万元,赔付542万元,赔付率为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