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包括铁、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
一、铁路货运保险
1985年 5月份,绥化、海伦、肇东、安达、庆安、绥棱、肇源等市县开办铁路货运保险,
在铁路货物处设29个代办点,办理业务。主要执行省公司F的发条款,费率2‰。
二、公路货运保险
1985年,肇源、兰西、青冈、明水等县开办了公路货运保险。执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当年,收保险费23.7万元。赔款16.8万元,赔付率为88.54%。1986年,兰西、明水、青冈县公
路货运险收保险费16.4万元,赔款25.3万元,赔付率为154.3%。1987年。安达、肇东、肇州、
庆安也相继开办公路货运保险,这一年,8个市县共收保费 79.5万元,赔款36.1万元,赔付率
为45.4%。1990年,全区普及此险种。5月 1日开始执行绥化地区中心支公司制定的公路承运人
责任保险条款。
三、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包括铁路车辆、船舶和汽车保险。
1981年,省保险公司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和绥化地区肇东、海伦两县恢
复汽车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名公众安全责任险),由保险代理机构办理。执行《国内汽车
保险试行条款》。10月 1日,总公司下发了《城镇居民私有机动车辆保险暂行办法》,作为原
条款的补充。此“条款”和“暂行办法”使用至1984年 2月末。此期间,保险车型种类有14个
号次,基本保费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分有“自用”和“营业” 2个档次,车损保险费率统一
为0.5%。
从1984年3月1日起,执行总公司1983年11月 1日制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实行新的费率。该条款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农村各型拖拉机)。
费率号次由原来14个增为17个。车损保险费率“自用”类调整到0.4%。各型拖拉机的第三者责
任保险固定保费,均比原条款降低40%左右。同时,扩大了保险责任,制定了短期费率。
1986年6月6日,省保险公司以(86)黑保城字第124号文件,转发了总公司1986年3月18日发
布的(86)保发字第106号文件。从7月 1日起执行新条款。由于市场物价的调整因素,新条款对
车辆保险金额和出险后的赔偿规定为“部分损失按照修理实际费用赔偿,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时,按照保额和重置价值比例赔偿”,绝对免赔额,汽车为 200
元,拖拉机为30元。费率号次改为18个。
1987年 5月,绥化地区中心支公司,制定了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款,规定本区内保
险车辆费率上浮 30%;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内赔偿后,冲减原保险金额并追加批单,也可重
新缴纳补足原保险金额;绝对免赔额,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系数,负责总经济损失额的
一定比例。
1988年1月1日,车辆保险执行省公司制定的条款,费率按1986年总公司制定的费率数上浮
20%。同时执行《附加玻璃单独破碎,全车失窃特约条款》,车损险免赔最多限额为500元。
1990年,全区保险执行总公司1988年11月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表。此条款在保
险责任上有所扩大,费率有所下降。车辆使用性质分为 4类:即机关自用,企业自用,营业运
输,个人承包运输车辆。费率号次为16个,统一使用性质。国产与进口车辆损失险费率相同,
基本费率不同。第三者责任险分为一次性赔偿限额2万元、5 万元和无限额3种固定保险费,由
投保人自行选择。
历年铁公路货运保险费收入赔款支出情况表
表10—18 单位:万元
历年运输工具保险费收入赔款情况表
表10—19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