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防灾和理赔 地区保险公司成立后,根据“以防为主,以赔为辅”的方针,一贯注重在抓保险的同时进
行防灾防损工作;出险后又把抢险救灾作为工作的重点,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合理地给予经济补偿,使生产、生活很快恢复正常,防灾防损工作和理赔制
度逐步完善起来。
一、防 灾
根据全区灾害事故一般规律和特点,保险部门防灾的重点是防风、防火、防洪涝、防交通
事故。1985年后,保险防灾工作已由过去一般性检查逐步转变为有制度、有检查、有效,果。
内部配备专兼职防灾人员,加强防灾管理,和气象、消防、安全、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广泛地开展群众性的防灾工作。1986年,全区共召开防灾会议和安全会议58次,配合消
防部门检查防火单位2539户,发现问题和隐患3709处;配合交通监理部门检查车辆2745台。防
灾检查保户1 520个,解决问题19Q9个,减少损失34.7万元。
1989年,地区公司设置了机构,指定专人抓防灾工作,各市县设专职防灾员12人。
1983年至1989年,全区提取防灾费62.2万元,用于保险户技改项目2 万元,用于保险户防
灾设备17.6万元,用于消防专项12.8万元,用于交通专项5.6万元。1989年5月,省公司一次性
无偿拨款20万元,用于肇东市政府修筑肇兰新河河堤,防治水灾。
二、理 赔
1983年至1989年末,全区共收入保险费12661.3万元,赔款支出10686.4万元,综合赔付率
84.4%。
这个期间,由于意外灾害和自然灾害的侵袭,出险率增高,保险公司自身处于亏损局面。
虽然如此,仍准确、合理、迅速的支付了巨额赔款,对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的生
活起到了保险的保障作用。
1983—1989年保险费收入和赔款支出一览表
表10—23 单位:万元
三、理赔核定权限
自1988年起,根据省保险公司规定,绥化地区保险公司理赔核定权限为:企业财产保险20
万元以内;汽车保险3万元以内;拖拉机保险1万元以内;货运保险1万元以内;家庭财产保险1
万元以内;短期人身保险1万元以内;长期保险0.5万元以内。地区保险公司所辖的各市、县保
险公司理赔核定权限为:企业财产保险5万元以内;汽车保险 0.8万元以内;拖拉机保险0.3万
元以内;货运保险0.8万元以内;家庭财产保险0.5万元以内;短期人身保险 0.5万元以内;长
期人身保险0.1万元以内。超过地区保险公司核定权限的赔案,均报省保险公司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