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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民收入

第二节 国民收入




  1949年,全区国民收入为51916万元。在国民收入中,农业占93.7%,工业占2.3%,建筑业
占0.3%,运输邮电占1.6%,商业、饮食服务业占2.1%。经过三年的恢复时期,1952年,全区国
民收入达到75348万元。平均每年增长15%。1957年,全区人均国民收入为220元。

  1958年至1962年,国民收入呈负增长,平均每年下降0.6%。三年调整时期,由于认真贯彻
“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使全区的经济重新走上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
国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平均每年增长9.3%。1965年,工业净产值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上升到
8.8%,建筑业所占比例上升到2%,商业、饮食服务业所占比例上升到6%。

  1966年至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全区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下降
到3.2%,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下降了 6.1个百分点。1971年至1975年,又降到平均每年增长
2.5%。

  1976年至1978年,全区国民收入以平均每年 10%的速度增长,在国民收入构成中,工业占
15.9%,农业占71%。

  1979年后,全区国民收入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增长,10年间平均递增6.8%。1988年,全区
国民收入达到294 936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比1949年增长了5.7倍,平均每年递增4.6%,
人均国民收入由1949年的207元增加到1988年的500元,增长了 2.4倍。在国民收入构成中,农
业占57.4%,工业占23.8%,建筑业占4.1%,运输邮电占6%,商业占8.7%。

  1990年,全区国民收入达338 722万元,按其构成分别为:农业202 891万元,占 60%;工
业76 216万元,占23%;建筑业11 178万元。运输邮电业21 243万元。商业、饮食服务业27 194
万元,共占17%。

          国民收入构成情况表
  表11—2     (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