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经济结构

第三节 经济结构




  一、农轻重的比例关系

  1949年,全区农、轻、重的比例关系为95.7:4:0.3。

  1953年至1957年,全区农、轻、重的比例平均在83.2:13.1:3.7。

  1958年至1962年,轻工业所占的比重继续上升,农业所占的比重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有
所下降。农、轻、重的比例为78.4:17.1:4.5。

  1963年至1965年,全区调整工农业的比例关系,向农业倾斜,农业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
农、轻、重的比例为79.3:18.1:2.6。

  1966年至1970年,农业所占的比重比上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下降了 6个百分点,轻工业所占
比重继续上升,重工业的比重比上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上升了 3.1个百分点。农、轻、重的比例
为:73.3:21:5.7。

  1971年至1975年,农业所占的比重继续下降,轻、重工业比重继续上升。特别是重工业的
比重上升了3.5个百分点。农、轻、重的比例为:66.3:24.5:9.2。1978年,农、轻、重比例又
调整为:60.7:25.9:13.4。

  1979年以后,全区注重发展以食品加工为主的轻工业,1988年轻工业所占的比重上升了4.2
个百分点。农、轻、重的比例为:55.4:30.1:14.5。

  1990年,轻工业比上年增长3.4%.重工业比上年增长1.2%,农业比上年增长了36.2%。农轻
重的比例为:52:33:15。

  二、工业总产值按所有制划分所占的比重

  1949年全区工业总产值按所有制划分,全民所有制完成1 570万元,占62.6%;集体所有制
完成542万元,占21.6%(其中手工业占9.7%);其余为私营工业所占比重。1950年至1956年,全
民所有制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72.7%,比解放初上升了10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仅占16%,
私营工业占11.3%。

  1957年,由于完成了对私营工业的改造,集体所有制工业产值所占比重大幅度上升,主要
是以手工业为主的私营作坊并入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所占的比重达到24%,全民所有制占76%。
三年调整时期,全民所有制工业得到调整和扶持,工业产值所占的比重上升了 7个百分点,达
到79.7%,集体所有制占20.3%。

  1971年至1975年,集体所有制工业产值大幅度上升,所占比重达到 29.4%,主要是各县上
了些镇办工业企业和社办企业。镇办工业产值为1 708万元,占3%;社办企业工业产值为3 080
万元,占5.5%;机关团体办工厂产值为280万元,占0.6%。

  1976年至197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所占的比重为67.5%,其中县属企业占60.3%,其余
为省属企业和地属企业的产值比重。

  1979年后,逐渐形成了以全民所有制为主的全民、集体、个体、合资等多种经济成分的格
局。特别是1985年后,放开经营,多元化、混合化的所有制格局促进了工业的发展。1988年,
全区全民所有制所占的比重为65%.集体所有制占33.7%,个体经济和其他成份为1.3%。

  1990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为 166 285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占工业总产值的
68%。其中:省属企业完成17 548万元,占全民所有制产值的11%;地属企业完成60 243万元,
占36%;县属企业完成 70 638万元,占 42.5%。集体所有制工业产值为76 797万元,占工业总
产值的34.1%。其中乡办企业完成36 766万元。中外合资企业完成1 338万元,占2%。

  三、产业结构

  1978年,全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结构所占比重分别为:59.5:24:16.5。第三产业所占
比重很低。

  1988年,经过多年大办商、饮、服务业,第三产业所占比例上升了 7个百分点,全区第一、
第二、第三产业所占比例调整为54.8:21.7:23.5。

  1990年,全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5.6:21.6:22.8。

  四、农村经济结构

  50至60年代,农村的社会产值99.5%为农业生产产值,非农产业的产值仅为0.5%。

  70年代各县兴办了一些社队企业,规模小,产品单一,非农产业产值比重仍然很小,1978
年仅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2%,农业产值为98%。

  1979年后,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农业结构中,种植业比重逐年下降,由1978
年的88.4%下降到1988年的69.1%;林、牧、副、渔业所占比重上升,由11.6%上升到30.9%。在
种植业结构中,粮食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83.4%下降到1988年的74.4%;经济作物由 16.6%上升
到25.6%。1988年农业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85.7%,非农产业产值占14.3%。

  1978年,农村劳动力结构为,农业所占用劳动力的比重为 92.3%,非农业所占用的劳动力
占7.7%。1988年,农村劳动力结构有了较大的变化,农业所占用劳动力的比重为 81.2%,非农
业所占用的劳动力为18.8%。

  1978年,农民家庭收入94.3%来自农业收入。1988年来自农业的收入比重下降到81.2%,其
余为工业、商饮服务、运输等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