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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四章 工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解放前,各县均无专门的工商管理机构。工商业事宜由各县商务会、商会事务所管理。买
卖违约照章示罚。

  解放后,1949年,各县均设工商科,隶属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县工业、商业、粮食等
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同年,肇东镇工商行政管理所建立,是全区最早建立的基层工商管理机构。1950年全区共
建立工商管理所9处。

  1956年至1959年,各县撤销工商科,分设工业科、商业科、粮食科。工商管理业务归属商
业科,在商业科内设工商管理股或商政股。

  1960年后,各县相继成立工商物价管理局或市场物价管理局,隶属县人民政府。当年末,
全区共有工商物价管理所24处。

  1961年3月,地区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局。1962年至1966年,地区市场物价管理局并入地区
计委,为内设的工商物价科。

  1968年至1971年,各县工商管理机构的变化,一是并入县计委;二是并入县商业局或商业
科;三是并入县经委。

  1972年,地区将工商业务从计委分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处,隶属地区商业局。同年,升
格为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 5人,隶属地区革命委员会。1977年,局内分设市场管理科和
企业管理科。1979年,局内编制增加到21人。

  1972年至1979年,各县均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科。1979年,按照中央的要求,地区与各县重
新调整了工商管理机构,统一称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工商事业的发展,工商管理范围的扩大,
工作量的增加,各县都增设了一些基层工商管理机构,全区共设有工商管理所43处,为乡镇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能部门。共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454人。

  1980年,行署行政工商局内设秘书科;1984年,增设经济合同科;1984年,增设人事教育
科;1987年,增设经济检查科;1988年,增设个体工商科。各县工商管理局为了便于对口指导,
也相应地增加了科室,内设机构基本与地区相同。

  198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几个问
题报告的通知》精神,全区各市县理顺了工商管理所的隶属关系,按经济区划设置工商管理所,
改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为各市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在理顺的过程中,先后撤并了93个工商管理
所,实设工商管理所76个。

  1990年,行署工商局内设秘书、人教、市场、企业、合同、政研、经济检查、个体管理、
生产资料管理9个科室,全局行政管理人员32人。全区有各类市场管理所116个,工商行政管理
人员1 50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