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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六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79年,全区部分县开始受理经济合同。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正式实施,
国务院指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经济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宣传经济合同法规,制
定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确
认无效合同,查处违法合同。同年,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内设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加强
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将企业经济关系和责任制法律化。

  198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要求,行署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
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区重大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工作。同时各市县也相继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
会。全区共有经济合同管理人员42人。同年,全区共签订购销、建筑、保险等10类合同计1 500
万份,金额达1.54亿元。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Q124件,争议额2 96万元。各级仲裁机构在受理
纠纷案件中坚持公正处理的原则,反复调查协商,维护了纠纷双方的正当权益。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法和仲裁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地、市县两级工商部门,组织专人编写
教材,向农村、企事业单位宣讲和分发,并帮助各企业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组织,有些企业还配
设了经济合同员。

  1986年,绥化市经济仲裁委员会将公开开庭审理建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实况进行录像,并将
这些录像在全省伊春案例分析会上播放。受到了与会者好评。之后,这个录像又被选送到国家
工商管理局青岛干训班,作为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典型教材。

  1980年至1990年,全区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982起。其中:调解926起。裁决56起;确
认无效合同2 200份,查处违法合同1 500份,收缴罚没款92万元。共鉴证经济合同 2万多份,
鉴证金额18.5亿元,收取鉴证费 4.2万元。协助仲裁案件56起。为挽回损失,帮助当事人追回
货款520万元。

  1984年至1990年,全区在企业建立一级合同管理网568个,培训企业合同管理员680名。经
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任命的中级仲裁员19人,行署经济委员会任命的仲裁员50人。全区共申
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987户,当地政府命名的308户。为了及时处理经济纠纷,共派出 4个
仲裁庭下基层,办案25起,收到较好的效果。全区“重合同守信誉”企业总数居全省地市第二
名;积极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居全省地市第二名。

          全区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表
  表11—13              单位:件、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