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价管理
第五章 物价
第一节 物价管理
一、机 构
1953年前,各县没有专门物价管理机构。物价管理工作由贸易公司、工商科自管。1954年
至1959年,各县工商科、计划委员会及百货公司内设物价组或物价员管理物价工作。1959年,
地区市场物价管理局建立。1960年,各县先后成立了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或物价管理局。1963
年,地区市场物价局撤销,在专员公署第五办公室内设物价组,编制3 人。1967年后,各县物
价机构撤消,业务分别并人生产、计统、工商等科。
1978年至1979年,各县相继设立物价科。1981年,改称物价委员会,地区恢复物价局,编
制6人。1984年,各县物价委员会改称物价局。行署物价局内设秘书、综合、农价、检查4个科,
年末增设物价检查所。1985年,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和物价改革的需要,增设了信息调查科。
1990年末,行署物价局内设秘书、 综合、信息、农价、工价、非商品收费和物价检查所6
个科室,共25人。各市县也相应内设这些科室(股级)。全区共有物价检查所12处。肇东、肇源、
兰西、安达、明水、庆安 6市县在主要乡镇建立了物价管理所。到当年末统计,全区共有物价
管理人员302人,其中高级经济师1人,经济师9人,会计师46人,助理经济师、会计师145人。
二、价格管理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省官盐总局制定官盐销价,对盐价实行统一管理。
民国时期,物价由各县商会监督执行,实行行品限价管理。
伪康德7年(1940年),伪政府公布8种杂粮食统制价格。第二年,发布“7.25”物价停止令,
以1940年10月21日价格为准,冻结物价。
解放后,各县政府、贸易公司积极组织商品供应,打击奸商,平抑物价,对市场粮、盐、
布等主要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
建国后,物价管理始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1953年,各县定期检查、上
报统购统销物价执行情况及市场物价变化情况。
1957年,各县负责农副产品中第三类物价价格的管理和审批,对地方大部分手工业品、小
百货及残次商品的销售价格,根据省规定的差价比价原则进行管理和审批。并监督各部门执行
国家、省管物价的情况。
1958年,除省各主管厅局管理的粮食、油料、药材、畜产品、经济作物、地特产品、废钢
铁等46种产品的收购价,日用工业品中的医药、五金、化工、交通电料、煤炭、建筑材料等14
5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外,其他工、农产品的价格由地区或各县管理。
1960年,中央通过省管的商品有 495种。其余商品由地、县根据省规定的差价、比价原则
管理。但对主要品种的价格调整,需向省市场物价管理局和分管厅、局备案。对各种冷、背、
残、次商品的定价由专署及各县自行管理安排。
1961年后,全区各独立核算企业都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检查本单位的物价执
行工作。各商业企业执行商品货号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商品批零价格登记制度、价格公开制
度,以及实行调价保密制度。各商业企业备有商品价格台帐、价格标签、调价单、验收单、出
入库单,严格执行物价制度。
1974年,全区落实下达了《省管价格产品目录》,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
1979年各县恢复物价科后,在农产品价格方面,坚持按统购、派购价格执行,不准降低收
购基数,坚持蔬菜按计划价格上市。对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价格的升降程度,通过行政干预,
按照物价法令,进行适当平抑和控制。在工业品价格方面,坚持重工业品不搞议价,有关产品
临时削价、协作价、自销产品的作价,原则上按物资成本价值定价,容许采取一些灵活措施。
1980年,全区转达《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各企事业单位依照《条例》制定了管
理制度。
1983年起,全区各县相继推行物价岗位责任制,重新制定了明码标签制度,以红、蓝、绿
标签,标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3种牌价价签,建立物价公开制度。各饮食业
向顾客公开投料标准、成品重量、零售价格。理发、浴池、照相、服装、加工、运输等服务业,
公开张贴统一规定的价格表及收费标准。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公开等级标准、收购价
格,陈列实物样品。各市县物价信息股每月向行署物价局报当地零售物价指数月报表,并报本
市县工业产品成本报表。各市县农价股每月分6次向行署物价局报本市、县米、面、肉、蛋、
菜市场价格行情。同年对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国家放开510种,省两次放开654种。
1985年,根据国家对物价改革的要求和全区的实际情况,对全区物价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做了进一步的改革,放宽了农副产品价格政策;工业产品和传统风味食品实行优质优价;对季
节消费较强的商品,实行季节差价;对一些城乡同价的商品,制定城乡差价;扩大了价值低的
小商品的批零差价;对部分修、配、补服务业的收费价格实行放开经营;对地方产的工业小商
品价格放开经营;对饮食业实行分级论价,挂牌服务。地管工业产品价格的调查定价程序,由
企业提出方案,市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地区主管部门,由地区主管部门核实成本,经地、县物
价部门批准下文执行。
在此期间,全区完成了农产品成本价格调查工作,其中肇源、安达农业成本调查,荣获省
物价局的奖励。同年,根据物价改革的需要和全区物价实际水平,行署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了《绥化地区地方管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目录》,对水暖锅炉、制砖机、工业洗衣机、甩
干机、收纱机、牵引机、减压启动机、电焊手把线、锅炉报警器等 9种重工业产品,白酒、啤
酒、罐头、糖果、麦芽、淀粉、民用缸等7种轻工产品,工业用的玉米面、挂面2种农产品和排
污收费、占堤费、绿地挖掘费、开挖道路修复费、自行车费、砍伐树木赔偿费、小型车辆管理
费等11种非商品收费,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1986年,全区对畜产品成本进行调查,掌握了畜产品定价的依据。同时,将三类小商品定
价权下放给企业管理。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允许农商之间、工商之间自行协商议价。同年,
放开家电、棉纱及中长纤维7种价格,允许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卖不同价格。
1985年至1987年,国家和省放开了 656种小商品的价格。其中:针棉织品类82种,百货类
144种,文化用品类122种,五金类54种,交电类69种,化工类2种,日用杂货类107种,小食品
9种,小药品67种。
1988年,全区重点抓商品价格管理和非商品收费整顿,清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控
制物价上涨。全区印发了3种价格管理形成和目录8000册。红、绿、蓝3色价签120 万张。将国
家统一规定和管理的粮食、食油、食盐、酱油醋、毛线、毛料、白平布、洗衣粉、牙膏等对国
计民生影响大,人们接触多的品种,挂红色标签出售;对实行国家指导价及国家规定最高限价
的猪肉、自行车、缝纫机、电冰箱、电风扇等品种,挂蓝色标签出售,这类商品,企业可以根
据市场需要及产品质量,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价格;对市场上随着商品供求关系变化自发形
成、自由涨落价格的商品,挂绿色标签出售,这类商品多属自由上市、随行就市的品种。
1989年初,为了控制物价上涨,省政府向全省下达了对影响物价水平的 383种产品 (简称
“383”工程)的价格,实行严格控制管理的通知。全区认真落实了“383”工程,对“383”产
品的批零差价、价格标签、产品成本定价等逐项进行检查。先后共抽查 102个零售单位的16万
个商品标签发现无签品种2 000多个,差错率达 1.6%。其中:国营单位55个,检查品种12万个,
差错1 400个,差错率1.2%;集体单位22个,核查品种29 755个,差错768个,差错率2.6%;个
体坐商22个,核查品种7829个,差错478个,差错率为6.1%。全区对 11个物价信得过单位进行
抽查,共查2.6万余种标签,差错78个,差错率为0.29%。
1990年4月,地区物价局制定了新的地管产品价格目录,对全区生产企业规定了企业报价
制度和产品成本审核原则。
三、监督检查
(一)物价检查
1953年后,各县政府认真贯彻执行物价政策,经常检查上报统购统销物价执行情况及市场
价格变化情况。1960年后,每年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物价进行检查。各企业配物价管理人员,
对本企业产品和销售商品价格进行自查。
198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全区普遍进行了一次物
价大检查。之后,各县每年除参加接受全国和全省性的物价检查外,还经常组织全区性的物价
检查。
1982年,地区对各县的春节市场物价进行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肉、蛋、禽、水果、蔬菜、
粮油和节日庆贺商品的价格。共检查了1540个国营、集体厂店和个体摊床,抽查了3 万多个品
次,对违价严重的71个单位和个人罚款5709元,违价严重的5 个单位负责人,受到行政警告处
分。在检查中发现1300个差价、串价品种,当即纠正。将非法收入的3.6 万元,收缴地方财政。
1983年后,市场逐渐实行多种价格,违价的现象增多,全区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价的检查。
重点检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以及主要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批发销售环节。1984
年,全区共查出违价事件3 986件,其中违纪案件的1 452件,重大违纪案件 6件。查出的主要
问题是:压等压价、超标准加价、擅自提价,上调快下调慢、不合理收费等。
1985年,随着各种价格的放开,市场物价情况更加复杂,违价现象比较严重。通过物价检
查,共发现违价事件5974件,非法收入132.3万元。其中重大案件非法收入占30%。
1988年,全区共查出重大违价案件82起,非法收入5 173万元,占全部非法收入的80%。为
了稳定物价,稳定人心,全区从重打击了重大违价犯罪活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罚款停业,
直至送司法部门处理。
1990年,全区通过明查暗访,查、帮、惩相结合等办法,使违价现象明显减少。全区查出
一般违价事件2744起,违纪金额15595万元,比1989年减少50%以上。
1984年至1990年,全区共查出违价案件26 735件,其中重大违纪案件 332起。共查出非法
收入2 160万元,罚没收入2 133万元。其中罚款93.4万元。
(二)群众物价监督
为了加强群众对物价的监督, 1986年初,各市县普遍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和分站。 到
1986年年末,全区共建起物价监督总站12个、分站50个。至1990年,总站人数60人,分站人数
192人,物价信息站39个,信息员2 297人。
职工物价监督站人员40%是兼职,60%属聘用。职工物价监督站,受各市县总工会和物价部
门双重领导,授权对本地物价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充分发挥专、兼职物价员的积极作用,在对专、兼职物价员培训和考试的基础上,经
物价部门审批,对手续完备、合乎条件的物价员颁发了物价员作价许可证。与此同时还建立了
专、兼职物价员人事档案。
1986年至1990年,全区职工群众物价监督站共出动检查人员9 766人(次),检查户数10 071
户(次),收缴非法收入140 615元,罚没款319 320元。共举办物价培训班11 期,培训学员6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