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非商品收费价格 全区非商品收费范围包括:经营性收费、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等共 181项。其中省以
上管的各类收费项目170项,地区管11项。
建国后,特别是从1957年至1980年的23年中,所有的非商品收费标准基本未有变动。1980
年后,有些收费标准有所提高,其中1985年旅费由1975年每人每宿3元涨至5元;病床费由1980
年的0.40元涨至1元。其他变动仍不大。
1988年至1990年,非商品收费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主要由于原材料、燃料等物价上涨因素,
以及以前收费标准过低。1988年,县镇小学学杂费每个学生每学期由1985年的3 元提高到 6元。
1990年,生活用电每度由0.09元提高到0.148元;客运标价由原人/公里0.028元提高到0.040元;
自来水由1980年的每吨0.15元提高到0.45元。从建国至1989年一直未变动的信邮数资,1990年
由每封信0.08元涨至0.20元。从居民的收入和物价总指数上涨情况看,非商品收费标准由于起
点较低,涨价后,国家又发给了补助,收费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
自1985年后,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以及乱罚款现象逐渐增多, 群众称之
“三乱”。在各级物价部门的积极整顿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非商品收费标准基本稳定。
非商品收费标准表
表11—24 (1950—1990年) 单位:元
全区服务项目价格指数表
表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