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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纪律检查

第八节 纪律检查




  一、组织机构

  建国后初期,各县委均未设立纪检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县委一名书记分管,查处案
件、执行纪律的具体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1950年 6月,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建立。纪
检委书记多由县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另配专职副书记1人,纪律检查员3至5 人。1956年,纪
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纪律监察委员会,监委书记仍由县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另配副书记 2人,
常委5人左右。同年 3月,中共绥化地方监察委员会成立,编制6人。监委书记由地委副书记兼
任,配专职副书记和专职委员。监察委员会在地委领导下,负责检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党章、
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等工作。1958年,中共绥化地方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绥化地区纪
律监察委员会。同年8月,随着地委的名称变更,又改为松花江地委监察委员会。1963年8月,
将地委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监察委员会驻松花江地委监察组,受省监委和地委的双
重领导,监察组编制为12人。1965年各县纪律监察委员会编制增至7至11人。

  1966年 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地、县委工作机构被砸烂,监察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67年 3月后,地区和各县先后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在政治部组织组内设纪律监察组,后又改
为纪律检查组,设组长1至2人,组员3至5人。

  1973年 7月,撤销地、县政治部,恢复地、县委工作部门,建立了地、县委纪律检查组,
隶属于组织部。1976年10月,地、县纪检组为地、县委工作机构,直接受地、县委领导。各县
纪检组一般设组长、副组长、纪检员等。1979年10月,中共绥化地委纪律检查组改为中共绥化
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为12人。同年各县委重新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县委副书记兼任
纪检委书记,另配副书记1至3人,工作人员 8至12人。1981年,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增至
25人,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案件审理室、案件检查室和信访科。各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有
秘书、检查、信访3个组。

  1983年 9月,各市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各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1984年1月,中共绥化
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绥化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至此,地、市县纪委由地、市县委工作
机构变为独立的工作系统,受地、市县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纪检委书记配同级党委副
书记一级的干部,副书记配同级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同时,地区纪委晋为副地级,市县纪委
晋为副处级,成为地、县市的五大领导班子之一。内设办公室、调查研究室、案件审理室、案
件检查室、信访接待室。1989年,信访接待室改为控告申诉室。1990年,地区纪委编制为26人,
内设机构没有变动。各县(市)纪委编制增加到20至30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常委7至
10人。内设办公室、调查研究室、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控告申诉室等工作机构。

   中国共产党绥化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历任领导人更迭表
表12—10 (1956年3月—1990年12月)



   各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人更迭表
表12—11 (1983—1990年)






  二、纪律教育

  纪律教育是地、市县纪检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教育内容主要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
心任务,结合违纪党员的错误倾向,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同组织部、宣传部一起,采取各种形
式,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教育。1951年,抗美援朝时期,针对有些党员干部怕苦、怕累、
不服从组织调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分配的教育。农业合作化时,针对农
村少数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资本主义倾向,退社、贪污、腐化、强迫命令和城市有些党员干部中
出现的侵占公款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政策、法令的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
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957至1966年,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巩固集体经济、
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教育,并结合整党整社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从而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提高了增
强党性,维护党纪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在整党整社中受到党纪教育的党员27 200余人,占农村
党员总数的 82%。他们觉悟提高后,积极揭发违法乱纪问题,共揭发出各种违纪案件1 609件,
占农村党员总数的4.9%。同时各级党组织还经常针对党员干部中的违纪苗头,及时进行个别教
育,提高纪律观念,防微杜渐,减少违纪问题的发生。

  粉碎“四人帮”后,经过揭批林彪“四人帮”破坏党的建设罪行,使党的组织生活逐渐得
到恢复和加强。全区有10 085个基层党支部(占支部总数的90%以上)利用“三会一课”制度,
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纪律教育。

  1979年,地、市县纪检部门,结合传达贯彻中纪委、省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开
展了党风党纪教育工作。全区有14.8万余名党员干部参加了学习,受教育面达95%。

  1980年 3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公布后,纪检部门协助各级党委,在全区
各级党组织中,开展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加强党的团结、加强民主集中制和组织纪律性
的教育。地委先后三次召开市县委,地直机关企事业党委书记会议,传达贯彻省委关于学习贯
彻《准则》的要求,并向全区印发了学习《准则》的辅导材料2万余册。同时还向全区通报了8
名党员领导干部学《准则》见行动的典型。各级党委都以《准则》为内容,分期分批训练党员,
全区参加集训的党员达14.51万多名,占党员总数的90.3%。1981年2月,地委组织1364名干部,
对全区学习贯彻《准则》进行了大检查,共检查了科级单位402 个,基层党支部4483个,进一
步推动了《准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1983年,在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时,选
择20件典型案例通报全区,还通过举办案情展览和放映电影的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直观形象
的纪律教育。此期间全区放映《警钟》电影776场,观众达647 400人。

  三、检查处理

  1950年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后到1956年,结合“三反”、“五反”、“一化三改”等
党的中心任务,进行纪律检查工作。据绥化、海伦、绥棱、庆安、望奎、肇东、肇州、肇源、
兰西、青冈、明水等县统计,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3 502件,处分党员3 625人。党员违纪的主
要问题:一是贪污盗窃,腐化堕落,受处分的党员有 1 626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44.9%;
二是违反阶级政策,歧视贫农,强迫命令,打骂群众,煽动退社,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受
处分的党员1 088人,占受处分党员的30%。

  1956年 3月,中共绥化地方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到1965年,地、县纪检部门,配合农业合作
化、肃反、反右、整党整社、人民公社化、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党的中心任务,开展纪律检查
工作。全区共立案检查党员违纪案件11 604件。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严肃谨慎,区
别对待的方针以及本着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查处了违纪党员11 609人。党员违纪的突出问
题:一是蜕化变质,腐化堕落,受处分的党员2165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18.7%;二是违反
政策,强迫命令,打骂群众,受处分的党员 2 114人,占18.2%;三是贪污盗窃,受处分的党
员1574人,占13.6%。

  1973年,恢复中共绥化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后至1979年,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
个中心,开展纪律检查工作,全区共立案检查党员违纪案件 6 071件。在案件处理上,坚持实
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检查案件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审理案件与宣传党的方针、
政策相结合,查处了违纪党 员6 071人。党员违纪的主要问题:一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受
处分的党员1 779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29.3%;二是腐化堕落,受处分的党员1 381人,占
22.8%;三是严重违反政策,受处分的党员911人,占15%。

  1977年2月至1979年4月,全区重点清查了“引嫩”工程中的经济问题。“引嫩”工程绥化
地区段,总投资2 342.5万元,被贪污、侵占、截留和大吃大喝挥霍浪费320.4万元,占总投资
的13.67%。其中贪污金额18.06万元,贪污粮食、粮票5万余斤。经清查共收缴赃款12.83万元。

  1980年到1982年,全区重点解决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干部特殊化、利用职权安插
私人等问题。地委就此先后做出了《关于严禁干部家属、亲友工作特殊化》、《关于严禁用公
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3个决定。各市县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具体规定。 与此同
时,对搞各种不正之风的党员干部进行了检查处理。全区共查出有各种问题的人 2 390名。贪
污、侵占、投机倒把违纪金额达1 162万元,经工作返回 51.7万元;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
喝84.8万元;清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达2197.4万元,应收缴758.4万元,已收回465万元;清出
违反政策招、转人员1 938人,已清退了1 808人;清出拖欠公款1 112.67万元,已收缴281.72
万元。

  同年 2月,地、市县委成立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历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紧
急通知》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区抽调工作人员 164名,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打击经济领
域犯罪活动。到年底,全区立案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 294件。1983年,重点解决“死角”、
“死面”和打击不力的问题。在充实各级“贯彻办”的同时,实行了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
定措施、定时间的“五定”责任制,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年还在全区开展了查帐目、查
现金、查物资的 “三查”活动,实行联合办公,使调查、起诉、判刑3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从而提高了办案质量,加快了结案进度。到本年末,全区立案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1 755件。
截至1987年 7月,全区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共立案查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4 874件(其
中万元以上的大要案152件),属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3 032件,盗窃、投机倒把1 196件,其
他646件,涉及5 887人。受刑事处分的707人(其中死刑1人,无期徒刑4人)。受党纪处分的698
人(其中开除党籍 173人),受政纪处分的1 247人(其中开除公职216人),收缴赃款11 176 710
元。

  1983年至1984年,比较集中地狠煞了不合理建房子、“卡脖子”和安插私人等三股歪风。
全区共清理出违纪建私房、卖房2 493人。侵吞侵占和非法获利120.37万元。已收缴75.30万元,
违纪建房单位195个,违纪金额达81万元。清理“卡脖子”案件98起,金额达15万元,涉及505
人,其中判刑15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的45人,追缴赃款、赃物折价共12万元。清理出违反
政策招、转人员2 166人,已清退1 488人。

  在此期间还配合有关部门,狠煞了滥摊派、滥涨价、滥发奖金等歪风。1984年,根据省委
统一部署在全区地、市县直属机关、乡镇和企事业单位中,陆续开展了整党工作。对在整党中
揭发出来的党员违纪案件,进行了查处。到1986年4月,全区共立案查处党员各种违纪案件1 042
件,处分违纪党员212人。

  1985年,在清理新的不正之风工作中,全区共清理出党政机关办企业1 04个,已停办68个,
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干部 239人,已退出202人,其余37人转入企业编制;清查出414个单位用公
款为26 619名干部、职工制发服装26 670套,花掉公款192.87万元,已收回144.20万元;查出
58个单位倒卖钢材、木材、电视机、化肥等物资.非法获利648.8 万元。已收缴444.6万元;查
出21名个人倒卖钢材、木材、汽车、化肥等物资,非法获利71.8万元,已收缴54.6万元。

  1986年,地委根据中办 5号文件精神,重点解决购买、更新、配备无编小汽车,用公款清
客送礼、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党政机关干部在工资和机关福利以外获取不正当收入和党政干
部及其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牟利等问题。1986年至1989年,全区共清理出无编小汽车和违
反规定购买小汽车767台,已封存202台,收缴罚没款 114万元;查出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
喝金额424.82万元;查出不合理奖金“小红包”43.03万元,收回41.71万元;清理出党政机关
办企业 24个,整顿、撤销公司212户;参与经商办企业干部305人,已有204人辞去公司或企业
职务, 101人辞去了机关职务或取销了原单位的生活待遇;查出违反规定用公款安装家庭电话
912台,已撤掉 620台;查出农村党员干部以地谋私问题1 806起,收回土地22 780亩,收缴租
金4.2830万元。

  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以后。地、市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密切配合经济建设中心任务,结合贯
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这期间全区共立案检查党员违纪案件
6 971件,审理处分了违纪党员6 969人。这期间党员违纪较多的问题:一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受处分党员1 968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28.4%;二是由于贪污盗窃,受处分党员1 260人,
占18%;三是腐化堕落,严重官僚主义,受处分的党员 750人,占10.8%;四是违反财经纪律,
受处分的党员685人,占6.2%。

  1955年到1990年底,全区共立案检查党员违纪案件28 148件,查处违纪党员28 274人。其
中开除党籍6 773人,留党察看6 042人,撤销党内职务1 895人,党内严重警告5 401人,党内
警告7 874人,党内劝告276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3人。

   全区历年处分党员统计表
表12—12


  注:1963年和1966至1972年无统计资料。

  四、甄别与复查

  1961年12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甄别受批判、受处分的干部、党员的指示》,在
全区开展甄别工作。按照查清事实,辨别是非,正确确定问题性质,做出恰如其分结论的要求,
地委和各县委先后成立了甄别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书记负责,抽调专人进行工作,到 1963年2
月结束。全区共甄别干部、党员21 701人(其中党员12 443人)。甄别结果是,原批判、处分正
确和基本正确的15 038人(占69.3%);原处分部分错了,改变部分结论的1 133人(占5.2%);
原处分错了或基本错了,给予纠正平反的 5 530人(占25.5%)。其中属于本地区范围内的,甄
别了9 396人(党员3 933人),其中原批判处分正确或基本正确的2 960人(占31.50%);部分错
了的1 025人(占10.9%);全部错了或基本错了的5 411人(占57.6%)。

  1979年,全区复查了反右派、反右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案件 1 424件。其中:反右
派342件,反右倾95件,社会主义教育运动344件,“文化大革命”350件,其他293件。复查结
果是,全部改正的663件(占47%);部分改正的238件(占17%);原结论不变的523件(占36%)。

  1980年至1981年,全区共复查案件 1072件。其中:建国前15件,“文化大革命”前525件,
“文化大革命”中354件,粉碎“四人帮”以后148件,审查与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有关
的案件30件。复查结果是,撤销原处分的276件(占25.7%);减轻处分的277件(占25.8%);维
持原结论的519件(占48.4%)。

  对党员干部控诉、申诉案件的复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分析问题,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的政策为准绳,全错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的原则。 1957年至
1964年,全区复查申诉案件1 875件。其中1957年至1958年复查206件。复查结果:维持原判的
167件,改变处分的23件,取消处分的16件。

  1973年至1979年,全区复查党员干部申诉案件2 485件。其中,1979年复查 1 424 件,原
处分不变的523件,占本年复查总数的 36.7%;改变处分的238件,占16.7%;取消处分的663
件,占46.6%。

  1980年至1990年,全区复查申诉案件1 907件。其中维持原处分不变的1 015件,占复查总
数的53.2%;改变原处分的407件,占21.3%;取消处分的485件,占25.4%。

  1979年11月,地、市县纪委均设立了来信来访接待室,受理党员干部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控
诉、申诉工作。全区1980年至1990年共受理来信来访57 808件(次),其中地区纪委受理的信访
案件19 063件(来信165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