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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四篇 政事

篇下序


  绥化地区境内,自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开始设绥化理事通判厅以来,旧时代的政权机构,
都是代表少数人利益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在全区历史上
第一次出现了由人民当家做主、为人民办事的县级政权机关一一民主联合政府 (县政府、民主
政府、政府委员会)和地区一级的专员公署。新政权的建立, 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使全区各族人民都有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参加政权的管理。1954年 3月,各县(旗)在普选
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到1984年各县共召开9 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
历届政府的领导人。1987年换届选举后,全区 237个乡镇,普遍设立了常设性的人大主席团。
1983年地区建立了人大办事机构。1989年 7月,省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设立地区人大工作委
员会的决定,定为地师级。

  1955年10月,全区各县开始组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政协
组织被迫解体,1987年后,重新组建了政协组织。1986年 6月,成立了绥化地区政协工作联络
处。1988年12月省委常委讨论决定,成立政协绥化地区工作委员会,定为地师级。政协组织建
立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了各界人士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