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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政府

第二节 民国政府




  一、县公署

  1912年 1月,中华民国建立时,省以下地方政权机构仍沿用清朝政权建制。民国2年(1913
年)1月,黑龙江省督都府遵照北京政府“为划一现行官厅组织,各道官改为观察使,各府、厅、
州一律改为县”的教令,将海伦府、绥化府、肇州直隶厅、安达厅、兰西、青冈等县衙,一律
改为县行政公署。民国3年(1914年)肇东设治局改为肇东县行政公署。民国6年(1917年)上集厂
设治局改为绥楞县行政公署。各县行政公署,设知县1人,承审1人。知县为全县最高行政长官。
下设一科、二科、承审所、财务局、警务局、实业局、教育局等。

  二、设治局

  民国元年(1912年)1月,肇东分防改为设治局。民国2年(1913年)上集厂分防经历改为佐治
局。民国4年(1915年)上集厂佐治局改为绥楞设治局。民国 5年(1916年)9月,望奎按省公署批
令暂行设局,置承审员、管狱员。民国12年(1923年)建立明水设治局。

  三、县政府

  民国18年(1929年) 2月,遵照黑龙江省长公署“各县行政公署、佐治局,依照新制一律改
为县政府,改县知事为县长”令,绥化、海伦、绥棱、余庆(今庆安)、望奎、肇东、肇州、郭
尔罗斯后旗、安达、兰西、青冈、明水等县(旗)行政公署、设治局、佐治局均改为县政府。县
政府内设公安局、实业局、财政局、教育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