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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政权

第三节 基层政权



  一、区、乡、村

  1945年解放初,全区(指现辖区)县以下基层行政区划基本是沿用伪满行政区划接收管理的。
到1946年初各县建立县政府后,对基层行政区进行了重新划分,按照自然数列命名行政区。12
个县共设立132个区政府,2 082个村政府。1948年,遵照省政府指示,将原以自然数列为区政
府名称,改为以地名为区政府名称。

  1956年,在并村建乡时,各县撤销了区政府,设立乡政府,共建立 377个乡镇政府。1958
年6、7月间,各县对乡镇行政机构进行调整,又合并了一部分乡,全区377个乡镇合并为171个,
行政村一律改为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公社、管理区、大队

  1958年9月,实行人民公社化,各县将乡镇一律改为人民公社。全区共组建了206个人民公
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均改管理区。1961年管理区又改为生产大队,屯为生产队。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基层组织,既是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又是农村中的基层经济组
织。公社、大队、小队三级均成立管理委员会,既承担基层政权职能,又要担任管理农村工、
农、副业生产的职能。

  1962年春,在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指导下,各县对人民公社进行
了调整,全区将206个人民公社划分为252个。“文化大革命”后,1967年各公社均成立革命委
员会。到1975年,全区有公社234个,生产大队2 631个,生产队15 825个。1978年秋,撤销公
社革命委员会,改为公社管理委员会。1984年初全区有人民公社227个,生产大队2 592个,生
产队15 459个。

  三、乡(镇)、村

  1984年 4月至1985年初,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各县相继撤销人民公社,改建乡镇人民政府。
全区共建立 237个乡镇政府,2 554个村民委员会,16 371个村民小组。 城镇下设办事处,下
属街道、居民委。

  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政府秘书和民政、工交、建设、土地、科技、计划统计、
人事、财政、农林、文卫、计划生育、工勤等助理。

  城镇人民政府置正、副镇长,下设政府、工交、财贸、农林、科教、文卫等若干办公室。

  1990年底,全区有乡人民政府 158个,其中民族乡5个;镇人民政府74个,其中民族镇2个;
村民委员会2 533个;村民小组15 38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