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看守预审
第四节 看守预审
一、看 守
绥化地区设看守所(监狱)最早的是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绥化设理事通判厅,同时设看
守所;最晚的是民国11年(1923年)12月,明水设看守所。
清、民时期,看押的主要对象是匪盗、杀人犯。日伪时期,看押的主要对象是抗日志士及
有反满抗日言论的“政治犯”、“思想犯、经济犯”及无辜群众等。劫监越狱事件时有发生。
“八·一五”东北光复后,全区各县均设看守所,多是监押不法土豪劣绅、日伪残余、特
务等一些政治罪犯。镇反、肃反时期,多是监押反革命分子、政嫌等;“文化大革命”后至今,
多是监押刑事和经济犯罪分子。
清朝、民国、伪满时期的看守所,面积狭小,一平方米挤坐四五个犯人,且阴暗潮湿、污
秽不堪,传染病经常发生,狱吏险恶,敲骨吸髓,犯人入狱不待法官判刑,有的人就奄奄一息,
有的死在狱中。
东北光复后,全区各县人民政府将看守所进行彻底改造,重新修建的牢房,采光好,防潮
湿,有安全措施,有洗澡间、图书室、食堂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县看守所的狱政管理和生活管理不断改善,在押犯人按定量供
给粮油,合理调剂。每逢节假日改善生活。对少数民族和患病的人犯,给予必要的生活照顾。
夏季供应瓜果,监狱被褥定期消毒,杜绝了传染病的发生。冬季统一供热取暖。制定了提审押
解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放风放茅制度、人犯取保候审制度、人犯出所制度及看守人员共同守
则等。根据犯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法制、道德、形势、前途和劳动教育,促进他们认罪服法,
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二、预 审
建国初,全区各县的预审工作主要是配合政治运动,以肃清敌伪残余和镇压反革命为重点,
贯彻《惩治反革命条例》,对人犯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
策。庆安县伪警务科特务,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向预审部门检举出日伪特务王永庆、刘维环、
高子元等一些人潜逃的下落,为庆安县彻底肃清敌伪残余提供了线索,他本人得到了从宽处理。
1956年后,全区预审工作重点转向刑事和经济犯罪。
“文化大革命”军管期间,一度把预审检察院、法院刑庭业务归并为审判组,审判组既审
又判,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各县公安局的预审科,由原来的2至3人增到7至12 人。1979
年,全区平反了冤、假、错案1 861件(起)。
1983年,全区开展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预审工作贯彻了“依法从重从快,
一网打尽”的方针。绥化市公安局从1983年8月18日至9月25日,共捕获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505
人,破获各种犯罪团伙26个(53人)。预审科对这些案件昼夜预审,及时对案犯分别给予惩处。
1985年以来,全区各县预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预审办案与侦察部门密切配合,协
同作战,相互监督制约,提高了办案质量,加快了办案进度。肇源县公安局预审科连续三年被
县评为先进单位。肇东市公安局预审科,1986年和1990年被评为市、地、省先进单位,1987年
荣立集体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