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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户政管理

第五节 户政管理




  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萌芽于春秋及战国时期,掌管户籍的官吏称为“司民”。当时户籍
上只记城乡、男女,每年统计一次出生及死亡人数。到秦朝时,又增加了户口迁移手续。到汉
朝户籍管理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古代户籍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管人数,要兵、出劳役、
缴纳赋税等。

  一、清朝、民国时的户籍管理

  今绥化地区内,原为森林草原地带,多系游牧民族,来去不定,无人管理。自清朝末年,
绥化地区各县相继建制,但对户籍不十分重视,记载户籍史料甚少。后绥化、海伦、庆安、兰
西等县垦民激增至10万以上,户籍管理略有加强,清查户口,挂门牌,定期统计户数、人口、
男女、年龄、职业、民族等,定期上报,便于上级官府了解分析民情,制定户籍管理措施,作
为征粮、收税、要兵、出劳役等依据。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绥化辖区有101 293户,有
800 950(男44 8041,女352 909)口人。民国18年(1929年),全区有 292 578户,有1 972 827
口人(男1 076 578口,女896 249口)。

  二、伪满时期的户籍管理

  伪满的户籍管理,是日伪政权镇压和统治中国人民的手段。通过户籍管理,作为出国兵、
要劳工、出勤劳奉仕、收税捐及非常时期征用人员等依据。

  伪康德3年(1936年),今绥化辖区有236 251户,有1 756 260口人。伪康德12年(1945年),
辖区有446 260户,有1 927 056口人。

  伪满统治14年,普查人口4次。1939年(康德6年),全国普查登记户口:凡在24小时内登记
上户口者,视为良民(16岁以上为成年人,发给国民手册——居民身份证,也称“良民证”);
24小时内未登记上者,被视为“歹人”,对其审察、监视。

  三、解放后的户籍管理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今绥化辖区12县相继成立了公安局,即开始抓户籍工作。

  1948年4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公字第2号令及4月18日东北公安总处的东行字第6号令
规定:县城及2万人口以上的集镇,一律实行居民身份证。同年5月,东北公安总处又发出关于
户籍工作的指示。此后,全地区对城镇户口进行了全面清理,发放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
由省公安处统一印制。凡年满16岁(不分男女)一律发给红皮居民身份证。对不良分子一律发给
白皮居民身份证。外出人员,必须到公安机关开证明信(也叫路条)。

  在此期间,东北公安总处制定了《关于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共24条)、《户口违警暂行罚
款》(共16条)和《关于户口变动管理实施办法》,并附户口变动登记表册13种:有人口出生报
告书、死亡报告书、埋葬许可证、迁出报告书、迁入登记簿等。

  1951年,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城镇户口由派出所管理,农村
户口由乡政府秘书管理,各县公安局的治安股(科),负责全县户籍管理的指导和全县人口统计
上报工作。

  1953年,为迎接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做好准备工作,绥化地区各县都进行了户口复查整顿。

  1956年,绥化地区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召开的全省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向全区各县部署
了户口复查工作。各县公安局逐人逐户地进行了一次户口复查。

  1958年,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指出:户口工作的任务,是依法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

  1964年,全国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绥化地区12县公安局,在各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
人口普查,复查了户口,进一步健全了户籍管理制度。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1980)48号、国务院2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80号文件精神,绥
化地区12县在城镇开展了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并更换了新的户口本。

  1983年 8月,全国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绥化地区12市、县公安机关,实行
了人口分类管理。要求每个户籍民警对管区人口情况了如指掌。全地区各市、县公安局均内设
了户政科,派驻所设专职户籍员,专门管理户籍工作。直到1990年,全区户政工作无大变动。
1949年,绥化辖区有506 448户,有2 652 103口人;1965年,全地区有770 949户,有4 233 327
口人;1980年,全地区有 1 117 597户,有5 829 106口人;1990年,全地区有1 491 012户,
有5 965 142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