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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

第二节 人民检察




  1950年 9月和11月,分别建立了松江人民检察署和黑龙江人民检察署。此后,全省各地相
继建立了各级人民检察署。其职权: 1、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 2、对反革命及其他刑
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3、对各级审判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裁判提出抗诉;4、检察监所及
犯人劳动改造机构违法措施;5、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机关不起诉处分的申请复议案件;6、
代表国家公益参予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

  一、地区人民检察院

  1956年 4月20日,经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共绥化地委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绥化
分院,定编14人,内设3个科(室)。1957年 4月,增至24人。1958年7月,分院随地委、专署迁
驻哈尔滨市,改称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松花江分院。1964年 8月省检察院增设第三处,分院增
设三科。1965年 7月,恢复了绥化地委、专署后,也恢复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绥化分院。同
年8月,分院随地委、专署迁驻绥化县,定编24人,院内设4个科(室)。

  “文化大革命”期间,绥化地区检察分院被“造反派”砸烂夺权。检察工作从1967年至1978
年中断10年之久,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

  1978年 3月,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中规定,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同
年6月,开始筹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绥化分院。8月,经绥化地委批准,恢复黑龙江省人民检
察院绥化分院。定编17人,院内设批捕、起诉、信访、秘书等 4个科。1979年,省编委下达检
察院临时编制,分院定编45人。1980年初,编制增到49人,内设 8个科(室)。1985年,定编67
人。1988年10月,绥化分院内设机构增设干部培训工作站,定编81人。1989年 6月,经绥化地
委批准,绥化分院增设行政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1990年4 月,分院政治处升为副处级
单位。同年6月,分院的经济科改称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科级),隶属分院。局长由1名副检察
长兼任。1990年末,绥化检察分院有81人,内设12个科(局、处、室、站):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法纪检察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政治处、
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干部管理培训站。

  1990年,全地区地、市县共有13个检察院,609人。

   绥化分院历届正副检察长更迭表
表15—12



  二、市县人民检察院

  从1950年至1955年,全区12县相继建立了人民检察署。绥化、海伦、安达、肇东、肇州、
肇源、望奎、绥棱、明水等9县于1950年建立。庆安、兰西2县于1951年建立。青冈县1955年建
立。当时各县均与公安局合署办公。 设检察长、检察员、书记员。各县配编不一,最多9人,
最少4人。1954、1955两年,12县人民检察署先后改称人民检察院,从公安局分出,独立办公。
1958年10月前后,各县公、检、法三机关合并称政法公安部(有的叫政法部),内设检察科,设
正副科长、检察员、助检员。 1959年7月后,各县公、检、法三机关相继分开,恢复人民检察
院,内设批捕、起诉、社政、秘书等4个组(科)。

  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造反派”砸烂公、检、法,各县检察院工作中断。1978年
7至10月,各县先后恢复检察院机构,内设批捕、起诉、经济、法纪、控申、秘书等6个科。各
县配编不一,肇源最多,38人;青冈最少,8人。1982年后,绥化、安达、肇东、海伦等4县变
市,4县的检察院也随之变市人民检察院。1985年,全区12市、县人民检察院,编制475人,实
有472人。

  1990年,全区12市县皆设立了人民检察院,各院内设机构大同小异,总人数为561人。

   市县人民检察机构情况表
表15—13 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