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检察业务
第三节 检察业务
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刑事检察(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经济检察、法纪检察、
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一、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人
民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保证刑事法律的
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自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建立至1990年,刑事检察经历了3个阶段:1950年至1954 年,审查
批捕、审查起诉是由联合办公室或公安机关具体办理,或以检察院名义办理,报请党委批准,
经检察院办理手续后,交公安机关执行;1955年至1966年,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
的规定,公安机关捕人必须报检察机关审查,由检察机关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党委批准
后执行;1978后,检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审查决定批捕、起诉的案件,不再报请党委批准。
(一)审查批捕
审查批捕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审查,依据人犯的犯罪事实和法律,批
准逮捕或不逮捕;或因材料不足,证据不确凿,退回公安机关再侦查补充材料。凡未经人民检
察院批准,公安机关逮捕的不算逮捕,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50年代初,全区检察机关重点打击反革命分子。各检察院抽调一部分人参加镇反委员会和
联合办公室。需要审查批捕的罪犯,由联合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请党委批准,检察机关
办理法律手续。此期,全区各检察机关重点审查批捕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
反动会道门头子,维护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生人民政权。1958年后,各检察院加强了调查研
究,依靠群众,依靠党的领导,办案专人负责,搞好案件复查,纠正了“大跃进”中批捕未履
行手续的做法,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狠、准、稳、细”地开展检察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开始后,全区各检察机关被砸烂,审查批捕工作中断。1979年 3月后,
全区各检察院相继恢复工作,从重从快地审查批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集众殴斗等严重
破坏社会治安等五类现行犯罪分子。1979年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 637件,其中,
批捕451件(505人)。 1979年至 1982年,在整顿社会治安运动中,全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
请批捕案件4 694件,经审查批准逮捕的有3 994件。1983年春夏之际,刑事犯罪活动增多,根
据省、地委的部署,全区检察院认真地贯彻执行了“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稳、准、
狠”的原则,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斗争)。全区检察院共审查批
捕犯罪分子3 139人。
1983年至1990年,全区检察院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和改革
开放的新形势,开展检察工作。 1987年至1990年,全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
5626件,其中,批捕4976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秩序,为改革开放创造了良
好的社会环境。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检察院对公安局移送来的起诉案件再次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对已构成犯罪,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
免予起诉;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则不起诉或退回公安局处理。通过审查起诉,使犯罪分子受到
法律制裁,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既打击了坏人,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有 5个方面的工作:①审查案件材料;②询问被告人;③复核主要证据;④区别
有罪与无罪;⑤进一步深挖犯罪。
全区各县检察机关建立初,由于人力所限,审查起诉工作没有全部承担下来,有部分案件
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1955年 5月,中共中央发出《加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
的指示,12月 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全面担负起审查起诉工作的通知》。从
此全区各检察机关充实和加强了审查起诉队伍。到1956年初,已全部担负起审查起诉工作。在
1958年“大跃进”中,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超过1957年的 4倍,由于小按审查起诉工作
程序,失去制约,审查案件质量下降,冤、错案比例上升。60年代,全区两级人民检察院恢复
了审查起诉办案程序,并复查了1958年“大跃进”中所办的案件,纠正了冤、错案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各检察院被“造反派”砸烂,审查起诉工作中断。
1979年,全区检察院恢复工作,开始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试点工作。此后,
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了审查起诉工作质量,制定了由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
长决定、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区检
察院认真地贯彻执行了依法办案“从重从快”的方针,开展了“严打”斗争。全区检察院共受
理公安局移送起诉的人犯3 462人,经审查,起诉3 229人。1984年“严打”斗争进入第二战役,
全区检察院继续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共受理公安局移送起诉人犯 2 517人,
经审查,起诉2 237人。1985年,全区“严打”斗争进入第三个战役.加强了对杀人犯、抢劫犯、
强奸犯、爆炸犯、纵火犯、惯犯、累犯、教唆犯以及犯罪团伙首犯的审查起诉工作。全区检察
院共受理1 275名人犯,经审查,起诉1 141人,免诉82人,不诉8人。
1990年,全区公、检、法三机关开展了社会综合治理。检察院共受理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1942起,经审查,起诉1492件(2116人)。
(三)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
律义务。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判时,检察院派出检察员,以国
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协助和监督审判人员进一步查清案情,依法对被告人做出正确的判决,
防止错判、漏判。
50年代,由于起诉程序不完备、人员少等原因,全区各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基本没
有开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恢复检察工作后,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在
全区全面开展。
1979年 3月,兰西县检察院在全区第一个开展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此后,其他各县检察院
也相继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年全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50多次。到1990年,全区检察院出庭支
持公诉1 054次。
从1988年至1990年,开展了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3年中,全区共评选出 73名优秀公
诉人。出庭公诉基本做到以下几点:①宣读起诉书;②参预法庭调查;③发表公诉词;④参预
法庭辩论;⑤对法庭活动进行监督。
(四)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监督侦查机
关在侦查、预审、执行逮捕等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的规定;发现和纠正错捕、漏捕以及刑讯
逼供、诱供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此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防错。1990年,经检察发
现错捕3人。②将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90年,经检察,全区有145件退回公安机关补
充侦查。③公安机关撤回批捕。1990年,全区公安机关撤回案件14起。④拘留人犯超过时限。
1990年,被捕人中,有222人超过时限。⑤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 1990年,全区检察机
关复议复核公安机关提请的案件 14起。 ⑥追捕漏掉人犯。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
追捕公安机关漏掉的犯罪分子2 377人。
(五)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时限、法庭组成、审判程序、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及
所做的判决和裁定等方面实行监督,防止错、漏案件发生。此项工作主要是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①提起抗诉;②抗诉程序;③再抗诉;④抗诉书;⑤抗诉制度。
二、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同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保障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50年代, 全区检察院的经济检察未设专门机构,由刑事检察部门代行其责。 重点是围绕
“三反”、“五反”开展检察工作。1962年,中共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后,全区加强了对贪污、
盗窃、投机倒把等经济案件的检察。1963年至1965年,全区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件 108件,经
审查,依法向法院起诉了86件。
1979年 3月,绥化地区检察分院设经济检察科。此后,全区各县检察院也相继设了经济检
察科。1980年12月,全区各检察院学习了省经济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学习省院制定的经济案件
立案标准和办理经济案件程序。1979年至1981年,全区共办理经济案件170 件,为国家挽回经
济损失21万元。
1982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相继发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
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后,绥化全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通过
宣传,全区有 21人主动向检察院坦白交待了经济犯罪行为,交出赃款9.3万元。1982年,全区
检察院共办理经济案件17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15万元。1984年,全区经济检察工作,推
广了兰西检察院按系统清理经济犯罪的经验。全区共查处经济案件 25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
失 2.3万元。1985年,省院与省农业银行在肇州召开了经济检察工作现场会,推广了肇州检察
院在农行进行系统清理的经验,确定了各部门、各行业联合作战的方针。1986年,全区共打击
经济犯罪分子76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万元。
1990年,为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经绥化地委同意,将原地区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改称反贪污
贿赂工作局。当年受理经济案件19起(大要案10起),处理19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万元。
三、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检察,依法追究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
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自检察机关建立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区各检察部门未设专门法纪检察机构,只能按照
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进行法纪检察。
1978年后,全区检察院相继恢复,各院先后设了专门法纪检察机构,开展法纪检察工作。
1980年,检察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
宅、打击报复、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伪证陷害、侵犯公民自由、
泄漏国家机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私自开拆邮件等案件14件。1983年至1984年,
全区共办理法纪案件35件。1990年,全区法纪检察机构13个,干警41人,办案95件。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监管场所 (监狱、劳改机关、劳教机
关、看守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打击“两劳”人员 (劳改犯、劳教人员)再犯
罪活动,受理“两劳”人员及其家属申诉控告案件。
自全区各检察机关成立以来,就将监所检察列为检察工作任务之一。“文化大革命”期间,
此项工作中断。1978年,全区各检察院相继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又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 1979年至 1985年,全区共办理此类案件
304件,维护了监管场所的正常法律秩序。
1980年至1990年,绥化、安达、肇东3市监所检察:1980年立案18件(20人),起诉15件(17
人),免诉 3件(3人)。1985年,立案25件(25人),起诉24件(24人),免诉1件(1人)。1988年,
立案29件(43人),起诉28件(42人),免诉1件(1人)。1990年,立案27 件(37人),起诉26件(33
人),免诉1件(4人)。
五、控告申诉检察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权:①代表人民检察机关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②处理刑事方
面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问题;③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④通过处理来信、来访和
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⑤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⑥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
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⑦打击犯罪,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发挥法律
监督作用。
50年代初,刚建立人民检察机关时,控告申诉检察这项工作叫人民来信来访。1951年6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发布后,全区各人民检察署
配合“三反”、“五反”运动,做了一些信访工作。 1954年8月,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并,黑
龙江省人民检察署成立。省署在办公室内设置了公民控诉科。各分署、市署、县(区)署有的配
备专职人员,有的设兼职人员处理来信来访,处理了部分资本家在公私合营、加工订货、代购
代销中违法行为以及奸商破坏统购统销、破坏税收等违法犯罪案件。1957年下半年至1961年,
由于“左”的思想干扰,削弱了来信来访工作。1962年,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后,加强
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省检察院设立了自办案件处,多数分院、市院设立了自办案件科,县、
区人民检察院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来信来访。
1978年,全区各检察院设立了信访科(室)。1979年至1981年,全区各检察院遵照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处理。1981年11月,根据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信访会
议精神,将检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受理涉及刑律的控告申诉
案件。1982年至1985年,全区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
动的斗争中,根据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了经济和刑事犯罪线索,与
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案件。 1990年,全区检察院受理各类案件4 992件(7 127人),处理4 181件
(5 781人)。
1980年至1990年,全区控告申诉检察:1980年立案 87件(90人),起诉10件(10人),免诉1
件(2人);1985年立案102件(105人),起诉17件(17人),免诉 1件(1人);1988年立案93件,起
诉26件,免诉67件;1990年立案63件(71人),起诉11件(18人),免诉47件(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