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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审判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解放前审判机构




  清末,今绥化地区设 8个地方厅,县官署兼理司法。光绪十一年(1885年),绥化设理事通
判厅。光绪三十年 (1904年)升厅为府。宣统三年(1911年),设绥化初级审判厅。 光绪三十年
(1904年),设海伦直隶厅(辖青冈、拜泉),光绪三十四年升厅为府。光绪三十年(1904年),兰
西设县署。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安达、肇州直隶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设肇州直隶
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肇东直隶厅。

  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民国诞生。民国元年(1912年),中央政府设司法部,
省设高等审判厅。民国初,绥化辖区相继建立了绥棱、望奎、明水、庆安等 4个县署,承办审
判、刑狱之事。其他8县,基本沿用清制司法。

  今绥化地区各县建立司法机构名称不一:绥化、海伦、青冈设审检所,绥棱、肇源设审判
处,肇州设司法科,望奎设司法公署,明水设司法股,肇东基本沿用清末机构旧称。一般内设
承审员、司狱员等。民国18年(1929年)4月,国家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六法全书》(宪
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法院组织法),省设高等法院,绥化地区的府设地方法院,
县设区法院。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伪政权为维护其反动统治,设各级审判机关,实行“四级三
审”制。“四级”:国家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中心大县设地方法院,一般县设区法院。
“三审”:区法院一审,地方法院二审,省高等法院三审(即终审)。伪满初期,绥化辖区审判
机构成立时间、内设机构、官员设置、人员配编等,各县均不统一。机构称:司法县公署、司
法庭、司法股;官置称:承审员、书记员、检验员、登记主任、雇员、佣员等。伪康德9年(1942
年),今绥化辖区审判机构基本统一,有 2个区法院,8个司法县公署。海伦地方法院(辖绥棱)
于伪大同元年(1932年)成立;青冈兰西合成区法院于伪康德2年(1935年)成立(1942年两县分设);
绥化地方法院、郭尔罗斯后旗区法院于伪康德3年(1936年)成立;望奎区法院于伪康德4年(1937
年)成立;肇东区法院(辖安达)、肇州区法院于伪康德5年(1938年)成立;明水区法院于伪康德
7年(1940年)成立;庆安区法院于伪康德9年(1942年)成立。

  伪康德9年(1942年),绥化辖区1个地方法院、10个区法院。地方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
庭、检察处、书记室等。置院长、次长(日本人担任)、审判官、首席书记官、会计主任、执行
官、书记官等。区法院内设庶务、刑事、民事、会计、登记等 5课,置审判官、检察官、书记
官、庭吏、送达吏、雇员、佣员等。

  旧社会这些司法审判机构(特别是伪满的),均是镇压人民,为其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伪康德4年9年省公布今绥化辖区各县法院名称及归属情况表
表15—14


  注:海伦辖绥棱,肇东辖安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