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判监督
第四节 审判监督
绥化地区各县人民法院成立后,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
纠”的方针。加强了审判监督工作,发现偏差,立即纠正。
1954年国家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对审判程序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法重新审理,予以纠正。
195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复查处理案件作了规定:对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不服的,可向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对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
决不服的,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一、纠正“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篡党夺权,把大批干部及工农群众打成走
资派、反革命、牛鬼蛇神、黑帮分子等,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
区法院遵照党中央关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全区法院共复查反革命案件972件,
平反、纠正了891件。
1987年 7月,省高级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
错不平”的原则。此后,全区法院开展了复查工作。1987年10月,省高级法院召开了全省中级
法院院长会议, 对纠正冤、假、错案加深了认识。到 1987年末,绥化全区法院复查各类案件
3 754件,占“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案件的 41.2%。其中复查反革命案件535件,平反了335
件。复查普通刑事案件2483件,平反、纠正了冤、假、错案168件。到1980年8月,全区在“文
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全部复查完毕。
二、纠正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中的冤、假、错案
1979年以来,全区法院根据中共中央(1979) 6号文件精神,对原国民党军、政、警、宪、
特中的起义、投诚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1984年 6月,省高级人民
法院召开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座谈会,会议决定,各法院抽专人,拨专款,统一
组织外调查证核实。到1984年末,全区复查案件224件,纠正冤、假、错案85件。
三、纠正知识分子、台湾家属、侨眷及宗教界上层人士中的冤、假、错案
1984年至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及省委落实政策的精神,全区各市、县法院,对知识分子、
台属、侨眷及宗教界上层人士中判处的206件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纠正、平反了113件。
其中,知识分子107件,台属2件,侨眷1件,宗教人士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