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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行政机构



  一、解放前机构

  清朝末年,今绥化地区建制较早的肇州、肇源、绥化等府、厅,内设司法机构。

  中华民国初,今绥化地区各县沿袭了清朝末年的机构和制度。在县警察事务所内设司法股。
中华民国18年(1929年),各县警察事务所改称公安局,内设司法股(望奎叫司法署)。

  伪康德3年(1936年)3月,今绥化辖区各县警务局,内设司法股。

  二、解放后机构

  (一)地区司法行政机构

  建国后,政务院设立司法部,省以下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代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建立省、市、地、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
示报告。绥化地委根据黑政发〔1980〕201号文件要求,于1980年 11月组建绥化地区司法局,
定编10人。

  1981年 1月至1982年,绥化地区司法局编制12人,实有13人。绥化地区编委批准绥化地区
司法局内设办公室、干部和公证律师等3个科(室)。

  1982年至1983年,黑龙江省司法厅、省编委给绥化地区司法局增编 2人,充实律师管理工
作。1984年末,省编委给绥化地区司法局定编28人,当时实有29人。同年11月26日,省委政法
委、组织部、省编委、人事局、财政厅联合以黑政发〔1984〕48号文件,下达1985年司法行政
编制。绥化地区司法局编制34人,到本年年底实有37人。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调解科、法
宣科、劳改科、劳教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函授站等8个科(室)。同年7月,撤销公证律师管理
科,分别成立公证管理科、律师管理科。1988年增编到43人。同年,撤销劳改科,成立政策研
究室和地区律师事务所。1990年地区司法局有干部、职工45人。内设机构未变。

  (二)市县司法行政机构

  1946年至 1948年,全区 12个县相继成立了司法科。当时主要任务是民事调解和法制宣传
1948年至1949年,全区12县先后成立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代管,撤销了司法科。
1980年10月至1981年3月,全区12县相继成立了司法科,编制 4至6人。1984年至1985年,全区
12市县司法科改称司法局。内设人秘(人事、秘书)、政工、宣传、人民调解等 4个组,下设公
证处及律师事务所。1985年,各组改为股。1988年,安达、兰西县司法局内设股改科。1990年
末,全区12市县司法局共有273人。

  (三)乡镇级司法行政机构

  1984年11月,庆安县大罗镇在全省第一个建立起镇级司法办公室。1985年 6月,省司法厅
在庆安县召开了全省地、市、县司法局长参加的组建乡、镇司法办公室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
会上推广了庆安县大罗镇的做法。先后有哈尔滨市、伊春市、宾县、阿城、铁力、带岭、呼兰
等省内外司法行政部门人员到庆安参观学习。1989年,全区普遍建起乡、镇级司法办公室,计
251个,有工作人员63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