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后,绥化地区各县人民法院、
区(镇)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业务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
组织被取消。1973年,人民调解组织重新组建并恢复工作。1980年,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划归
司法行政部门。1990年末,全地区组建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9600多个,有专兼职调解人员
4.3万名。全区形成了地区及各市县有司法局,乡、镇有司法助理员,村有调解委员会,屯有
调解员的五级人民调解网。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全党动手,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全地
区各级调解组织和乡、镇法律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
把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到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方面。1981年末至1990年末,全区各级人民调解
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8万多件,预防纠纷发生 6.7万多件,防止了因民间纠纷可能引起
的凶杀、械斗、自杀事件600多起。1986年以来,绥化地区人民调解工作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第
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