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律师业务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公元前510年或909年)。中国在长期封建社会里没有建立律师制度,直
到清宣统二年(1910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才初次提到律师。民国政府的立法中确立
了律师辩护制度。那时打官司告状,需花重金聘请律师写呈子,出庭辩护。
建国后,建立了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根据1954年国家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
定,1956年5月起,绥化地区各县人民法院内设律师顾问处,配编律师不一,最少的是明水1人,
最多的是青冈3人。1957年反右斗争时,有的律师被打成右派,各县律师顾问处名存实亡。
1976年至1979年,全区各县先后恢复了律师业务,负责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担当刑
事案件辩护人,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等。
1980年 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
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
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980年后,全区各县律师业务交归司法科(局)管理。各县法律顾问处陆续改称律师事务所。
1981年,全区有律师25人,到1990年末,全区有13个律师事务所,64名职业律师。
1987年,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全区有55名律师获得了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
二级律师2人,三级律师22人,四级律师31人。
1990年末,全区司法行政部门为工矿企业、机关、乡镇等培养法律人才 2 000余名,全区
形成了法律服务网。
1981年至1990年的1 0年中,全区律师共办理案件5 600多件。律师在办案中,一方面对刑
事被告人及家属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让其认罪服法;另一方面依法为被告人辩护,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1981年至1990年末,全区律师每年为140多家工矿企业担当常年法律顾问。近3年来,全区
12市、县政府和政府领导人都聘用律师担当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为政府领导人宏观决策提供法
律依据,帮助审查地方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代理法律事务,调处重大纠纷。
1988年6月,全省律师顾问工作现场会在绥化市召开。会上,绥化地区有4个律师事务所介
绍了担当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1989年,绥化市律师事务所在全区首先实行了自收自支的改革。两年来,效果良好,调动
了全所人员的积极性。
10年来,全区 13个律师事务所共代理民事案件8000多件,接待来访9万多人次,解答法律
咨询4.5万多人次,代写法律文书5万多份。
全区律师工作情况表
表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