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证业务 1956年,国家司法部1040号文件指示开展公证业务。黑龙江省制定了《进一步开展公证工
作方案》。
1957年 3月,绥化地区的肇东、海伦、安达、绥化等县,首先在本县法院内设公证员,具
体负责公证业务。此后,其他县也相继开展了公证业务。
1958年,全区各县法院撤销公证员,公证业务停办。
1981年至1982年,根据国务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处的设置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绥化地
区12个县先后建立公证处。初建时,每县只设1名公证员。全区年办公证业务20余件。
1990年末,全区12市、县公证处人员比初建时增加4倍,全区年办公证业务由1982年的150
余件增加到2300 多件。特别是近三年来,配合改革开放,扩大了公证业务范围,开办了种植
业招标投标、抵押贷款、联管、承营、承包等新型经济合同公证业务,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
商品经济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服务。近10年来,全区公证工作“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共承办各项公证事项227 200多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5万多件,涉外公证事项550多件,多
年来没有出现假证、错证。
1989年春,全省公证工作评比中绥化地区获第一名。同年 5月,全省在绥棱县召开了公证
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树立绥棱县公证处为全省公证工作先进典型。
全区公证工作情况表
表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