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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放后的兵役制度

第二节 解放后的兵役制度




  一、志愿兵役制

  1945年“八·一五”东北解放初,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人民政府采取广泛宣传“参军光
荣,保家卫国”,自愿报名,党组织审查批准的征兵办法。凡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家庭支持、
出身好(贫下中农)的青壮年,均可参军。年龄、文化没有严格限制,服役期限根据需要,供给
制,官兵之间民主平等。

  由于广大贫苦民众翻身得解放,当家做主,分得了房屋、土地、财物等胜利果实,报名参
军的人十分踊跃。各地都大量出现了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参军的动人事迹。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3条
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光荣任务。”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施后,绥化地区所辖各县普遍实行义务兵
役制。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年满 18周岁到22周岁(根据军队的实际需要,也征招少部分18周
岁以下的小兵)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的青年服兵役。服役期,根据兵役法规定:陆军3年,空
军4年,海军5年。1965年改为陆军 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70年又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
海军4年。1987年又恢复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同时又规定一部分专业技术骨干改为志
愿兵,服役期15年到20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次全_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同年10 月1日
施行。根据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
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与志愿兵,应征时,年满18周岁到22周岁;平时,18岁到35岁;服现役期满的军人,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役。 超期服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的,由本人申请,
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改志愿兵后,至少要服役 8年,最多12年,年龄不超
过35周岁。

  根据国家统一要求,绥化地区每年征兵时间多在年底或年初进行。1981年后,全国统一在
10月和11月之间进行。征兵过程,大体可分“准备、宣传、教育、体检、政审和定兵”5 个阶
段。绥化地区历年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1982年2月1日,沈阳军区发布了《认真搞好退伍军人预备役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后,绥
化地区12个县开始对1980年以前35周岁以下的退伍军人进行了普查工作。登记时,分一类普通
兵、二类普通兵和一类专业技术兵、二类专业技术兵。28周岁以下为一类预备役,29周岁到35
周岁为二类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