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第十七篇 民政
第一章 机构
1945年至1946年,全区各县民主政权相继诞生后,均设置了民政科,负责优抚救济等项工
作。
1956年,成立黑龙江省绥化专员公署,设第一办公室,负责全区的民政工作。
1958年7月,绥化专员公署改名为松花江专员公署,设民政局,编制5人。
1962年 5月,松花江专员公署将民政局、人事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合并,改称第一办
公室,编制14人。同年11月,恢复民政局,编制8人。
1965年7月,松花江专员公署改为绥化专员公署,仍设民政局,编制14人。
1967年 3月,成立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在群众工作委员会内设社会服务组,负责民政、
劳动、知识青年安置等项工作,编制3人。
1968年 3月,改为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部民劳组。1969年12月,又改为绥化地区革命
委员会民劳局。
1972年 6月,建立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局,内设秘书科、优抚科、社会科,编制10人。
1978年12月,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改称绥化地区行政公署民政局。
1990年,绥化地区行政公署民政局编制23人,内设秘书科、优抚科、社会科、民政科、事
业财务科、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地名工作办公室、自由流动人
口收容处理办公室。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
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
1990年全区民政工作对象有:革命烈士家属2 255户,6 409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427
户,1 513人;现役义务兵家属17 173户,67 344人;革命残废军人5 696人;革命残废工作人
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 94人;在乡退伍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的老战士583人;在乡复员军
人30 379人;在乡退伍军人84 355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78人;社会贫困户169 078户,
797 704人;孤寡老人20 298人;孤儿615人;残疾人1 926人;地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101
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职工2 652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600人;自流人口、城镇流浪
人员2000人;灾民20万户,100万人;每年结婚、离婚登记的或不登记的10万人。
为了保证民政工作正常开展,国家每年都拨给民政事业费。1972年至1989年,共拨给全区
12个市县人民币162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