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救济第一节 城乡救济 建国以来,全区各市县每年都用专款救济城乡生活困难户。对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无人
赡养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居民给予定期救济,对没有固定收入的困难户和生活难以维持的
罪犯家属等给予临时救济。定期救济的每月金额标准是:1979年以前,1口人的 8至10元,2口
人的12至14元,3口人的16至20元,4口人的20至 24元。1979年,提高了救济金额标准,每月1
口人的12至14元,2口人的16至20元,3口人的22至26元,4口人的28至32元4口人以上,每增加
1人增7元。孤老 1人的,每月18元,2人的每月每人16元。1981年,又调整到每月1口人的14元
至16元,2口人的18元至24元,3口人的28元至32元,4口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9 元。春节加发
月额的 1/2,国庆节加发月额的 1/4。1985年开始对无职工的救济户每月加发肉食价格补贴
2.5元,伊斯兰教居民每户每月加发肉食价格补贴 1元。1986年,救济金额标准又提高到每月1
口人的18元至20 元,2口人的26元至32元,3口人的 36元至45元,3口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
发12元。
对农村中的生活困难户,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村,主要是依靠集体力量救济;在贫困的乡
村中,则由民政部门拨专款救济。1980年至 1990年,全区平均每年由乡村集体供养的五保户2
万余人,救济困难户2.6万余户,13.8万余人,支出公益金600万余元,由民政部门救济 4万余
户,18万余人,153.67万元。
1956年至1989年城乡救济金额统计表
表17—2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