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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移民安置

第三节 移民安置




  解放后,全区各县人民政府对迁来当地移民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接收安置,给他们解决耕地、
住房、口粮、畜力、农机具等生产生活问题。

  1955年至1956年,全区各县先后成立了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开始大规
模接收安置移民和青年垦荒团。

  1955年,绥化县接收山东省和哈尔滨市等地的移民811户,2917人。开荒1 926垧。发放贷
款32 061元,服装330套,救济款8 000元。

  1956年,庆安县在老六区(现丰收、平安、两利 3个乡)、老七区(现发展、勤劳、丰田3个
乡)新建了2个移民新村,安置由山东移来的垦荒队员493人。国家投资187 000元,贷款110 400
元,建房160间,买马102匹、牛66头、大车20台,开荒 500垧。但因建村基础薄弱,当年又遇
歉收,垦荒队员于年末返回原籍238名。同年,将 2个村合并,接收安置了由肇东迁来的1个新
村。1959年,2个新村共种地469垧,平均每个劳动力种1.61垧。

  1956年至1958年,明水县先后接收安置山东省梁山县移民和曹县垦荒团740户,3 079人。
其中1956年,接收梁山县移民345户,1 565人。1956年接收曹县青年垦荒团157户,709人。为
安排好垦荒团生活,国家发给生活贷款176 800元,县政府出资253 600元,建移民新村 3处,
建住房120间,垦荒970亩,买马240匹,车 30台,各种新式农具77套。1957年接收曹县第二批
青年垦荒团129人。县政府给他们每人发安置费400元,共建房79间,并为他们买了口粮、种子、
油盐、烧柴等。1958年,接收山东省移民238户,1 306 人。

  1959年,海伦县接收山东省曹县支边青年500户,26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