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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制度

  解放前,绥化地区境内各行业没有固定统一的工人工资制度。个人开办的铺口店堂、作坊
所雇佣的工人、伙计的工资标准由工人与雇主协商确定,按月或年支付银两或实物。大型企业
工厂的工资划分出徒工、力工、技术工人的等级。但都是以较低的工资标准招用工人。愿干者
来,不愿干者去。工人付出的劳动和所得报酬极其不合理,同时亦无保障。

  公职人员工资,在不同时期称谓不同。清末,实行俸制,按月发放。官员称“薪水”。雇
员称“薪工”,均由衙署统向省度支司请领拨给。民国元年(1912年)7月,“薪水”、“薪工”
统称“薪饷”,由地方行政开支。县和事月领俸银320两,劝业员月领60两,主计员月领50两。
伪满期间,工资统称“俸薪”,后称“薪俸”。伪大同元年(1932年),县署内职员俸薪由国库
拨发。次年,改由地方款开支。伪康德元年(1934年)7 月以后,县长及其以下科局长和日事官
吏俸薪由国库直接拨给,其余人员仍由地方款开支。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广大职工干部的基本权益,确定了按劳付酬的分配原则,
先后实行了供给制、供给加津贴制、工薪分制、货币工资制、等级工资制等工资制度。

  1945年,东北光复后,县、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均实行供给制。只发实物,
不发现金,实物以小米、杂粮为主,每月240~250斤左右。职工的服装及其他生活日用品由国
家供给。家属则实行土地代耕和生活补助的办法。

  1948年,各县实行以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薪制。凡属公职人员的工资均以二等高粱米、解放
布、豆油、粒盐、中等煤5种实物计算,折合东北银行地方券支付(按每月14日、15 日、16日3
天市场销售平均价折合支付)。 支付原则是,所得货币工资,在当时当地能够买到工资规定应
得数量的实物。

  1949年始,全区各县的工人、干部开始实行工薪分工资制。按照东北行政委员会的规定,
全区工资分为13等39级,最低工资为42工薪分,最高可达 630工薪分。工薪分值由经济计划部
门按月公布,同时各县城内均设工薪商店,保证实物供应。职工按所得分数,领取5%的货币,
50%的工薪实物券(持券到工薪商店买粮、煤、布等商品),45%的实物。

1951年7月,全区各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执行供给制加津贴的工资制度。全区按照《国
家机关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办法》和省《关于调整工资的决定》,将工作人员的伙食供给
标准分为3种:1种是102.5分,二是77.6分,三是52.2分。服装标准均为一种,17.5分。津贴标
准全国共分12个等级,最高的 220分,最低的78分。津贴多少按工作职务发放。国营企事业单
位的职工工资改为8级制,技术人员改为 23级制,均仍挣工资分。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轻工
业75工资分,重工业90工资分,技术人员400工资分。每月最高工资标准为轻工业215工资分,
重工业270工资分,技术人员1 100工资分。

  1953年,将供给制加津贴的工资制度改为津贴费由个人支配的包干制。

  1956年,国家对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实行了货币工资制。国
家干部确定行政级别及工资标准。一般为 1—29级,29级为最低。工业企业按产业统一确定工
人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及工资标准。一般实行8级工资制,最低为 1级,最高为8级。绥化地
区被定为三类工资区。

  1985年,根据中发(1985) 9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薪字〔1985〕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企
工改字[1985] 7号文件精神,全区对职工、干部工资进行了全面改革。重点是实行企业工资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结
构工资制。企业明确了等级工资制。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
工资制。新的工资制度由4个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标准,确定六类工资区为40元,领导及一般干部均
执行相同的标准。

  职务工资(含技术职务):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
确定。每个职务设若干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
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工龄津贴:按工作人员每年工龄5角发给,每增加一年增加5角。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但领取工龄津贴的
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年。

  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多奖,不平均发
放。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有99000多人参加奖励工资范围。人均月增加20元。

  此外,1954年 4月,绥化地区有部分县的工业企业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开始时只设综合
奖及单项奖,奖金额一般控制在全员工资总额的7%以内,奖励面控制在全员的30~50%。1961
年8月,全区实行工资加奖励及计件工资制。 1962年,全区在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企业
中恢复了以生产指标为主的单项奖。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各项奖励工资制度
均停止实行。1969年,全区将当时实行的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企业工人每人每月按2.51元执
行,随同工资发放。1978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区
各企业奖金制度不断完善。奖金额度一般根据本行业、本单位利润情况及职工创造价值大小而
定。少则每月几元,多则数十元甚至上百元不等。1985年后,全区各市县工业企业不断完善经
济承包责任制。很多企业实行个人、集体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奖金的发放额度、标准、范围
均由承包人或承包集体确定。

  二、工资调整

  绥化地区自1956年确定货币工资制以后,到1990年末共计进行13次工资调整。分别是:

  1958年的个别调整。 1958年,根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委、省人委的指示,对企事业单位
(含公私合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所属正式职工工资按照“调偏、调低”的原则进行了调整。
主要是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中的遗留问题。

  1959年职工升级。1959年,全区各县按照全国职工升级精神进行了一次职工升级。当时国
家规定:工业、基建、交通企业和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人升级面为30%;机关干部升级面为
10%;农业、林业、水利和商业部门的职工升级面为50%;其他各行业单位的职工原则上不升
级。个别部门需升级的,升级面控制在1~2%。1962年,全区由三类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
标准。

  1963年工资调整。1963年全国普遍进行了工资调整。按照国家规定,全区各县由四类地区
升为五类地区。升级面为40%。全区有职工49 859人升级,占总人数的40.48%,增加工资总额
1608 919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升级人数为5 640人,占 46.7%,月人均增资4.60元;地
直单位升级377人,占40%,月人均增资3.30元。

  1971年对低工资职工的工资调整。全区对低等级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调整范围是企业、
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中1957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 1960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1966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等的工作人员。

  1977年职工工资调整。是年国家决定部分职工晋级。升级范围为: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
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其他比照相似职工普遍晋升一级。1971年底以前参
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行政17级和相当于17级以上的干部)升级面不超过40%。1971年底和
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现行六、七级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8元和43元的,增加到38元和43元。
这次调资全区有88 342名职工升级。其中: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 2 070人;1966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24 278人,按43%升级面调资61 994人。只增加工资不晋级的111 652
人。全区月增加工资额586 091 元。这次调资,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升级人数为33 899人,占总
人数的46.50,月增资总额为210 939元,人均月增资 2.90元。其中地直机关升级为1 330人,
占总人数的38%,月增资总额为87.20人,人均月增资2.50元。

  1978年的部分职工工资调整。是年 5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
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和给学习特别优秀的试验期职工提前转正。规定升级面控制在
当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经考核,全区升级 3 997人,占 1.98%,其中地直升级
140人。

  1979年的部分职工工资调整。1979年 3月,国家决定在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中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的条件给40%的职工晋升工资。全区有91 135人晋升了工
资。升级面占职工总数的46.3%,月增加工资总额为 581 000元。职工原有的附加工资在升级
的同时冲销。其中地直及所属单位升级486人,升级面45.70,月人均增资2.80元。

  1981年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1981年10月,国家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给教育、体育、
卫生、国家机关科技人员等部分职工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当年全区升级 36636人,1982年升级
41293人。

  1983年的企业职工调资。1983年国家决定给企业部门职工调资。同时规定:违反计划生育
规定的,病假累计1年以上的,无故旷工累计1个月以上的,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
处分的,受刑事处分和正在拘留审查的人员不予调级。全区1 986个企业中有 92 350人晋升了
工资。全区的集体企业亦按规定调整了工资。

  1985年的工资改革。是年,根据国务院中发(1985) 9号、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薪字[1985]
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企工改字[1985] 7号文件精神,全区对职工工资进行了全面改革。
重点是实行企业工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脱钩。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基础工资、职
务工资、工龄工资的结构工资制。企业明确了等级工资制。改革后,全区企业职工人均月增加
工资14.12元,年平均工资由1983年的794元提高到1026元。这资工资改革充分体现了奖勤罚懒,
奖优罚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

  1986年的工资调整。1986年国家劳动人事部下达了99号文件。据此文件精神,全区由五类
工资区提到六类工资区。职工月工资人均增加1.31元。同年还按照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1986
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的97号文件精神,给全区占职工总数18%的人员晋升了
一级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1986)96号文件精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有23000人升级,占23%。
调资后,全区全员职工人均月增工资1.8元。

  1987年,按照劳动人事部(1988)4号文件精神,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共有36602人升级,占
29.22%,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升级26507人。

  1989年的工资调整。1989年国家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决定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普调一级工资。全区认真执行了这一决定。全区有 127 584人普调一级,有18 012名离、退休
人员提高了离退休费。这次调资,在职人员月人均增资13.94元,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增资11.63
元。

  1990年的工资调整。1990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182号《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劳动人事部人薪发[1990] 1号,黑龙江省人事局、省计委、财政
厅联合下发的黑联字[1990]15号《关于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决工资突出问
题的通知》,绥署发[1990]23号文件,对全区工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解决。按照规定全区
有164 849人晋升了工资。

  1982年后,全区各市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了1‰和3‰的晋级奖。每年按照此比例
给在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

  三、工资管理

  1950年,职工干部工资等级级别的评定由职工干部所有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定,工薪
分值由经济计划部门按月公布。由单位或企业会计做表、请批、发放。

  1960年以后,工资管理工作归属各部门的人事劳资股。主要是负责职工工资评定、晋级审
核、技术等级的审批。按月制作职工工资报表报请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发
放。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机关、企事业的劳动工资管理部门统统被砸烂。劳动
工资的管理工作已无章可循,大多数工厂一年半载不发一次工资。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各县劳动科(局)、人事局
都建立专门的工资管理审批部门,负责工资的审核工作。而且机构日趋完善,制度日趋严密。

  1989年后,为了贯彻国发〔1989〕31号文件通知精神,地区劳动局制定了《绥化地区国营
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坚持实行了“宏观控制、微
观搞活、砍块下达、分级管理”的办法,保证了全区各行业部门合理使用工资基金,为经济建
设服务。人事部门把工资管理列为目标管理的考核项目,建立了工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