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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险




  解放前,工人生、老、病、死、伤、残等根本没有保障。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一方面积极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一方面动员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组
织的各项劳动保险。1949年,各县人民政府决定,凡职工在 1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均实行劳动
保险。 1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也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精神,通过签订集体协议的办
法,使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951年后,绥化、肇东、海伦等县曾对工业企业采取强制保险。
1958年停办。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绥化地区的保险机构撤销,保险业务停办。

  1980年,绥化地区恢复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主要是以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为对象
的自愿保险业务,由企业按固定资产净值和保险率值缴纳保险费,企业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
意外事故,由承保的保险部门发给保险费。有些市县的企业,按照职工的工资比例,扣除保险
费,集体参加保险,以此保证职工的伤亡、退休等事宜。

  1988年以后,全区认真贯彻落实了黑劳险字〔1987〕207号文件。各市县均建立健全了保险
福利机构。地区劳动局和保险公司在兰西、庆安两县进行了劳动保险工作改革试点,其经验在
全区推广。

  1990年,全区参加保险的工业企业1958户,176430人,其中离退休38013人,参保金额2465
万元。

   绥化地区历年社会劳动保险收缴拨付表
表18—4 (1987—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