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劳动争议仲裁 1986年11月,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
经行署同意,地区劳动局内增设劳动争议仲裁科,与原劳动信访科合署办公。各市县劳动局陆
续建立了劳动信访仲裁股(组),全区组建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3个。基层企事业单位建立了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14个,承担全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一、受理仲裁案件。据1989年末统计,全区受理仲裁案件38件,结案38件,结案率100%;
基层调解受理1011件,处理993件,占98.2%,做到落实政策,缓解矛盾。
二、劳动合同鉴证。根据劳动部(1986)10号和省劳动局(1989)88号、33号文件要求,在全
区普遍地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截止1990年7月,全区已鉴证完劳动合同20 032 份,占全区
劳动合同应鉴证的96%,为实现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化、规范化打下了基础。
绥化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展情况表
表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