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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事制度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人事制度




  一、旧社会公职人员

  清末,境内各县建置不一,职官设置亦不同。设治局置设治委员,理事通判厅置通判,直
隶厅置同知,县置知事,府置知府。下设贴书、承办、巡检、司狱等员若干。

  民国元年(1912年),设治局 (为小于县级行政管理机构的区域性管理机构)一般有设治员1
人,主管全境一切大事;设书记长1员,主管局内一切公职文牍;总务股长1员,主管局内行政
事务;司法股长1员,主管境内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警佐1员,统管全境警务事宜。设守
卫队队长、副队长各1员,统队员 30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设稽查员2名、秘查员1名,负责
公职人员渎职违纪案件的查处事宜;警察及游击队稽查员 1员,负责警察及游击队官兵违纪事
件的查处及军警间矛盾冲突的调节;设警察中队长、副中队长各1名,书记长1名,统警员数名,
负责治安维护等事务;设游击队1个营,设正、副营长各1 名,书记长、事务长各1员,统队员
若干,专事剿匪防范之事务。

  县知府设知府1人,府经历兼司狱1人。正副承办各1人,司法、路政、税政、警务、治安、
劳务等各设1~2人负责。县知府所辖的警察中队、游击队等与设治局的人员大体相同。

  民国 2年(1913年),绥化、海伦两地改府为县,始设县公署。此后,各县陆续由设治局或
府改为县公署。县公署一般设县知事 1人,帮审2人,承发吏2人,经征赋税1人,录事6人,管
狱1人,庭丁3人,技士1人.医士1人,科员10人左右,看守10余人,杂役5人左右。

  民国18年(1929年)后,各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设县长 1人,副县
长1人,科长 3~5人不等,科员15人左右,经征员20人左右,稽查员20人左右,办事员10人左
右,警员30人左右,守卫队长 1~2人,秘书1人,庶务1人,校对2人,统计3人,调查员5人,
医官1人,传达1人,侦探3人左右,汽车检验员10余人,总计约达百人。

  民国20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在日本帝国主义扶持下,伪满洲国政府成立,各
县政府再度更名为县公署。伪满时期,文官等级分特任、简任、荐任、委任 4种,荐任以上谓
高官。文官录用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委任官经考试合格为委任官试补,试补 1年以上再登格考
试委任。对任职人员有升职、加薪、给假、记功4种奖励;免官、停职、谨过、申戒4种惩罚。
免官者2年内不得再任。停职者2月以上1年以内,俸给减支2/3。谨职者2月内自戒,减薪1/3。
申戒者多为受口头斥责。规定文官55岁退休,任职满 2年以上给退职金。年满2年给2月俸,每
加1年加 1月俸,超过9年加给2月俸。伪满时期,简任官以上由伪国务院人事处任免。 荐任以
下由省人事科任免。日本人任官职则例外。伪满初期为“总务制99 9渐更为“官房制”。但行
政机构中枢均为日人把持或监督。所有官吏俸给均按规定领取之。特任官,由审判官到总理大
臣月俸 1100元至1800元。简任官分 7级,月俸由500元至800元不等。荐任官分20级,由115元
至520元不等,委任官分36级,由30元到250元不等。特任、简任官职均为伪满洲国高级官员。
荐任官多为县长、副县长或同级职位,委任官多为警佐、视学等职。

  伪满时期,各伪县公署设县长1人,参事官1人(日本人),副参事官1人。署内设1科4局。

  总务科。设科长1人,经理官1人(日本人)。科下设股。会计股设股长1人,科员1人;文书
股设股长1人,科员3人;庶务股设股长1人,科员2人;嘱记 1人。全科共有伪职人员13至15人,
其中日本人2至3人。

  内务局。设局长1人,技士 2人。下设股。实业股设股长1人,科员1人;行政股设股长1人,
科员3人,嘱记2人。全局共有伪职人员10至13人。其中日本人2至3人。

  警务局。设局长1人,指导官2人(日本人)。下设股。司法股设股长1人,科员2人;保安股
设股长1人,科员2人,警士1人;特务股设股长1人(日本人),,科员1人;警务股设股长1人,
警士2人(日本人),科员3人,翻译1人。全局共有伪职人员20余人,其中日本人5人左右。

  财务局。设局长1人。下设股。理财股设股长 1人,科员1人;征收股设股长1人,科员5人,
全局10人左右。

  教育局。设局长1人,视学 1人。下设股。礼教股设股长1人,科员1人;学务股设股长1人,
科员1人,全局6人左右。

  伪满康德 6年至12年(1939年至1945年),日伪政权为了加强反动统治,政府机关更加宠大,
职官队伍相当臃肿。各县政府一般设10个科,20余个股。另附设警察署、讨伐队、协和会、青
年训练班、兴农合作社、满洲银行、邮电局等机构。各部门副职均由日本人担任,他们凌驾于
中国人之上,决定所在部门的一切事务。为了压制反满抗日活动,还设立了四乡警察署。城乡
警察中有警佐、警正、警尉、警尉补、警长、巡官、警士等警衔阶级。此外还设有军警稽查处、
治安委员会、丈放街基委员会、牲畜调查委员会、赋税清理委员会、检查印花委员会等名目繁
杂的临时机构。至康德12年(1945年),境内各县公署伪职人员多达300余人,少则200余人。连
同各种附设机构的伪职人员在内,各县伪公职人员均逾千人。

  伪满期间,任用公职人员均采取考试制度,对文化程度、年龄亦有限制,更注重政治态度,
严禁有反满抗日思想的人跻身公职。

  二、解放后干部队伍

  1945年,东北解放后,各县按照上级指示均建立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当时的干部来源是:
县级领导干部由上级委派,区一级领导由县委、县政府委派或从土地改革运动中选拔工农积极
分子担任。县区各部门的负责人有些是从部队转业的人员中选拔的。工作人员中留用了旧政府
的部分职工。

  1946年,各县开办了军政干部学校,培养了一批干部,除一部分输送给军队外,绝大多数
分派到各县各级政权机构中工作。到1948年,各县政府中主要有县长1人,副县长1 至2人,政
府秘书2至3人,秘书室文秘人员4至5人,科长5至6人,科员20余人。公安局长1人,公安队长1
人,侦察员5人左右,公安战士50至60人不等,通讯班长 1人,通讯员11人,看守长1人,看守
10人左右,勤杂人员15人左右。总计在150人左右。

  1949年建国后,各县干部来源有 6条渠道:一是上级下派的领导干部;二是从各种运动中
涌现出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三是从不脱产的干部中进行选拔;四是从县创办的军政干校、文化
学校选拔;五是从社会吸收进步知识青年;六是 1952年后国家开始陆续分配大中专毕业生。
1959年、1960年各县按照省人委精神,将一批代课教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79年,经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批准,全区将一批长期以工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国家干部。

  1983年,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全区各县开始对干部录用制度进行改革,选聘了
一批合同制干部充实到农村乡镇工作。

  1984年,遵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人事部《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和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下发的黑人联字 〔1983〕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以
工代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全区有13 108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

  1985年按照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各县的工商、税务、银行、保险、公安、法院、检察院
等行业和部门均招收和录用了一批干部,总计为1 048人,其中“五大”(即电视大学、业余大
学、函授大学、刊授大学、大学自费生)毕业生461人。法院、工商、税务、农业银行 4个系统
从社会招干587人。

  1986年,全区招收录用干部804人.其中交通警察转干173人,农业科技人员转干631人。

  1989年,全区吸收录用干部1 513人,全部由“五大”毕业生中通过考试录取的。

  1990年,全区吸收录用干部2 025人,其中在职人员转干685人,“五大”毕业生通过考试
录用1340人。

  1990年末,全区共有国家干部100 112人,其中政府机关行政人员 25 919人,企事业单位
干部7419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