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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管理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录用

  1945年,东北解放后,干部的录用一般由县、区人民政府直接进行,当时因没有公开建党,
参加革命工作需2人以上在职干部介绍,填写必要的登记表格,经过一定的考核,有关领导同意
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分配工作。

  1949年建国后,各县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干部管理机构。初期设在民政科内。

  1951年前后,各县相继成立了县人民政府人事科或称人事劳动科,专门负责干部录用的审
查、登记、审批、建档、管理等项工作。

  1952年后,国家开始有计划地向绥化地区分配大学毕业生,充实加强干部队伍。

  1959年,开始实行考核招收录用干部,这个期间重点是将在中小学长期代课的教员录用为
国家正式干部。

  1961年,全区各县为了加强农村工作,充实农村干部队伍,在各人民公社录用了一批公社
干部。

  1964年,各县为了解决干部大批下放后人员不足的问题。将一批长期以工代干、以农代干
人员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录用、管理制度受到破坏。

  1978年,各级干部管理机构相继恢复工作。干部的录用、管理工作重新由县人事科(局)负
责。同年,全区按照龙发[1978]73号文件精神,结合整党、整风、整顿班子、整顿队伍工作,
对以工代干人员普遍进行了一次整顿。凡超过非生产人员比例和本人不适合做干部工作的,都
动员回到生产岗位。

  1979年,在对以工代干整顿的基础上,全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以工代干人员逐个考察,
集中讨论,对以工代干 1年以上,胜任现职工作,年龄适当,身体好,是全民所有制职工的人
员有计划地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

  这次转干是以省委发出的73号文件时间为依据,转干人员必须是在1977年8月31 日前开始
做干部工作的,至1978年8月底前已满1年以上。转干人员的年龄限定在40周岁以下,对某些有
专长、长期任基层领导工作和“文化大革命”前的“以工代干”适当放宽条件。对1966年5月16
日以前按工人分配的中专生、 2年以上的大学“代培生”,脱产 2年以上的“七·二一”大学
(工厂自办的业余大学)毕业生,符合转干条件的可优先转干。其中原来已纳入干部统计的,这
次给予补办手续。

  1983年,按照省人事厅黑人联字〔1983〕25号文件精神,全区对在1979年底前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其中包括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以工代干”人员,在规定编制和企业非生产人员比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转干工作。对于超编
和超过定员比例单位中确定符合转干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可派到下属缺编单位或集体所
有制单位工作并予以办理转干手续。对“文化大革命”前的老代干,1983 年12月20日前经党
委以上领导机关任命股级以上的人员或取得技术职称的代于人员,予以补办干部手续。

  这次转干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均按《通知》规定严格掌握。对条件艰苦的行业和地区,经地
区行署人事局批准后,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1989年,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人联字〔1989〕12号文件精神,从社会待业人员中成批录
用干部,报考对象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人中录用的对象一般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五
大”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黑教委计联字〔1988〕40号文件下发前,进入普通高
校进修或代培连续2年以上,修完大专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其中
在职人员还必须在于部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这次录用考试,由省人事厅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
和报考人员的文化程度统一确定考试内容,并进行命题。地、市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和评
卷等项工作,报考人员与录取人数按5:1比例掌握。

  1989年,绥化地区行署根据省人事厅黑人联字 〔1989〕12号、黑人字〔1985〕198号文件
精神,下发了绥署人发〔1989〕113号文件。 文件规定,在工作需要,用人单位编制定员允许
的前提下,录用在职的“拔尖人才”为国家干部。同时规定,录用非在职的“拔尖人才”为国
家干部,必须在当年干部自然减员指标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并对录用的对象和条件作了具体的
规定。

  1990年,黑龙江省人事厅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技兴农”的战略方针,加
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下发了黑工联字〔1990〕10号文件。决定从乡镇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中
补充乡镇干部。

  同时还进行了选聘合同制干部的工作。选聘的对象是:本乡镇各村屯的干部,有丰富生产
经验的农民技术员,有管理经验的乡镇企业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民中的“五大”毕业生
等。选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 (选聘到乡镇企、事业站的,还应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工作政绩突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年龄不准
超过35周岁。

  具体选聘办法仍按照黑人发〔1984〕29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全区在上述的几次干部吸

录用中,1979年录用干部9347人,分布在全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1984年录用干部13 108
人,分布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分配到驻绥省直单位。1985年录用干部
1048人,其中在职“五大”毕业生461人。法院、工商、税务、农业银行4个系统从社会招收干
部587人,1986年吸收录用干部804人,其中交通警察转干173人。农业工程技术人员转干631人。
1989年吸收录用干部1513人,全部是“五大”毕业生。1990年吸收录用干部2025人,其中,在
职685人,“五大”毕业生1340人。

   全区历年干部总数一览表
表18—8 (1956年—1990年) 单位:人






  一、任免奖惩

  1、任免。 干部任免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股级以上干部的任职和免职事项。绥化
地区各县政府机关股级干部1985年以前由县委组织部考察审批,企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由主管党
委审批。1985年以后本着“权放一格、下管一级”的原则,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一般股级干部
由主管党委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副科级干部任免由市县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县委常委会
讨论审批,报地委组织部备案。县级(处级)以上干部任免由地委组织部考察,地委委员会议讨
论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由省委组织部讨论审批,报省委备案。地
委书记、行政公署专员由省委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2、奖惩。解放后,全区各县在干部中实行奖惩制度。 195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各县机关每年年末对干部进行一次民主鉴定。并
根据干部的工作思想表现,评选模范干部、先进工作者,由县委、县人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这种奖励办法一直延续到1966年。

  1966年到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每年年末在干部中评选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
县、地区革命委员会每年都召开表彰奖励大会。

  1977年后,恢复了每年年末评选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干部的方法,直至1980年。

  1981年,为了贯彻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暂行规定》,
行署人事局于1981年 3月26日下发了经行署常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贯彻奖励暂行规定具体
实施意见》。使全区干部奖励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1983年,省政府规定,在国家机关党政干部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干部在年初制定岗位
责任制,其内容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权利、工作职责。单位组织采取定量计分、定项
考核的办法。月评比、季小结、半年初评、年末总评,按照工作成绩给予记功、记大功、评选
模范干部、晋级、晋职、通令嘉奖 6种奖励形式,并由市县政府颁发由省政府统一制定的奖励
证书。至1989年末,全区共奖励各级机关干部44 844人次。其中受通令嘉奖1名,受提职奖励52
名,受升级奖励1 700人,受模范干部奖励的12 104人,受记大功奖励的5 809人,受记功的25 178
人。此外,受随时性奖励的5 976人次。

  1990年,全区已有 1 914个单位,78 896名机关行政人员参加奖励活动。1990年,在全国
人事考评奖惩任免工作会议上,绥化地区行署人事局做了《认真做好奖励工作,努力为党的中
心工作服务》的经验介绍。

  干部的违纪查处。党员干部违纪由市县、地委纪律监察委员会负责审理查处,行政干部由
县政府人事监察科(局)负责审理查处。对犯错误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一般给予行政警告、记
过、记大过、撤销职务、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 6种不同程度的处分。对于部的处分必须严格
履行各级审批手续,以免造成错处干部。

  1990年,全区各级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 3 291件(次),初查 547件(次)。本级机关处理
713件,暂存待查322件,交办转出1 185件。立案查处 193件,结案130件。销案、查否、免处
63件。受各种处分197人。其中警告49人,记过27人,记大过21人,降级66人,降职2人,撤销
职务18人,开除留用查看12人,开除公职2人。

  三、干部培训

  绥化地区干部培训工作大体是遵循 3种形式:一是输送到中央、省、地、县各级党校进行
政策理论学习;二是根据专业工作需要输送干部到各专业学校和各类干部专修班学习;三是选
送干部到各大专院校或省、地、县创办的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进行文化学习。

  1989年 9月,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地区行署人事局设置了干部培训教育科。各市县人事
科局亦随之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主要负责所管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各
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实施对全区人事系统各级干部的培训;新吸收录用干部初
任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专业教育工作;规划和管理行政干部院校的建设,推动以行政院校
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网络建设等项工作。

  1990年末,全区对国家机关行政干部进行岗位培训4 254人;培训新吸收录用干部1 686人,
培训人事干部1 149人。地区指导各市县及地直各部门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38 945人,
占专业人员总数的38.6%人。开办了专业科技俄语班 59个,有2 930人参加学习并获得结业证
书。

  四、干部调配

  建国后,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对行政干部实行统一调配。其原则,一是工作需要,组
织决定的调配;二是个人有实际困难或有某项业务专长向组织申请调配。人事部门在调配工作
中坚持合理流向,本着既有利于工作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干部的作用,按全区干部结构,
坚持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内地向边远地区,干部集中地向干部薄弱地,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
制流动调配的原则进行干部的调配工作。

  1980年以前平均每年干部调出调入2 300人次。

  1981年至1985年平均年调出调入2 100人次。

  1986年调出调入干部835人次。调整干部队伍结构,调配干部1 340人次,选派支援乡镇企
业干部15人。

  1987年到1989年每年平均调出调入2 540余人次。

  1990年调出调入干部2 349人次,其中解决两地分居干部130人,为农村乡镇“六站”选派
充实干部450人。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建国初期,军队干部从部队转业,一般由部队同地方党政机关联系,部队开具转业介绍信,
地方即进行接收安置工作。

  50年代,部队干部转业由兵役局负责接收,并和当地政府联系进行安置。

  60年代,由当地武装部、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选派人员,组成临时安置办公室,负责
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安置工作结束机构即撤销。这种形式持续到1975年左右。

  1976年1月15日,根据绥地编字〔1976〕1号文件,绥化地区设立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
室,隶属地委组织部和行署人事局双重管理,为副处级单位。分配中坚持以计划分配为主,参
考干部在部队的表现,对团、营职转业干部的职务,能相应安排的都做了相应安排,安排不了
实职的,安排虚职。降低原职级使用,安排非领导职务的,都与地方同级干部享受同等政治、
生活待遇。

  全区自1976年至1990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2 667人。其中团级干部152 名,营级
干部659名,连排级干部1 622名,技术干部 234名。均按照国家“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
基层”的方针予以安排。并由接收地的政府拨给一定数额的建房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给予建房
或买房。1976年至1990年,地区下拨军转干部建房补助费250万元,使710 户双迁户和430户住
房困难户的住房均得到了落实。同时对710户随军家属及子女的工作和就业问题,都做了较为
妥善的安置。

  全区在接收军转干部后,普遍开展了转业培训和岗位培训,本着“先培训、后上岗、不培
训不上岗”的原则,由行署人事局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开展培训工作。到1990年末,先后开办了
5期培训班,共培训530多人。

  军转干部到地方工作后,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不断总结宣传他们的先
进事迹。1985、1987年,地区召开两次军转干部先进事迹表彰奖励大会。对全区各条战线20余
名先进军转干部进行了表彰奖励。1990年地委、行署正式命名望奎县人民武装部原部长,转业
干部沃玉亭为“焦裕禄式好干部”称号,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地开展了学习活动。

   全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表
表18—9 单位:人



表18—9 单位:人



表18—9 单位:人



表18—9   单位:人






  六、大中专业生接收分配

  绥化地区各县自1951年开始,正式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当时由人事部门负责,分配的
原则是“面向基层,保证急需,坚持知识分子走同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到接收单位后,第一年为实习期,实习期间工资照发。实习期满后分配适当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专院校与地方均失去了正常秩序,负责接收安置工作
受到干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知识,
尊重人才。在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分配上基本上做到扬长避短,对口分配,人尽其才,学以致
用。

  1981年 9月,根据绥地编字〔1981〕77号文件,行署人事局增设了科技干部科。1983年12
月20日,根据绥地编字〔1983〕51号文件,科技干部科改称为专业干部科。其主要业务是,负
责各类院校的研究生、大中专毕(结)业生的接收分配工作。分配中坚持以国家计划为主,择优
分配,优才优用,人尽其才,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的原则。

  1985年以后,随着干部制度的不断改革,全区各级人事部门增强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分配
工作的透明度,实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即姓名公开,去向公开,条件公开,名额公开,分配工
作程序公开,消除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种种弊端,推动了机关的廉政建设。

  自1979年至1989年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结)业生6 867人,其中:本、专科生1 372人,中
专生5 495人。分配到政府机关727人,事业单位4 522人,企业1 618人。

   全区大中专毕业生接收分配统计表
表18—10 单位:人






  七、干部离退休管理

  绥化地区1952年就有干部退休,但当时尚无具体、明确的退休待遇规定。一般是退休后支
付本人在岗时工资额的75%,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和生活补助费。当时的干部退休后多
半是返回原籍参加适当的农业生产劳动。

  1964年,全区在绥化、肇东等县进行干部退职、退休试点。试点后退休的干部工资为在职
工资总额的85%。其他福利待遇仍和在职职工一样,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医疗费和安
家费,个别身体较好的干部列为编外人员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1965年后,国家颁发了《劳动保险条例》,对干部的退休、退职、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
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干部退休、退职工作中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和关怀老干部的退休、退职工作,不断地
调整干部的退休待遇。

  197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78〕 104号文件,对干部的退休条件及待遇做了较为详尽
的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以上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
满45周岁,工作满 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
失工作能力的均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工资支付的标准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
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不满 20年的按75%支付。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
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支付。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支付。满10年不满
15年的按60%支付。因公致残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支付,不需人扶助的按80%支
付。不够退休条件的可作退职处理,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40%支付。1980年10月7日,国务
院下发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 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又下发了《关于建立老
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同年,根据党中央对干部“四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的要求,全区有一
大批老干部从各级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为了妥善安置他们离、退休后的生活,国务院、国家劳
动人事部下发了国发〔1982〕62号和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国家干部做出了离休规定和
加发离退休补贴的规定。文件中明确:凡1949年 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
的;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
别老解放区1948年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均可享受离休待遇。离休后
除按月支付本人100%标准工资外,另按下列标准加发离休补贴。1937年 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937年 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每年增发
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本人
标准工资。

  行政 8级(含相当工资额的)以上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不发
给离休补贴。如生活困难由原在单位酌情给予困难补助。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可视
具体情况发给护理费。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本人可报销一次探亲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
车船费。同时规定:凡行政14级以上离休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享受地师级待遇,行政18级以
上的离休干部享受县团级待遇。并保证看到同级文件,听到重要报告,参加有关会议。建国前
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过工资制待遇的授予老干部称号,发给离休荣誉证书。建国后参加工作的
干部,除按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分别领取原标准工资的75%、70%、60%的退休工资,并发给
退休荣誉证书。

  1983年前后,为了更好地安排老干部离、退休后的学习和生活,绥化地区地直机关及各市
县人民政府均建立了老干部局和老龄工作委员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环境舒适、优雅的老干部
活动室、活动中心、健身辅导站等。各基层单位以系统建立老干部之家等场所,备有书籍、报
刊和娱乐用品,为老干部学习、娱乐创造优越条件。各县老干部局还经常举办游艺、联欢会、
演唱会等活动。大部分县组织老干部开展五禽戏、导引功、鹤翔庄气功、太极拳等多种体育活
动。还有组织地组织老干部到外地旅游观光,健康疗养。

  全社会对老干部的住房、乘车、购物都提供照顾和方便。

  至1990年末,全区办理离休干部11 152人,退休干部13 367名。

  八、下放、支边

  1959年 5月,全区为了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人委关于下放干部,精简职工的紧急
指示精神,各市县均成立了精简下放办公室。按照文件规定,根据上级要求,全区有一批干部
下放到农村(携带家属),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在下放的干部中,除一少部分人担任生产队长、
大队党支部书记和村民管理委员会主任外,其余人均下到最基层当社员。这期下放的干部于1961
年前后陆续抽回机关。

  1960年至1961年10月,在国家机关整编中,各县又两次精简下放干部。这次精简下放的干
部多是带着改变穷困队面貌任务到农村的。一年后,陆续调回机关,也有一部分留在农村当干
部。

  1968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强迫一大批干部到偏远山区和偏僻村屯劳动改造。亦有
一批干部被送到“五·七”干校或农村参加劳动锻炼。1973年后,党中央落实干部政策,这批
干部才陆续调回机关,重新分配工作。

  1985年后,为了锻炼青年干部,地区和各县机关均有计划地选派一些干部带职下到基层单
位锻炼。一般期限为两年,期满后调回机关,重新分配工作或任原职。

  九、福利待遇

  1950年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有了相应的福利待遇。主要是公费医疗和发放统一穿着
的服装、鞋帽等。

  1958年 5月前,对病、老、伤、残、死亡和退休的职工,与在职职工同样待遇,但家属不
享受公费医疗。职工死亡丧葬费,按本企业平均工资额发给2个月。遗属生活费 1口人发6个月,
2口人发9个月,3口人以上发 12个月。因公死亡职工家庭人员发给死亡本人工资的20—50%。
此间,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30元,女工作人员生育期间,享受两个月工资照发的产
假待遇,并给予哺乳时间,幼儿入托给予补助。

  1958年 5月份以后,职工死亡丧葬费改为50元至100元。遗属生活费2口人的发给本人标准
工资七个半月,3口人以上发给9个月。干部退休,有特殊贡献者,如:在部队经师级以上机关
批准立过大功以及省、地级以上机关批准的模范工作者,退休费加发5~15%。

  1978年以后,根据国家劳动总局文件精神,干部遗属生活费按月发给家属,城镇每人每月
发给10元至12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9元。1979年11月后,执行省劳动局黑劳险字(79)11
号文件,提高了遗属生活费,县城每人每月14~16元,农村10~13元。同时发给固定职工每人
每月5元副食补贴。

  1982年起,每年发给干部菜金补助20元。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定期或不定期发生活困难
补助费。

  1984年,国家机关干部享受物价补贴费每人每月5元。

  1985年10月起,洗理费每人每月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