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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编制管理

第三节 编制管理




  1951年,随着各县人事科(局)的建立,各县陆续成立了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主任多由
县行政主要领导兼任,一般都与人事科(局)合署办公。主要对全县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企
业机构设置与撤销,人员编制增减与平衡,实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并对省和中央派驻县内
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

  1956年,绥化地区专员公署成立后,开始设立绥化地区编制委员会,与地区人事局合署办
公。主要是负责地区机关行政、事业、企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增减的管理,同时对各县干部的
编制等项工作进行宏观调控。

  1966年后,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使机构管理工作陷入瘫痪。

  1974年 3月,根据黑龙江省委的要求,绥化地区编制管理委员会开始恢复工作,随之,各
县编制管理机构相继恢复。

  绥化地区机关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业务或改变称呼,由地区
编制委员会提交中共绥化地区委员会、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省编制管理委员会批
准。各部门内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业务或改变称呼,由该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区编
制管理委员会批准。地直机关各部办委局处的机构级别,由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地区编制委员
会统一管理。各事业、企业及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级别由地区编制委员会批准,确定处级以上
级别,由地区编委会审核后,报地委批准。

  各市县直机关、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业务或改变称呼,由县
市编制管理委员会提交市县委讨论同意后,报绥化地区编制管理委员会批准。县直各事业单位、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附属单位的设立、 合并、撤销和改称,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
市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或按要求报上级编制管理部门。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和改称,
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编制委员会批准。 各企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和改称,由
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政府批准。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和改称,由各单位根据
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企、日行政管理部
门、企业单位、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级别,由市县编制委员会统一确定和管理。确定局(科)级
以上级别,由市县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委批准,或按要求报上级编制部门批准。

  对省批准的绥化地区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由地区编制委员会统一提出具体编制配备意见,
经地委、行署批准后执行。对省批准的事业编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地区编
制委员会批准。对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机关附属单位的编制,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区
编制委员会批准。地属各企业单位的企业编制,由该单位根据企业规模、任务繁简自行确定,
报地区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地区直属机关的人员编制,由行政费列支。地区编制委员会规定:
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事业、企业费或自筹经费,扩大人员编制。

  各市县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由县编制委员会统一掌握,提出具体使用意见,经市县委、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75年,部分市县工资管理实行三联单编制管理制度,即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时,
须持行政介绍信和工资关系到编制委员会办理工资转移通知单,然后到银行进行核准工资,同
时将其中的一联送交劳动部门,另一联留在市县编制委员会备查。

  1975年,全省统一实行工资指标划拨办法,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时,须到市县,编
制委员会办理工资划拨手续。1981年又恢复了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编制人员直接审定工资基金总额,银行凭此支付工资。

  1985年,全区在编制管理上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各级各部门调整机构,增加编制
时,必须专文呈报编制委员会审批,由编制委员会统一上报下达。凡未经编制委员会审查的增
减编制报告,地委、行署,市县委、市县政府不予审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批准的编制调配
人员,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编制人数拨发经费,银行按批准的编制监督支付工资。地区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按月向地委、行署以文件形式报告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全区各市县编制执行情况。
各市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亦定期向市县委、市县政府报告编制执行情况。

  1990年,地直机关机构编制81个,其中党委6个,群团7个,政府59个,其他9个。

   地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人员情况
表18—11 1956年—1990年 单位:个、人



   地直事企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数
表18—12 1958年—1990年 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