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制度改革
第二节 人事制度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本着为经
济建设服务,为党和各级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从6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乡镇干部实行合同制
1982年,地区行署人事局在庆安、肇源 2个县,对补充农村乡镇干部实行选聘合同制进行
了试点。
1983年扩大了试点范围,全区每个市县均搞一个试点。1984年在全区12个市县普遍推行。
这项工作得到了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的表彰。
选聘对象:主要是本乡镇的村干部.农村中的“五大”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农民技术员,
自学成才人员和退伍军人。
选聘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
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
熟悉和热爱农村工作,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岁以下。
选聘原则:坚持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干部革命化、
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选聘合同制干部要控制在编制定员之
内。选聘时是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实行自愿报名、组织审查、统一考试、公开选聘。合同
期一般为 3年,期满后即终止合同。对任职期间工作政绩突出、工作又确实需要。可续签合同
连续聘用。男到55岁。女到50岁,原则上不再续聘。
使用管理:合同制干部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批、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对合同制干部
的培养和提高,建立健全了对合同制干部的考核制度。对于那些符合“四化”标准的,可提拔
到领导岗位上来,大胆使用,实行任期制。合同制干部被解聘或辞聘须经人事部门批准。
待遇福利:合同制干部的工资同在职干部一样实行结构工资制。执行六类工资区标准,第
一年58元,满3年调为64元,满5年调为70元,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样执行职务工资。合同制干部
从选聘开始按规定计发工龄津贴。
合同制干部在聘任期间同在职干部同样享受医疗保健、冬季取暖、各种补贴、困难补助等
福利待遇。合同制干部的原身份、户口粮食关系不变,保留口粮责任田。
解聘后待遇:解聘或辞聘的合同制干部.工作满6年,每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6 年以
上每年发给一个半月标准工资。
到1990年,全区选聘合同制干部 1 683名,占全区乡镇干部总数的7.35%。提拔到副乡镇
长一级的81名,提拔到股级的521名。
选聘合同制干部工作, 解决了当时农村乡镇干部严重不足的问题, 打破了干部终身制和
“铁饭碗”,保持了乡镇干部的相对稳定。因为合同制干部的农民身份不变,户口、粮食关系
不动,群众反映很好。
二、试行招标选聘制
1985年前后,全区在部分市县、部分企、事业单位试行干部招标选聘制。在企、事业单位
搞层层招标组阁。领导班子组阁后,由厂长(经理)、院(所)长对所属各级干部重新选聘,选上
的继续留任,落选的安排当工人或搞第三产业。亦可从工人中选聘人员担任干部职务,不胜任
的返回生产岗位,贯彻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这项改革,解决了企事业单位管人管事不统一的
问题,充分发挥了生产指挥系统的指挥、调控作用。而且调动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在“优用
劣下”的原则下。不胜任干部得到了及时清理,同时也能及时地发现与培养人才,贯彻人尽其
才、才尽其用的原则。
由于这项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没有明确、系统的制度约束。所以在
有些单位也出现了宏观失控,个别企事业单位领导任人唯亲,用人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出现
后,即加以解决。
三、实行离退休制度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
央下发了《关于建立老干部离退休制度的规定》。文件中还规定了对那些年龄较大、身体较差。
没到离退休年龄,工作不适应的干部可采取退居二线的办法。这项改革对调整干部结构,打破
建国以来一直奉行的干部终身制和“铁饭碗”,解决干部队伍“老化”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
动作用。
绥化地区自推行这项制度到1990年底离休干部11 152人,退休干部13 367人。为了加强对
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分别建立了老
干部局、科、股等机构。为了便于离退休老干部“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各级政府还分别建
立了老干部活动室、健身室、学习室、医疗保健室、老干部服务站等。
四、科技人员交流制度
为了解决人才严重不足和人才浪费的矛盾,全区实行了科技人员交流制度。
1984年,地区及各市县相继建立了人才交流中心。确定机构规格较高,地、市县分别设置
处、科级单位。
绥化地区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主要职能是负责人才的开发、培养、引进、放活、交流等事宜
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为发展农村经济。振兴乡镇企业.全区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抓了为乡镇企业引进人才的工作。
1987年,全区乡镇引进科技人才 9 255人。其中有1987年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为繁荣支持乡
镇企业的发展,省下派到绥化地区的科技人员32名,地、县两级共下派的科技人员229名。
1985年至1990年,全区各有关部门委托高等院校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培养人才。全区在
省内外25所院校委托举办了 47个专业。共选送委托学员6 000余人。对全区专业人才不足,解
决人才供需矛盾,壮大全区的人才队伍,推动全区的经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1983年,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的通知》,全
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全面开展了目标管理责任制。
1984年,绥化地区在全国岗位责任制座谈会上介绍了海伦、肇州两县的经验。1986年,在
省召开的岗位责任制座谈会上,绥化地区介绍了4份经验材料。
1987年,全区在所有各机关、事业单位由上到下普遍实行了目标责任制,使机关工作做到
事事有人管,项项有落实,层层有人负责。
1990年末,绥化地区参加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事业单位计 1 914个。实行目标管理责
任制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有1人受通令嘉奖,晋升工资的1 700名,授予模范
工作者称号的12 104名,记功、记大功的 5 809名。由于采取了系统的目标管理,有效地推动
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六、考试录用制度
实行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全面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这是干部
调配工作上的一项重要改革。
1989年初,按着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共同制定和下发了具体实
施意见,要求从1989年6月20日前开始实施。
实施意见中规定:凡国家行政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必须实行考试
的办法,择优录用。录用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不
超过40周岁。个别经济基础较差的地区降低基本条件必须报地区人事局批准。补充人员的考试
由地、市县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应侧重于
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政绩、健康状况等方面。考试的评分比例是:笔试分数占40%,面
试占20%,考核占40%。
1990年末,全区通过考试,补充录用工作人员2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