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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待遇

第三节 教师待遇




  一、政治待遇

  解放前,教师被称为“孩子王”,“当教师是知识分子的末路”,社会上流传着“家有二
斗粮,不当孩子王”的俗话。教师社会地位低下。特别是日伪时期,教师被当作对人民群众实
施奴化教育的工具,要在日本侵略者的监视下工作,经常遭受日本侵略者的迫害。

  解放后,人民政府尊重教师,称教师为“人民教师”。在评选劳模、推举各级人民代表,
提拔干部时,都注意在教师中选评。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逐渐提高。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成为国家的正式职工,享受国家干部的一切待遇。1950年 8月政务院
发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指出:“教师属于受雇于国家,并以工资为生活主
要来源的人,应称职员,职员为工人阶级一部分”。1952年 4月,教育部又专门发了《关于人
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通报》,指出“在全国解放后的今天,各级学校教师取得了人民
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是工人阶级一部分。人民教师的工作同其他各项建设工作一样是革命工
作。”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工程师”,受到社会的尊重。各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
会议都有教师代表参加。

  1957年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全区有近千名教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下放劳动改造。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被列在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之后,
被称为“臭老九”,遭到了严重打击迫害。全区有6 96名农村副校长以上的教育干部被免职,
致死92人(其中自杀77人),致残26人。还有大批教师被下放到农村劳动锻炼,接受“再教育”,
极大地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和事业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战线拨乱反正,落实了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认真平反冤假
错案,改正错划右派,在教师中积极发展党员。还为教龄满30年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
设立了“园丁奖”,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各种奖励。

  1985年,党和国家又做出决定,规定每年 9月10日为教师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教师节
期间都召开庆祝大会,举办庆祝活动,走访慰问教师,为教师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自1978
年到1990年,全区共为教师平反冤假错案457起,改正错划“右派”706人,发展党员6 457人,
参加县、乡人大、政协的教师代表 816人,其中还有的任县委常委、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
主席等职务。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空前提高。

  二、生活待遇

  (一)工资待遇

  清末、民国时期,塾师是以粮代薪,学生每年向教师交纳柴米,名为“束修”。官办学校
教师薪俸靠地方土地、粮食摊征治学捐款。经办人上留下扣、巧立名目,落到教师手中所剩无
几。民国初期,一般官办小学教师月薪为江贴 500吊左右,折合银元19元,教师生活十分艰辛。
迫于生计,有的教师不得不替人代写书信,以补不足。民国17年,教师薪俸有所提高,月均银
元30元左右。但由于通货膨胀,仍难以维持生活。

  日伪时期,教师薪俸仍很微薄。伪大同 2年(1933年),教师人均月薪26元左右,仅是县长
月俸的10%。伪康德3年(1936年),各县中学教师月薪平均42元左右,高者51元,低者28元。
小学教师月薪平均25元左右,高者32元,低者22元。

  解放初期,教师和机关干部一样,实行实物工资制。中小学校长每月供给小米 100公斤,
教员每月75至100公斤。

  1950年,实行以实物计算的货币工薪制。以粮、油、布、盐、煤 5种实物计算,折合东北
流通券支付(按每月14、15、16日3天市场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1952年,实行“工薪分制”,分值等于高粱米0.8公斤,教师月薪一般为150分左右,校长
200分左右。

  1956年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制。按教师职务、工作经历、文化业务水平等分别评定工
资级别。简师毕业生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24元,一年后转正定级为27.5元;初师毕业生定级后
为30.5元;中师毕业生定级后为35元;大学专科生定级后为45元;大学本科生定级后为53元。
中学教师月工资一般在55元左右,小学教师一般在40元左右。此后,中小学教师曾多次调级增
薪。

  196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升级,升级面为40%。1972年对低工资教师调资,调资面12.4%。

  1977年至1979年全区教师连续3年调级增资,调资面分别为40%、20%和40%。

  1980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制。班主任教师每人每月补贴 5至7元(1989年增
至10至14元)。

  1982年,全区教职工工资普调一级,其中40%的人调2级。

  1986年,全区小学教师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
工资、教龄津贴和附加工资等部分组成。并对教师实行科技津贴。

  教龄津贴,教龄5至10年者,每月发给教龄津贴3元,10至15年者每月 5元,15至20年者每
月7元,20年以上者每月10元。

  1988年,全区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向上浮动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两项之和的10%。

  1990年又为农村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向上浮动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的10%。

  1990年,全区小学教师工资年均已达1911元,中学教师工资年均已达2 005元,分别比1984
年增加83%和80.3%。

  在提高公办教师工资待遇的同时,全区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也不断提高。

  1958年起,全区民办教师工资由所在生产队记工分,实行“同工同酬”,或按生产队年均
收入计值,或参照生产大队干部的年均收入值评定。一般收入略低于公办教师。

  1980年起,对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加补贴制度。中学教师每人每年由国家补贴 210元,小学
教师每人每年补贴170元。

  1984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参照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给民办教师评定等,
由乡镇经济管理委员会统筹。

  1985年,国家对中学民办教师的补贴每人每年增加到260元,小学民办教师增加到220元。
1989年,又分别增加到312元和262元。尽管如此,民办教师工资仍低于公办教师,且民办教师
工资拖欠现象较普遍存在。到1990年末统计,全区共拖欠民办教师工资200万元。

  (二)住房及子女就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区各市县、各乡镇采取多种有效办法,积极解决教师住房难
和子女就业难的问题。

  在为教师解决住房问题上,全区各地大体有以下几种办法:一是纳入政府住房序列,在给
机关干部住房中,划一部分给教师;二是提取基建费 2%,用于给教师解决住房;三是低价或
免费为教师建房解决房基地;四是私建公助,以个人投资为主,国家给以部分建房补贴。自1978
年以来,全区共为教师解决住房96 481平方米,2 241户,投资1 120.7万元。其中:国家拨款
258.2万元,占23%;地方财政投资193.9万元,占 17%;教育自筹341.1万元,占30%;勤工
俭学投资96.2万元,占9%;个人投资231.3万元,占21%。

  在解决教师子女就业上,各市县都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的市县还单独划给教师子女
就业指标。自1978年以来,全区共安排教师子女就业3 6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