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方针
第二节 教育方针
清末,各地实施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颁布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
的教育宗旨。
民国元年(1912年) 9月,教育部公布“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
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教育宗旨。
民国4年(1915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爱国、尚武、崇实、法孔孟、重自治、戒贪争、
戒躁行”的教育宗旨。
民国8年(1919年)3月,教育部提出以“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为教育宗旨。
民国16年(1927年),民国政府提出党化教学方针,定“三民主义”为教育宗旨。
民国18年(1929年)又提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
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
界大同”。
伪大同元年(1932年),伪满洲国颁布“重仁义、讲礼让,发扬王道主义。对人民生活方面,
力谋其独立安全;交谊方面,崇尚自重节义;而对于世界民族,以亲仁善邻,共存共荣,以达
大同”的教育方针。
伪康德4年(1937年)5月,在《学制要纲》中规定教育方针是“遵照建国精神及访日宣诏之
趣旨,以成使体会日满一德一心不可分之关系及民族协和之精神,阐明东方道德。尤致意于忠
孝之大义,涵养旺盛之国民精神,陶冶德性,并置重于国民生活安定上所必需之实学,授与知
识技能。更图保护增进身体之健康,养成忠良之国民”。其实质是以推行奴化教育为宗旨。
解放后,全区各级政府结合实际,认真地贯彻执行中央在各个时期所颁发的一系列教育方
针。
1946年 9月,东北政联行政委员会《关于学校教育与开展冬学运动的指示》中指出,教育
工作的总方针“应是进一步肃清敌伪奴化教育和蒋介石封建法西斯主义的遗毒和影响,建立.
民族的、民主的、大众的、科学的新民主主义教育,使教育服务于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斗争,服
务于东北人民的和平民主建设事业”。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指出,教育工作总方针是“教育必须
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必须为工农开门”。
1952年 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规定:“应对学生实施智
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
1957年 2月,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教
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
化的劳动者”。
1958年 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党的教育方针,是教
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1963年 3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规定: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中小学的教育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
养合格的新生”。
1966年夏,毛泽东主席的“五·七”指示公布,强调“学生以学为主,兼学别样,即不但
学文,也要学工、学农、学军,也要批判资产阶级”。
1978年 4月,教育部重新颁布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应全面地、
正确地贯彻执行“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
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
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
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农相结合、脑力劳动
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
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的教育,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思想教育方针; 第四十条规定了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
1985年 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
服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
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
各级各类合格人才”。
由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使全区教育事业同全国各地一样,面貌日新月异,成绩
年年有所发展,形势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