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学校管理
第五节 学校管理
一、管理机构
清末,在今全区境内各小学堂均设堂长1人,负责小学堂的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小学校由校长负责。校型较大的小学校另设事务员 1人,协助校长管理学
校。中学设校长1人,下设训育主任、训育员、会计兼庶务、文牍各1人。
伪满时期,校型较大的小学除校长外,增设主事1人,中学设校长、教务主任、书记长各1
人。
解放初期,各中小学在校长领导下,增设了教务部和训育部,教务部管理教学,训育部负
责学生的生活、卫生、学生品德和学生自治会工作。
建国后,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健全,逐步形成了上层(领导层)、
中层(管理层)、基层(执行层)3个层级管理机构。
领导层:由学校校长、党支部(党委)书记等校级领导组成。主要职能是计划决策,选人用
人,决定学校大政方针,指挥协调各部门活动。
管理层:由学校教务处、总务处等组成,起承上启下作用,是领导教学,管理财物、生产、
生活的职能部门。
执行层:即教研室(组)。小学一般按年级设教研组或学年组。中学按学科设教研组或邻近
几个学科设联合教研组。组长由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负责学年或学科的教学研究工作。
二、管理体制
解放前,中小学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
民国元年(1912年),教育部公布了《小学校令》、《中学校令》,民国 4年(1915年)又公
布了《国民学校令》、《高等小学校令》。这些命令规定:“初等小学由镇、乡设立,高等小
学由县或教育区设立,小学也可私立。中学一般为省立,个别的也可县立或私立,但必须经省
认可”。“小学校校长,以本科正教员兼任之。城镇、乡立小学校校长任用,由城镇总董、乡
董或学校联合长呈由县行政长官定之。县立高等小学校校长之任用,由县行政长官定之”。“
省立中学校校长由省行政长官任用。县立中学校校长由县知事呈请省行政长官任用。私立中学
校校长由设立人任用,但须呈报省行政长官”。
解放初期,各中小学实行由进步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管理制度,由校长执
行具体工作。
1952年3月,根据中央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小学暂行规程(草案)》
的规定,全区各中学一律由省文教厅统一领导,小学由县教育科统一领导。中小学一律实行校
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
1958年 8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全区各
中小学一律由各县教育局领导。同年 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学校应当受党委领
导的指示,各中小学普遍建立了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书记负责制。
1963年,全区中小学开始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中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
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全校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
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管理体制遭到全面破坏。先是实行“造反派夺权,掌权”,接
着又实行“工人阶级领导一切”,工宣队、贫宣队、军宣队进驻学校,管理学校。1967年开始
成立学校“革命委员会”,由“革命委员会”管理学校。
1978年,各中小学开始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的重大问题经党支部集
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执行。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区对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把由
国家统管的教育改为“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
教育管理体制。同时,在全区农村中小学进行了校长负责制和教师招聘制试点。